员工奖惩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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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名称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制度文件编号 本制度共5页编写部门:制度审核人:签署:生效日期:发放部门: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试 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增强员工主人翁责任感,倡导和培育优秀的企业文化,维护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保障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 奖惩分类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之奖励分为下述五种:(一)嘉奖;(二)记功;(三)晋级;(四)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五)授予“优秀员工”的称号;以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第三条 本公司之惩处分为下述五种:(一)扣款;(二)警告;(三)记过;(四)降

2、级;(五)解聘;第三章 奖励第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给予一次奖励,其奖励种类视事迹突出程度而定。(一)工作积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文明礼貌、安全生产,足以成为员工楷模,受到两个部门经理(主任)联名表杨者。(二)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三)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四)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五)坚持业余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公司任职期间,获取中专以上文凭或其他专业证书者;(六)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敢于公开制止、批评、揭发者;(七)敢于制止、揭发各种侵害公司利益之行为者;(八

3、)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九)具有其他功绩,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应给予奖励者。第四章 惩处第五条 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员工,根据情节给予一次扣款或警告处分。(一)初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生产、工作秩序者;(二)泄露公司经营管理秘密,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将公司的机密文件透露给外公司人员者;(三)私自把本公司客户介绍给外单位,向客户索取回扣或介绍费者;(四)各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行为,不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或有意隐瞒者;(五)工作时间喧哗、打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六)工作时间吃食物、睡觉、干私事、阅读与工作无关之书报者;(七)工作时擅离工

4、作岗位者;(八)工作时间不按公司要求着装及佩戴安全、卫生防护用品者;(九)无故旷工半日者;(十)一个月之内累计迟到、早退5次以上者;(十一)犯有其他不良行为,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应予扣款或警告者;第六条 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员工,给予一次记过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尚未达到受刑事处分程度者;(四)代人签到以及托人签到者;(五)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因过错造成经济损失者;(六)挑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和

5、领导威信,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及公司信誉者;(七) 公司董事会议、总经理的决定拒不执行者;(八) 过非正当途径,开假发票报销,牟取非份利益者;(九) 一年之内累计旷工达三日者;(十) 犯有其他不良行为,公司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应予记过者。第七条 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员工,应给予降级。(一)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意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漫骂者。(二)一年内记过两次者。(三)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者。第八条 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员工,应予解聘。(一)连续旷工超过五天者。(二)未经许可,擅自在外兼职,或参加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之事业者。(三)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四)严重失职,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对公司

6、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者。(五)泄露公司商业或技术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者。(六)组织或公开散播有损公司的谣言,妨害工作秩序者。(七)触犯刑律,被刑事处罚者。(八)一年内记过三次者。第九条 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述条款进行惩处外,还应按以下规定索赔公司损失:(一)造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者(含5万元),责任人应赔偿损失的10%至50%;(二)造成公司损失5万元以上者,由人力资源部和法律顾问共同研究提出索赔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监督执行,情节严重者上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十条 员工的奖励或惩处由各部门、各主管领导提供材料,由人力资第十一条 源部负责调查核实后

7、,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第十二条 按本规定第九条处理的责任人,在赔偿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本公司。第十三条 员工罚款处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扣款50元、扣款100元等两种情况,警告处分则扣发200元工资,记过处分扣发500元工资。员工受嘉奖一次,给予奖金300元,记功一次,给予奖金600元。第十四条 员工受奖惩情况记入人事考核档案中,作为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等的依据之一。受警告以上处罚情况每月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公布一次。第十五条 为使受到惩处的员工将功补过,在同一年度中,功过可以相抵和转换,方法如下:(一)一次嘉奖可与一次警告相抵;(二)一次记功可与一次记过相抵;(三)三次

8、警告相当于是一次记过;(四)三次嘉奖相当于是一次记功;(五)同年中三次记功,工资自动升一级;(六)同年中三次记过,工资自动降一级;(七)同年中功过抵消后,对年终评比、提薪、晋级等不发生影响。第十五条 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和“优秀员工”的工作在每年末进行,当年内受过警告处分以上惩处的员工若功过未抵消,不得参与评选,年终考核平均等级未达到“B”者也不能参与评选。第十六条 受处分的员工如对处分结论不服,可在接到处分通知书或见公司有关通报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申诉,或提出异议。第十七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工作中能改过进步的,公司可根据其表现,撤销处分。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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