熏蒸作业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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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熏蒸作业操作规程1、熏蒸工作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由技术熟练、有组织能力的技术人员负责指挥。由经过训练,了解药剂性能,掌握熏蒸技术和防毒面具使用方法的人员参加操作。2、经常参加熏蒸的人员,每年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有心脏病、肝炎、肺病、贫血、精神不正常、神经过敏、高血压、皮肤病、皮肤破伤患者,怀孕期、哺乳期、月经期的妇女,未满十八岁的少年,以及戴上防毒面具不能工作和经医生诊断认为不适合接触毒气工作的人,均不得参加施药或接触毒气工作。3、熏蒸人员在分药、投药、放气和处理残渣等过程中,都必须佩戴具有良好防毒性能、型号合适的防毒面具,穿工作服,戴手套。工作完毕后应将滤毒罐使用人名称、使用日期、毒气的名

2、称和在毒气中停留时间等详细记录。分装氯化苦、硫酸的人员要穿工作服、胶靴和戴胶手套。空仓、器材、工具杀虫和喷防虫线、喷防护剂时,工作人员要穿工作服,戴风镜、口罩(浸以510%小苏打溶液)、手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药剂。施药时,药液沾染皮肤,应及时用清水、肥皂洗去(如沾染敌敌畏、敌百虫,应先用清水冲洗后再用肥皂洗涤)。4、熏蒸过程中接触毒气时间,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人每天累计一般不超过一小时。工作完了应适当休息。施药人员在工作中如有头昏、刺眼、流泪、咳嗽、闻到药味和其它不适感觉时,应立即停止工作,退出现场,到上风方向取下面具,脱去工作服,并适当休息,不准在有毒气的粮仓内勉强操作。5、施药时,必须有专人负责清点进仓人数,要确实查明进仓人员已全部出仓后,方可封门。6、分药、施药、检查、处理残渣和开仓散毒等与特药剂接触工作,均严禁一人操作。7、常规熏蒸从施药开始到处理完残渣残液为止,要在粮仓四周10米左右设警戒线,立明显标志,阻止行人和畜、禽靠近,并在投药后24小时内有专人值班放哨,注意检测观察有无漏毒、冒烟、燃爆等现象。放哨人员必须熟悉业务并备有完好防毒面具、消防器材和报警联络讯号。8、熏蒸放气后,应将残渣立即运到离水源50米以外僻静的地方,挖坑深埋,熏蒸用器材及装药布袋等应清洗干净后妥善保存备用,不得改作它用。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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