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重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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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诊重症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医保管理,进一步规范门(急)诊诊疗行为,充分保障医保患者和医院的利益,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重症处方权限管理 (一)重症病种仅涉及内科、外科、肿瘤科、中医科、急诊科部分专业,其它科室医生无重症处方权。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无重症处方权。 (三)内科系统具有主治以上职称者才有重症处方权。 (四)西医类医生无中草药处方权。 (五)一次就诊,同类别的中成药一次最多开1种(目前我院重症常用中成药简要分类附后)。 (六)重症处方权按病种归口管理。 1肾透析、肾移植由肾病专科医生开药。 2恶性肿瘤由

2、肿瘤科、中医科医生开药。 3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化由内科、中医科医生开药。 4具有专科门诊的主任可看各相关专业重症。 (七)重症患者开药不属急诊范畴,如遇重症患者确因急诊看病,接诊医生无重症处方权时,由医保办或急诊科主任签字,8小时以外时间由总值班签字方可行使重症处方权。 (八)所有检查、治疗类项目均不受重症处方权的限制。 (九)如遇出差、探亲等特殊情况需超量开药时,须医生填写医保重症特殊用药审批单,最多仅能开一月量,由医保办审批同意方可开药。 (十)门诊重症(慢性病)的其他管理规定不变。 (十一)违反上述规定及门诊重症(慢性病)处方管理制度者,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将自动停止医保重症处方权。

3、二、重症处方用药管理 (一)医师接诊医保病人必须清晰、完整地书写医保病历,并遵循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做到诊治与病情相符合,病历与处方相符合。 (二)申请检查项目名称必须按医保项目目录规范进行书写。 (三)医保处方必须用中文书写,字迹工整、清晰,处方项目填写完整。 (四)医师应遵循“能用目录内不用目录外、能用甲类药不用乙类药”的原则给药,给药量:急性病三天,慢性病七天,特殊情况最多可以放宽至一月量。 (五)门诊重症和慢性病患者必须使用重症(慢性病)专用病历。医生只能开具与本病相关的检查和治疗,严禁超范围检查和治疗。给药量:输液治疗一次最多不超过七天量、中草药治疗一次最多不能超过十天量,口服药一次最多不能超过十五天量。 (六)医保办每月对门诊重症处方进行抽查,违规处方按处方金额的双倍进行处罚,对多次违规不改者,取消重症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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