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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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问责原则 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条 问责范围 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和交通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

2、、问责内容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第五条、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停职检查 3、调整工作岗位 4、留用查看 5、免职 6、经济处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问责追究 1、一级问责: (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伤5人以下; (2) 发

3、生同责以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 (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6级致残2人以上或4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损、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元以上; 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 (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安全经费。 2、二

4、级问责: (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下; (2)发生同责以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 (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5级致残2人以上或3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 (4)年度超过公司安全下达控制指标(非死亡控制指标) (5)半年度有责交通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公司下达控制指标;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四十万元以上; 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停职检查或留用查看; (二)对责任单位

5、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留用查看或调整工作岗位 (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安全经费。 3、三级问责: (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 (2) 发生交通事故一次重伤10人以上; (3)发生同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4人及以上; (4)年度有责交通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公司下达控制指标; (5)无证驾驶、未经考核驾驶、超员50%、超速30%、酒驾、疲劳驾驶、车辆机械技术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 (6) 发生场内工伤事故4级致残2人以上或2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 (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损

6、、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五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六十万元以上; 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免职;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免职 (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安全经费。 第七条、对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致死、致伤事故和被媒体曝光的违章违规事件的问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评估其性质和.影响严重程度,提出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肇事员工的行政和经济处理决定。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由公司安委会提出问责,经公司同意后,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实施问责。 第九条、凡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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