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魏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 31期摘要 随着城镇化建设迅速发展,环境问题不容小觑。自2013年 6月8日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环境污 染类刑事案件日趋规范化、程序化,此类案件在数量上也呈上升趋势。此类案件不仅关乎国计 民生,也涉及到刑事司法与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工作机制上的相互衔接以及配合,应引起高度重 视。本文以笔者所在区检察院近年来受理的环境污染类案件为切入点,深度剖析当前打击污染 环境犯罪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达到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切实 维护人民群众环境合法权
2、益的目的。关键词 环境污染 犯罪 案件作者简介:魏萌,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 : 10.19387/ki.l009-0592.2016.11.028一、从受理案件中反映出的环境污染类案件特点以笔者所在的检察院为例,近三年共受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 0件 1 2人,占总体案件的 5%。此类案件总体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涉案主体个人企业居多,且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明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迅速,多种经营发展方式齐头并进,个体经济迅速崛起。在个体 经济中,不乏小作坊或村镇中个人承包企业。这些企业多数是个人或合伙经营,经营内容以金 属加工、制造业为主,
3、往往租借村委会厂房,经营成本较小,且具有高额利润,具有国家规定 的资质证明的企业较少。在本区检察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取得许可证明的单位及个人仅占 5%,导致当地环境存在大量安全隐患。(二)涉案企业经营手段较为粗放、隐蔽这些企业因成本及经营范围较小,且经营者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较为淡薄,违规排 放、违规作业时有发生,废器物排污处理设施较为简陋,作案手段一般是通过私设暗管或者利 用渗井、渗坑等载体排放。经过检查,有的企业甚至没有排污处理设备,将污水、重金属或有 机污染物直接排于河流、土壤之中,致使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流放,给环境造成极大危害。三) 危害后果较大纵观此类案件,违规排放到大气环境中的有
4、害物质严重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有的甚至超出 数以千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对当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造成极大危害。以笔者所在检察院 曾受理的一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环境污染罪一案为例,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 王稳庄镇东兰坨村经营管理一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013年 8月28日凌晨零时许,环保局工 作人员对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采用酸洗、电镀、钝化等工艺生产 金属钉,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含金属锌、铬的废酸水,该厂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含金属锌、铬 的废酸水以暗管的形式直排到外环境。经检测,该企业排放废水中含有废酸液,重金属锌超标 139倍、六价铬超标高达1519倍,给当地的生活
5、环境造成严重损坏,危害后果极大。二、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出现的问题(一)获取线索困难一方面,此类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较强。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多发生在工厂排污区、垃圾填 满区等地,地点较为偏僻,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这就为侦查机关发现此类案件增加了难 度,多数案件都是最终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才被发现。另一方面,公众举报环境污染犯 罪案件的积极性不高。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侵犯的客体是公众共同生存的环境,属于公权益的范 畴,与有具体的被害人等一般刑事犯罪案件有所区别,这也造成了公众对此类案件的“事不关 己、漠不关心”的心态。实践中,司法机关获取线索往往通过媒体传播,但是经过媒体报道传 播的案件毕竟是少数
6、因此存在此类案件获取线索的途径较少、立案难的问题。(二)调查取证困难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的实施,环境污染罪入罪“门槛”降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更加凸显。在环境 污染执法实务中,往往是由环保部门最先介入,发现涉嫌犯罪后再移交公安机关,导致办案周 期长,往往延误了刑事侦查、调查取证的最佳时机。另外,刑事证据的要求高于行政证据,行 政部门收集的证据往往达不到刑事证据标准的要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 和辩解等必须由司法机关重新收集、制作,但最初查处环境污染类案件时往往查货普通工人, 环保部门对其制作询问笔录之后即让
7、其来,待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审查起诉中,这些原始证人证 言很难再次找到,无法核实查清,导致证据的证明力下降。(三)关键证据使用困难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 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也是刑事司法部门与环保部门在处理环境污 染问题上密切配合的表现。但是,在具体案件的证据使用方面,仍存在一定问题。主要有以下 几方面:1. 多数案件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实践中,区县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数据因为距离案发时间最近,其监测的数据最具真实性 与可信性,所以数据作为原始证据,经市级环保部门认可,可以作为环境污染案件的鉴定意见 使用,多数案
8、件也是采信此份证据,根据监测出来的超标范围及类型进行定罪处罚。2. 部分案件的监测数据存在瑕疵:有些环境污染案件,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出具其真实性毋庸置疑,但是作为证据使用,存 在一定瑕疵。主要体现在监测数据的采集与认可过程中存在采样缺乏规范性、监测人员技术水 平落后以及采样标准不统一等问题。3. 重新取证较为困难:在监测数据作为证据使用存在瑕疵的情况下,重新取证较为困难。一是因为受外界环境影 响,重新监测出的数据可能与案发当时数据存在较大出入;二是如果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 现有违规排放等违法行为,可以采取限期整改等行政强制措施,从而导致证据灭失,加大了二 次侦查的难度。三、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
9、件的对策和建议(一)加大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力度对于环境污染现象,应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尤其是对作案手段较为隐蔽的作坊及小企业, 一旦涉及犯罪,绝不姑息。加强对涉污企业的检查、监管,及时发现和整改一批不符合规定和 不达标企业,对存在重大隐患和排污严重的企业进行停业整改,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司法部门 应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并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及取证能 力,坚决打击此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二) 严格市场准入机制,明确监管职责随着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势头迅速上涨。为有效预防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发生, 环保部门对各种企业应严格市场准入机制及行政许可制度,在相
10、关资质证明的审查方面,更应 明确职责,避免徇私枉法现象发生。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建议在出现问题时及时向有 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对环境监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犯罪行为依法从 严惩处。(三)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倡导科学、文明致富有些个体经营者因法制观念淡薄,环境保护意识较差,导致唯利是图,只顾发展不顾维护 的现象常有发生。对此,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加大对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的法律教 育宣传,讲政策、讲法律,使其真正了解环境污染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白排放、倾倒有毒 有害物质的严重法律后果,提高相关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四)建立快速检测鉴定机制
11、环保部门查处中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应第一时间到第一现场按照要求进行检测,确 保鉴定数据能第一时间得到上级环保部门确认,为司法机关侦查办案提供时间支持。同时,利 用互联网等平台实现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在检测数据上的信息共享,以便于司法机关在后期办 案过程中能准确将监测数据转化为司法证据使用。(四)建立提前介入机制对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为更好保护现场,掌握最原始证据,建议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工作衔接,提前介入机制。按照天津市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发 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线索或者需要双方相互配合
12、的,应及时请求对方介入调查。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联动办案制度主动参与查处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涉嫌环境污 染犯罪案件时,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 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对于已涉嫌构成犯罪案件,依照法律规定,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及时起 诉;对于疑难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在侦查方向与 取证方面做出引导,以保证调查取证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同时也间接履行法律监管职能。参考文献:1 邓小云. 环境污染案件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河南社会科学.2013( 7 ) .2 吕忠梅. 环境行政司法:问题与对策. 法律适用.2014 (4 )3 梁娜娜.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问题及对策.法制博览 .201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