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运输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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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电运输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第一条 井下供电不安装使用检漏保护装置的、甩掉不用的、试验不动作的、不按要求试验和记录的,处罚负责人300元。 第二条 井下防爆电器设备未经防爆设备检查员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合格的、没有入井许可证而入井使用的,处罚使用人员500元。第三条 井下带电作业(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的、强行送电的、未检查瓦斯打开电气设备的,处罚负责人500元。第四条 非专职人员或非特种操作人员擅自操作电气(器)设备的,处罚当事人 200元。第五条 井下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焊)没编制专项措施的、没按规定报批的、不执行措施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第六条

2、 检修电气(器)设备时不执行验放电制度的,处罚负责人200元。第七条 高压系统供电不执行两票三制的、低压系统供电不执行停电工作票的,处罚负责人200元。第八条 带式输送机防跑偏使用木料、铁管等不转动物体的,处罚负责人100元。第九条 带式输送机综合保护不齐全仍开车的,处罚负责人200元。第十条 电缆破口或划伤已失爆而使用自粘胶布绑扎的,处罚当事人200元。第十一条 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的,处罚检修人员200元。第十二条 车辆运行(含皮带、溜子)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的,处罚当事人200元。第十三条 提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

3、脱离岗位的,处罚当事人500元。第十四条 斜巷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人或行人行车的,处罚当事人200元。第十五条 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处罚负责人500元。第十六条 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处罚当事人200元。第十七条 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或为安排专人看管的 ,处罚负责人500元。第十八条 斜巷提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处罚当事人500元。第十九条 斜巷绞车不带电放车的,处罚当事人500元。第二十条 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

4、者,处罚司机200元。第二十一条 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动车者处罚200-500元。第二十二条 斜井(巷)一坡三档不健全的、不坚持正确使用的,处罚当事人200元。第二十三条 斜井(巷)运输不使用保险绳的、超拉超挂矿车的,处罚负责人200元。第二十四条 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处罚当事人200元。第二十五条 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处罚责任人200-500第二十六条 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处罚当事人200元。第二十七条 甩掉风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处罚当事人200-500元。第二十八条 人力推车坡度小

5、于5两车距离少于10米的、坡度大于5两车距离少于30米的、大于7人力推车的,处罚推车人200元。第二十九条 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的,处罚司机100元。第三十条 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的,处罚当事人100元。第三十一条 用车顶撞风门的,处罚当事人200元。第三十二条 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处罚200元。第三十三条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者处罚200元。第三十四条 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处罚当事人100条。第三十五条 用机车牵引车数超过规定的,处罚当事人100元。第三十六条 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

6、,处罚当事人100元。第三十七条 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发开车信号的,处罚司机100元。第三十八条 小绞车安装后,在未经验收,发放运行许可证前使用的,处罚当事人200元。第三十九条 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处罚当事人100元。第四十条 电机车、电瓶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处罚电车司机100元。第四十一条 未经调车员同意,中途拦截电机车的或在电机车未停稳,强行从车上取销环的,处罚当事人200元。第四十二条 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灯头者或损坏矿灯造成失爆者处罚200元。第四十三条 检修或搬迁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的,处罚100元第四十四条 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的,处罚当事人200元。第四十五条 对私自调动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处罚当事人100元。第四十六条 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监护的,处罚当事人200元。第四十七条 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处罚当事人 100元。第四十八条 乱发提升运输信号或不按指令信号操作的,处罚当事人200元。第四十九条 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处罚当事人100元。第五十条 特殊工种岗位看书和读报的,处罚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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