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件吊装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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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件吊装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EPC 项目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减少和杜绝起重吊装作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事业部总承包EPC 项目范围内的现场大件设备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一、吊装作业:使用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吊、履带吊、卷扬机、叉车、电动葫芦、升降机等吊装设备进行的作业; 二、吊具、索具:设备的附属装置,如钢绳、滑轮、索环、轮箍和挂钩等; 三、吊装设备的额定负载能力:由制造商标明的最大吊升能力,与吊臂的长度及半径有关; 四、起吊重量:在货物起吊中,货物及所有在吊臂顶

2、端悬挂的提升器械的最大总重量; 五、作业半径:吊挂货物中心的垂线与吊臂转动中心之间的距离; 六、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和电梯。 第二章起重吊装作业一般规定 - 2 - 第四条 起重吊装作业是指建筑施工作业过程中,采用相应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来完成结构吊装和设备安装,其作业属于危险作业,作业环境复杂,技术难度大,安全风险大,必须由总包方与分包方共同把关,严格管理。 第五条 起重吊装作业前施工分包方应详细勘察现场,按照工程特点及作业环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业主方(监理)、总包方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现场环境及措施、工程概况及施工工艺、起重机械的选型依据、

3、设计计算、地锚设计、钢丝绳及索具的设计选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构件堆放就位图以及吊装过程中的各种安全风险点及预控措施等。重大起重吊装作业前应根据作业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参加作业人员进行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六条 重大起吊作业、特殊作业、重要施工工序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总包方项目部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专职人员必须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否则不得施工。 (一)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0; (二)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作业; (三)起吊精密物件或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如锅炉、脱硫、脱硝、空冷、风电等大件设备吊装

4、); (四)移动式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 (五)起吊危险品; (六)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 (七)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移位及负荷试验; (八)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 - 3 - 第七条 起重吊装作业都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属于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吊装作业时吊装区域应置警戒隔离区,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九条 吊装过程必须设有专人指挥,起重指挥不能兼作其他工种,并应确保起重信号清晰准确。 第十条 起吊物

5、件应拉溜绳,速度要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变换方向,平移应高出障碍物0.5m 左右,下落应低速轻放,防止倾倒。 第十一条 物件起吊时,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进行作业;必须作业时,应放下垫好并将吊臂、吊钩及回转的制动器刹住,司机及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第十二条 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起吊前应检查起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重物吊离地面约10cm 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良好后方可正式起吊。 第十四条 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等高架起重机械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第十五条 起重作业严格坚持“十不吊”原则: (一)超过额定负荷

6、不吊; (二)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确不吊; (三)吊物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四)吊物上站人或吊物上带有活动件不吊; (五)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六)工作场地昏暗,光线不足看不清不吊; (七)氧气瓶、乙炔瓶等爆炸品、危险品无可靠安全措施不吊; - 4 - (八)带棱角、刀口物件未垫好或未包边(防止磨损钢丝绳)不吊; (九)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吊; (十)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第十六条 遇有下列情况严禁起吊: (一)当工作地点风力达到五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六级及六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室外起吊作业; (二)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

7、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使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三)起重机在工作中如遇机械发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现象时,应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排除,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如起重机发生故障无法放下重物时,必须采取适当的保险措施,除排险人员外,任何人严禁进入危险区; (四)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结构时,应经核算。利用构筑物时,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 第三章起重机械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进入现场后应经检查验收,包括额定荷载、静载、动载试验,检验其机械性能、结构变形及负荷能

8、力,并对各种安全装置进行灵敏度、可靠度的测试。确认符合要求方可使用。起重机械的静、动负荷试验由施工单位、总包单位、监理等部门监督进行,试验结果交监理、总包方备案。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联锁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并灵敏有效。轨道式起重机应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夹轨钳。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地、市劳动部门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司机守则; (二)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三)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四)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五)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设备出厂技术文件;(二)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三)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和试验记录; (四)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五)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六)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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