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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亮照经营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加强营业执照的使用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齐齐哈尔市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均遵照本规定。第三条:固定经营场所。要求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内明显地方,加以固定,做到端正大方、干净整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进门能看到的位置,或选择在收银台上方。第四条:商场、酒店、大型超市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执照正本应置于消费者能显眼看见的地方,要求统一悬挂在商场、酒店、大型超市等的服务总台、收银台的上方,不得悬挂在办公室。第五条:封闭市场内经营者
2、。统一悬挂在摊位、标间的明显处,加以固定;因场地限制不能悬挂营业执照的,可在市场内醒目位置由市场开办单位按照顺序集中悬挂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可以缩小)。第六条:贸易、生产类型。营业执照正本要求置于在接待处、业务洽谈场所等的显眼位置,不得置于在不对外的办公室内。第七条:因前置许可有证照图版的,按照图版的要求悬挂第八条:其他商户。营业执照要求置于店内的显眼位置,并加以固定。第九条:工商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将营业执照正本悬挂(或未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立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第十条:本规定由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