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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灵新煤矿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 1 总 则 1.1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1.2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1.2.1 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人以下的; 1.2.2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人以上人以下或者死亡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人以下的; 1.2.3 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人以上或者死亡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人以上的。 1.3 安全管理科协助神宁集团公司对本矿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2、1.4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 1.4.1 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 1.4.2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1.4.3 组织事故调查; 1.4.4 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1.4.5 结案存档。 1.5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2 事故报告 2.1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科和矿有关部门报告。 2.2 安全管理科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2.2.1 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神宁集团公司报告; 2.2.2 一般事故,应当于小时内向神宁集团安全监察局报告。 2.2.3 职业
3、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2.2.4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神宁集团公司统一对外公布。 2.2.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3 事故处理 3.1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3.1.1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1.2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1.3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3.1.4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