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受让方有否义务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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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受让方有否义务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案例简介为此,甲公司计划将乙公司起诉至法院,拟诉请乙公司履行配合办理丙公司10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股权转让受让方有否义务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法理分析如前述案例所述,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目标公司由受让方掌控,如果此时受让方及目标公司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则对外公示的仍然是原股东,这种名义权利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状况不仅可能给受让方带来风险,同时也很有可能给原股东( 转让方 ) 带来一定风险。那么,作为股权转让方有什么样的救济途径或者应当怎么救济?本文将结合受让方是否负有协助义务、这一义务的性质界定以及转让方应如何救济三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阐

2、述。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转让方义务,受让方是否负有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义务?首先,股权转让行为由于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协议代表了双方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转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即股权转让应当是双方法律行为。案例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在于转让股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围绕合同目的而产生。简单地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记名股票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股权作为一种准确权性质的权能,其归属的变动涉及多种主体的利益,股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且

3、公司变更登记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虽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办理工商变登记的义务在于股权转让方,但为了促成该合同目的的实现,受让方也负有协助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之义务。二、受让方协助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义务的性质界定(一)三种合同义务的辨析如根据对实现合同目的所起到的作用及独立性特性等因素对义务进行分类,可以将义务分为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关于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三者的相互关系及各自的违反后果对比说明如下:从合同义务是指在主合同义务之外、不具有独立意义的、辅助主给付义务发挥功能的义务。它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是在于使合同目的更好地实现。从合同义务如果未得到履行虽然不至于使得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发生,但是也会使得合同目的难于达到订立合同的预期,效果大打折扣,不能较为完全的保护合同对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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