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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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象一、补缴范围和条件(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 年 6 月30 日(含) 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 周岁、女年满40 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 年 6 月 30 日 ( 含 )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 年 7 月 1 日 ( 含 ) 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二、补缴基数和比例(1)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 含本金和利息 ) 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 ( 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 ) 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2)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

3、清。三、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一)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四、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一)男年满 45周岁未满 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 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 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55 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不满 15 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 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二)男年满 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 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以上年龄计算均截止 2014年 12 月 31 日。五、审核程序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按属地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此进行审核备案。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3. 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看过“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象”的人还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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