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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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材P123:第六章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1 .不合法。因为:首先,根据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及其他主体提出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15日 本题中,债务人A公司于2007年6月10日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 依法最迟应在6月25日作出裁定,但是法院未经上一级法院批准, 在6月27日才做出裁定,显然违法了法律规定。其次,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 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少不得少于 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本题中,规定的申报期限只有 20日,违反了法律规定。2 .

2、A公司达到了破产界限。因为: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应依法规定清理债务。根据 法律规定可知,企业达到破产界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 债能力。本题中,A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对近三年到期和逾期的债务本息 均无力偿还,并呈现出连续性状态。可见, A公司已经符合法律规 定达到了破产界限。3 .有50万元。分析如下:第一,800万元房产分别担保了 400万债权与1000万元债权,根据法律规定担保物不能作为破产财产,故此部分财产不能按照破产 财产分配顺序供其债权人分配。由于

3、A公司在破产程序终结时仍未收回的债权 250万元,故此部分 财产实际上也不能按照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供其债权人分配。所以,A公司能够按照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供债权人分配的破产财产 只有对外长期投资的100万元、设备250万元以及未售出的A公司 生产的产品价值100万元,总计450万元。即A公司破产财产为:100 +250 + 100 = 450 (万元)。第二,根据破产财产分配顺序,450万元的破产财产,首先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50万元(450万元50万元= 400万元); 余下的400万元用于清偿所欠职工债权 200万元(400万元200 万元= 200万元);余下的200万元用于清偿所欠税

4、款 1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最后剩下的50万元供普通债 权人分配。所以,可供普通债权人分配的财产为:450万元-50万元-200万 元150万元=50万元4 . A公司的普通债权额为1000万元。分析如下:第一,由于抵押的800万元房产不足以实现被担保的全部债权 1400万元,根据担保法规定,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抵押权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清偿。本题中,甲公司的抵押权于4月22日已经办理登记手续,早于乙银行在 5月9日办理的抵押权登记,故甲公司优先行使抵押权,其 400万元债权优先从房产变价的800万元中全部得到实现。余下的变价 400万元不能实现乙银行全部被

5、担保的1000万元债权,故乙银行未优先受偿的600万元(即:1000万元400万元= 600万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按顺序分配破产财产。第二,A公司欠银行的100万元为普通债权。第三,根据法律规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财产不属于破产债权,故欠丁公司的100万元由于已过诉讼时效,故不属于破产财产。第四,欠其他公司未到期的贷款 300万元属于普通债权。所以,A公司的普通债权额为:600万元+ 100万元+ 300万元=1000万元。5 .乙银行可以获得430万元的偿付。可供普通债权人的分配财产 50万元+普通债权额1000万元X乙银行 的600万元+乙银行优先受偿的 400万元= 430万元。即 50 + 1000 X600 + 400 = 43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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