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防火间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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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 . 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及乙、丙、丁、戊类仓库、民 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 4.1的规定。表3. 4.1厂房之间及其及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名称甲类厂房单 层、 多层 乙类 厂房(仓 库)单层、多层丙、丁、 戊类厂房(仓库)高层厂房(仓 库)民用建筑耐火等级耐火等级、 二级三级四级、级三级四级甲类厂房12.012.012.014.016.013.025.0单层、多层乙类厂 房12.010.010. 012.014.013. 025.0单层、 多层 丙、丁 类厂 房耐火等级、二级12.010. 010. 0

2、12.014.013. 010.012.014.0三级14.012.012. 014.016.015. 012.014.016.0四级16.014.014.016.018.017.014.016.018.0单层、 多层 戊类 厂房、二级12.010. 010. 012.014.013.06.07.09.0三级14.012.012. 014.016. 015. 07.08.010.0四级16.014.014. 016.018.017.09.010.012.0高层厂.房13.013.013.015.017.013. 013.015.017.0外海站压总量t) 室变电变器油125, W1025.02

3、5.012. 015.020.012.015.020.025.010, W5015.020.025.015.020.025.030.05020.025.030.020. 025.030.035.0注: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 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2乙类厂房及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 0m。单层、多层 戊类厂房之间及其及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0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 确定,及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 0m。必须相邻建造时, 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3两

4、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 房之间不应小于4 .0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 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乐且门窗 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 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 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 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 5. 3条的规 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 0m;丙、 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 0m;5

5、变压器及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 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6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5 .4.2甲类厂房及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 0m,及明火或 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 0m,及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应符合本规范第11. 2.1条的规定,及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 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 有关规定。6 .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及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表3. 4. 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

6、安全措施时,其间 距可不受表3. 4. 3规定的限制。表3. 4. 3甲类厂房及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名 称厂外铁路线中 心线厂内铁路线中 心线厂外道路 路边厂内道路路 边主要次要甲类厂房30.020.015.010.05.0注:厂房及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 算。7 . 4.4高层厂房及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 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 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13. 0m。8 . 4.5当丙、丁、戊类厂房及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 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

7、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 屋面高15. 0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 可不限;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l.OO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 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9 .4.6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及相邻厂房室 外附设设备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 定。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储量小于等于15m$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 一面4.

8、 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10 4.7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 第3. 4. 1条的规定,但当该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 3.1条规定的每个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 0m。11 4.8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它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 规范第3. 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 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lOOOOmD时,可成组布置。当 厂房建筑高度小于等于7. 0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 0m;当 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 0m时,组内

9、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 0m。组及组或组及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耐火等级较低的 建筑,按本规范第12 4. 1条的规定确定。13 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 建站不应建在城市建成区内。14 4. 10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 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及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建筑、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及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15 4. 11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

10、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 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及建筑之间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 4.1条和第3. 5.1条的规定。16 4. 12厂区围墙及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 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 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3.5 仓库的防火间距3 . 5.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及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 5.1的规定,及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 规范第U. 2.1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及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 间距,可不受表3. 5.1规定的限制。表3. 5.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及其

11、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名称甲类仓库及其储量(t)甲类储存物品 第3、4项甲类储存物品第1、2、 5、 6 项W55W1010重要公共建筑50.0甲类仓库20.0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040.025.030.0其它建筑一、二级耐火等 级15.020. 012.015.0三级耐火等级20.025.015.020.0四级耐火等级25.030. 020.025.0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 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 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30.040. 025.030.0厂外铁路线中心线40.0厂内铁路线中心线3

12、0.0厂外道路路边20.0厂内道路路 边主要10.0次要5.0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 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不应小于12. 0m,甲类仓库及高层 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4 .5.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及民用建筑 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 5. 2的规定。表3. 5. 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及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高层 仓库甲类 厂房建筑类型单层、多层乙、 丁类仓库丙、单层、多层戊类仓 库单层、多 层乙、 丙、丁、 戊类仓耐火 等级级级四级级级四

13、级 二级级、级10. 012.014. 010.012.014. 013.012.0三级12.014. 016. 012.014.016.015.014.0四 级14.016.018. 014.016.018.017.016.0高层仓 库级13. 015.017.013.015.017.013.013.0民用建 筑、级10. 012.014. 06.07.09.013.025.0三级12. 014. 016.07.08.010.015.0四级14.016.018.09.010.012.017.0注: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 0m;2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14、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 3. 3. 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及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25. 0m,及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 0m,及铁路、道路 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及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3.6 5.3当丁、戊类仓库及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 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 屋面高15. 0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 可不限;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l.OO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 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 0m。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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