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认证方式实务调查分析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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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法官认证方式实务调查分析及对策 法官认证方式实务调查分析及对策法官认证是审判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法官认证建立在举证、质证的基础上,且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裁断依赖于认证结果。而且,证据材料即使在法庭上经过举证、质证程序,如果不经过法官认证,也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具体说来,认证是指法官对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提供并经过质证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和综合分析,确定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效力的诉讼活动。认证是法官的职权活动,通过法官主观上的判断推理活动来完成,因此,认证活动和结果就不可避免带有法官主观上的处事痕迹,且这种主观性特征也必然会影响认证质量和结果。由于目前没有成文的认证规则指导法官认证

2、,实践中法官的认证方式多种多样,由此产生的认证效果也各不相同。在证据理论研究突飞猛进的今天,从实务考察的角度对法官认证方式进行分析,并结合审判实践探索科学、合理的认证方式体系,从而用一种比较统一的形式客观反映抽象认证活动的过程。这样做不仅对当前证据立法和审判方式改革均大有裨益,同时还可以最大限度地抵销法官认证的主观性带来的弊端,进而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基于这种考虑,笔者于20xx年11月就法官的认证方式问题在我院进行调研。本次调研以问卷的方式,针对一步认证与两步认证、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单一认证与综合认证问题,从不同角度对法官认证方式进行实务考察,获得了探索切实有效认证方式的第一手资料。在此基

3、础上,通过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归纳认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规范法官认证方式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希冀增强法院认证的客观性,以提高认证质量。一、本次调查的内容调查问卷分为两部分。为使调查活动收到预期效果,第一部分介绍了关于认证的一些知识,其中包括目前理论界将认证方式分为一步认证与两步认证的介绍。而且,将认证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证据的采纳,即确认某个证据能否获准进入审判活动的“大门”;二是证据的采信,即确认某个或某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前者主要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后者主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对于认证的方式,主要介绍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当庭认证和庭后认证、单一认证和综合认证的相关知识。

4、第二部分是以设立选项的方式提出需调查的问题,由法官根据自己在审判实践中认证情况确定应选项。其中,对实践中的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认证方式,认证方式与举证、质证方式的关系,我国今后认证制度的改革方向等问题进行较全面的调查。二、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本次调查分发问卷230份,收到有效答卷209份。其中,来自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的问卷35份;民事一审法官的问卷30份;民事二审法官的问卷45份;经济一审法官的问卷19份;经济二审法官的问卷18份;涉及审判业务的其他庭室法官的问卷62份。此次接受调查的209名法官,均是在审判一线工作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大多具有较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审判经验,对证据

5、法律和理论比较熟悉,并直接从事所承办案件的认证工作。而且,他们是首都法院的法官,审理过许多疑难、复杂、重大及新类型案件,在认证方式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些优势对我们考察与探索法官认证方式有极大帮助。因此,这种具有普遍性的调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抽样调查的片面性,能够充分、全面地反映认证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官对三组认证方式的感性和理性认识。三、调查结果分析笔者拟对有关调查结果分别进行归纳和分析,指出当前认证方式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一)关于“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是当前学者根据认证规律提出的分类。即根据法官对证据的认定过程是否划分为采纳和采信两个阶段,将认

6、证方式划分为“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一步认证”,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认定过程不分为采纳和采信两个阶段,而是一次性完成对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两步认证”,则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认证过程分为采纳和采信两个阶段,分别完成对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1关于两种认证方式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问题。对于“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在实践中的采用问题,调查结果表明,主要采用“一步认证”的占32;主要采用“两步认证”的占48;回答为“不好说”的占20。这一调查结果符合当前法官认证现状。尤其是近乎一半的法官主要采用“两步认证”,从审判实践角度充分证明这种认证方式新分类的合理性、科学性。这种情况在刑事审判庭体现得更

7、为明显,71的刑事法官主要使用“两步认证”的方式。因为,刑事案件有其自身特点,且认定案件事实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判决的严厉性高于民事判决。这不仅对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要求很高,而且在认证方式上也是相当谨慎的,因此两步认证便成为刑事法官的最佳选择。与此相反,民事证明要求为高度盖然性和优势证据,对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要求就相应降低,法官采用“一步认证”的可能性就大。因此,调查结果显示,民事审判庭的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多采用“一步认证”,尤其是一半以上的审理二审民事案件的法官采用这一认证方式。而且,从审判实践看,越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认证活动就越困难、复杂,使用“两步认证”能够首先保证

8、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相关性,确保进入裁判活动的证据的证明能力,在此基础上再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就能保证审查判断证据的连贯性和逻辑性。而且,回答“不好说”的法官人数要多于采用“一步认证”的法官。这从一个侧面可以看出,尽管在具体分类上无法区分采用的认证方式,但在审判实践中仍然会采用一定的认证方式进行认证的。在这种分类情况下,42位法官不是采用“一步认证”,就是采用的“两步认证”,只不过这种分类不那么明显罢了。也就是说,这种分步认证的过程虽然没有在诉讼过程中显现出阶段性,但法官在潜意识里还是对认证方式自觉地进行了逻辑层次的划分。另外,一些法官提出对“两步认证”的概念不是很清楚,并提出此种

9、分类中“两步认证”是否是审判实践中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两个步骤。因为,目前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一种“两步认证”:庭审中,法官对每一个经过质证的证据都会形成一定程度的认识,且对一部分经过举证、质证程序的证据作出是否采信的决定;在庭后还要对没能当庭认定的部分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和分析,尤其是对一些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在法官看来,这一认证过程也被分成两步。因此,从认证形式上看,这也是“两步认证”。笔者认为,从本质上看,这种“两步认证”不同于学术分类的“两步认证”。因为,这种形式上的“两步认证”的每一步均涉及对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是以认定的证据数量为标准划分的,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仅是认定的证据的“

10、量”有差异,与“两步认证”中以采纳和采信作为划分标准有着本质区别。2关于两种认证方式中谁更符合认证的规律和要求在就这一问题进行调查时发现,17的法官认为“一步认证”符合认证的规律和要求,大部分(占69)法官则选择了“两步认证”,14的法官认为“不好说”。认证规律是由认识规律决定的。人类对任何事物的认识均是从不知、知之甚少到认识深入的过程。同样,法官首先采纳一种证据乃至各类证据,在进行综合分析、审查判断后,经过推理来认定案件事实。认证实际上是对案件事实或部分事实、情节的认识,可以称作为一种特殊的认识,即通过认证过程在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一定认识后,必须要对案件事实作出决断。从这一点看,大多数的法官

11、认为“两步认证”更符合认证规律和要求,不仅符合认识规律,而且也与现实情况极为相符。因为,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证据进行采纳时,需要判断其与待证案件事实的联系及该证据的形式、收集手段、程序等是否合法,才能决定是否允许其进入证据的采信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对证据的相关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就可能对证据的内容及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哪些方面或情节有一定的了解,一旦证据进入采信阶段,就要对该证据进行证明定位,将其与其他证据对比印证,藉此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和处理。30名法官认为“不好说”哪一种认证方式更符合认证规律和要求,可能认为认证本身就是比较复杂的工作,是为最后确定案件事实服务的,只要能正确审理案件,采

12、用哪一种认证方式均可,也不好确定谁更符合认证规律和要求。另外,由于案件情况的复杂性,法官业务素质也有所不同,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少部分法官认为“一步认证”更符合认证规律和要求的问题。因为,“一步认证”对法官素质和审判技能要求很高,而当前的法官各方面条件还不能完全达到这一要求,自然会制约法官采用“一步认证”。3关于哪种认证方式更有助于提高法官审判技能在这一问题上,21的法官选择了“一步认证”;61的法官则认为是“两步认证”,还有18的法官回答“不好说”。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大多数的法官认为“两步认证”更有助于提高审判技能。这充分说明“两步认证”的优点更是得到审判实务界的肯定。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日

13、益深入,对法官的庭审技能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其有较高驾驭庭审的能力,因时因势引导诉辩双方举证、质证,围绕争议焦点深入地调查和辩论,而且要求法官认证的理性化。同时,当前法官素质不能象法律规定得那样整齐划一。为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法官采用“两步认证”进行审查判断证据,其条理化和逻辑化可使主观的认证活动有章可循,避免了同时考虑过多因素、“眉毛胡子一把抓”可能造成的失误。这样,不仅能稳妥地、正确地判断案件事实,而且也能在分步认证的过程中积累经验,提高审判技能。另一方面,“一步认证”虽然效率高,但一般是适用于案情清楚、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且对法官的个人能力和审判经验要求很高,并不是每名法官所能

14、达到的,故选择“一步认证”的法官就少得多。4关于在审判中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宜采用哪种认证方式在直接证据宜采用的认证方式问题的答案中,41.6的法官认为宜采用“一步认证”;22的法官则选择了“两步认证”;36.4的法官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审判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直接证据虽然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对其进行审查判断更应当谨慎。否则,一旦发生认证错误,将会直接影响到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其后果将比对间接证据认定错误要严重得多。可能出于这种考虑,仍有一半以上的法官没有选择“一步认证”,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选择“两步认证”或“不能一概而论”。但是,40以上的法官选择

15、“一步认证”,不仅表明法官认证的心理素质较强,认证经验丰富,也说明了法官对直接证据的确信度高,认证行为越来越独立和理性化。而且,对于一些事实比较清楚的案件,一次性地完成对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不仅实践上具有操作性,也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对于间接证据,只有9名法官选择“一步认证”;大多数法官(131名,占62.7)认为应当采用“两步认证”,还有33的法官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这一调查结果比较符合间接证据的特点和认证规律。大多数法官选择了“两步认证”的方式,甚至有的审判庭法官全部选择了“两步认证”。这是因为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能够组成证据链条,且据此所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16、,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官在运用间接证据时,由于证据数量较多,相互间的联系不明显,必须首先进行相关性和合法性筛选,理清头绪后才能对其进行分析、判断,决定是否采信。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不得不采取“两步认证”。(二)关于当庭认证和庭后认证根据认证活动的时间和地点,认证方式可以划分为当庭认证和庭后认证。当庭认证,是指主持审判的法官对于一方诉讼当事人提交并经过对方当庭质证的证据,在法庭上当即作出采信与否的认证。庭后认证,是指主持审判的法官对于诉讼当事人提交并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不在法庭上当即进行认证,而是在庭审后进行的认证。当庭认证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随着近年来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要求审判公正与效

17、率兼顾,特别是在刑诉法修正、实施后,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提出的认证概念,在实践中被作为实现审判公正、公开和效率的有效途径。有关调查情况及分析如下:1关于在审判中法官使用哪种认证方式所有的有效问卷中,选择“使用当庭认证”的只占2;选择“通常使用当庭认证,少数情况下使用庭后认证”的占29;选择“通常使用庭后认证,少数情况下使用当庭认证”的50;选择“使用庭后认证”的占19。从这一结果看,尽管当庭认证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界已成为共识,即当庭认证有利于强化庭审功能,避免庭审流于形式,有利于落实合议庭独立裁判的职责和作用,提高庭审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也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要求当庭对证据的采

18、纳和采信均作出认定的做法,以及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与当前认证的实际情况有些脱节。目前,一些法院为了解决当庭认证的操作性问题,一般将合议庭对证据休庭合议后再行开庭认证,称作当庭认证。这种做法比较合理,既增强了当庭认证的操作性,防止法官在审判台上交头接耳有损法庭尊严,又保证了法官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审查判断证据。从近期的有关证据规定及证据立法意见稿的内容看,大都采用“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庭认定,不能当庭认定的可以庭后认定”的方向性规定,也是考虑到当庭认证的局限性。笔者认为,虽然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难以当庭确认,但证据的相关性和合法性一般可以当庭认定。今后,证据认定方式改革可以将当庭认证定位于两步认证中的

19、第一步,这样既可以突出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重要性,又能弥补证据的采纳和采信均于当庭作出之不足,减少因当庭进行实质性认证所产生的错误。一半的法官“通常使用庭后认证,少数情况下使用当庭认证”,是符合当前审判实际的。而且,选择“通常使用当庭认证,少数情况下使用庭后认证”的29的法官主要来自于民事、经济审判庭,这也说明了在民事证明标准低于刑事证明标准的情况下,民事案件当庭认证比刑事案件要容易得多。另外,还有19的法官仍然使用庭后认证,这一情况不是当前抗辩式诉讼所不主张的,也不会成为今后认证制度发展的方向。因为,如果法官单一地使用庭后认证,就会忽视庭审的作用,注重庭后阅卷和核查证据,不仅不会提高法官庭

20、审驾驭能力、认证技能和积累认证经验,而且也与“庭审中心主义”的发展趋势相违背。2关于我国认证制度的改革方向在此项调查中,选择“一律要庭后认证”的占2;选择“一律要求当庭认证”的占13;选择“庭后认证为主,当庭认证为辅”的占25;选择“以当庭认证为主,庭后认证为辅”占60。尽管在对当庭认证的现实考察结果中,使用当庭认证方式的法官占极少数,但是从对我国认证制度改革预计的调查结果看,73的法官认为当庭认证是我国认证制度改革的主流趋势。这是因为,随着法官素质和认证技能的提高,公民尤其是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增强,举证、质证方式将会更加规范,法定的认证规则将会确立和健全,对所有证据一概进行庭后认证或以庭后

21、认证为主、当庭认证为辅的做法就会逐渐减少乃至取消。笔者相信,当庭认证尽管与当前审判实践还有很大差距,但当庭认证主流趋势在法官中已产生了普遍共识,这就为今后推行当庭认证准备了思想上的条件。待各方面条件成熟时,实行当庭认证就不会遇到来自实务界的阻力。而且,随着法官的精英化,对证据相关性和合法性的认定是可以当庭做到的。(三)关于单一认证和综合认证根据认定证据的数量,认证可分为单一认证和综合认证。单一认证,指法官一次仅对一个证据进行的认证,即一证一认;综合认证,指法官一次对多个证据进行的认证,包括对一组证据的综合认证和对全案证据的综合认证。一组证据的综合认证,是对于几个相互关联的、用于证明同一个案件事

22、实的证据,经过分别举证和质证后,法官可以将其集中起来加以综合认定。全案证据的综合认证,是在案件全部证据已经举证、质证后,法官对全部证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归纳、审查、判断,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综合性认定结论。在审判实践中,这两种认证方式经常配合使用。关于这组认证方式的考察情况如下:1关于在认证案件事实时哪种方式更难掌握对于此问题,认为“单一认证”较难掌握的占19.1;认为“综合认证”较难掌握的占62.2;认为“不好说”的占18.7。这一结果表明,近乎三分之二的法官认为综合认证难以掌握。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讲,单一认证均是较容易把握的。因为,对一个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主要围绕其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特征

23、进行,无论这一审查对象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只要审查核实其具有这三个特征,就可以被采纳,进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综合认证阶段。而且,通常情况下,能够使用单一认证方式认定的证据,一般是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在认定上就容易些。综合认证的复杂性、程序性,必然会增加综合认证的难度,尤其是对全案证据的综合认定。审判实践中,即使一些案情简单的案件,也通常会有两三类证据在案,进行综合认证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是重大、疑难、复杂的大要案,证据数量以百计、千计,综合认证的难度是可以想象到的,对综合认证难以掌握也在情理之中。而且,如果在案的大都是间接证据,每个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锁链环节均是必须首先审

24、查的内容,再与其他证据印证、比照的工作量也相当艰巨,综合认证的难度就会更大。2关于采取单一认证还是综合认证的决定因素该问题的备选项有四:案情繁简程度;作为认证对象的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主审法官的习惯和爱好等;其他因素。统计结果显示,没有一名法官选择第三项“主审法官的习惯、爱好等”,认为前两项是主要因素的法官几乎各占一半,且有很多法官同时选择了这两项。还有一些法官注明证据的证明力、真实性等其他因素也影响认证方式的选择。具体说来,案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者在案的是直接证据,法官一般情况会采取单一认证;反之,尤其是在案的证据大部分或全部是间接证据的情况,法官就必须通过一组证据和全案证据的

25、综合认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和处理。(四)关于认证方式与举证、质证方式的关系举证、质证和认证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举证和质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举证和质证的目的和指向。没有法官认证,任何证据都不能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在认证方式同举证、质证方式有无关系方面,认为三者之间有关系的占86;认为“没有关系”或“不好说”的只占14。这一统计结果有力地说明了认证方式与举证、质证方式有较强的联系性。良好的举证、质证方式将会有助于法官顺利认证,简化法官认证程序,而规范的认证方式也有助于正确指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事实举证、质证。而且,正因为三者存在密切联系,就要求学术界、立法界在设计认证规则和方式,以及

26、法官在具体使用认证方式时,均要充分考虑到这一因素,以使当事人举证、质证与法官认证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共同追求案件的法律真实,作出更可能接近公正的判决。(五)关于认证方式对认证结果的影响在其它条件均相同的情况下,认证方式对认证结果是否有影响的调查结果中,选择“有较大影响”的占50;选择“影响不大”的占38;选择“无影响”的占12。无论是抽象的思维活动,还是具体的实践行为,总会涉及到方式方法问题。而且,做事的方式方法或多或少会影响行为效果。具体到审判活动中,认证方式必然会对认证结果产生一定影响,而调查结果却显示仍有12的法官没有认识到认证方式对认证结果的影响。因此,可以推理出,认识不到认证方式影响

27、和作用的法官,在具体认证活动中就不会首先考虑使用的认证方式,也不会认真选择对认定事实最有效的认证方式。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认证包括对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这可以由法官依其能力和经验进行判断,与认证方式关系不大。笔者认为,即使不是从事审判工作,从事其他工作的人也要讲究工作方式、方法,“事倍功半”和“事半功倍”正是说明了方式方法正反两方面的效果。严谨的审判工作更需要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如果认证方式不加选择,认识没有条理性,很难做到对案件事实定性准确,对案件处理得当。在此,笔者并不否认法官的能力和经验在认证中的积极作用,但提高能力和经验丰富不是一朝一夕之功,而借助于切实有效的“方式方法”

28、,则更能增强认证的合理性,也会促进法官审判技能的提高。(六)关于认证方式的决定因素在认证方式的决定因素问题上,选项有五:个人习惯;案情复杂程度;审判组织形式是独任制还是合议制;认证内容;其他影响认证方式的因素等。从统计结果看,案情复杂程度仍是决定认证方式的重要因素。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般就可以采取一步认证、当庭认证、单一认证等认证方式。如果案情复杂,从认证阶段看,法官就应采用两步认证;从认证活动和地点看,法官就应采用庭后认证为主、当庭认证为辅的认证方式等。由此,一般情况下,法官根据案件情况的复杂程度决定认证方式。同时,“认证内容”的决定作用也非常大。也许因为该选项的概括性较强

29、,很少有法官再注明影响认证方式的其他因素。而且,理论界许多学者认为合议制是阻碍“当庭认证”的重要因素,但从调查结果看,只有6的法官选择了这一因素。这一结果表明,虽然实践中难以推行当庭认证,与合议庭法官难以当庭对证据进行评议有关,但主要还是因为存在案情复杂、法官素质不高等问题,使法官很难在庭审的有限时间内对证据能力和证据证明力(尤其是后者)均进行认定。四、关于规范法官认证方式的建议和对策基于上述情况分析,笔者认为,在法官选择认证方式时虽然不能“一刀切”,应根据个案的繁简程度和证据特点来采用认证方式,但对法官的认证方式却可以进一步规范,增强认证这种主观行为的可操作性。具体应从以下方面进行:1加强法

30、官对认证方式的重视。上述调查情况表明,大多数法官认为认证方式对认证结果有影响,这就充分说明规范认证方式的重要性,也就要求提高法官对认证方式的重视程度。如果法官对各种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思路不清楚,就会盲目认证,不仅浪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而且也会因反复认证而降低认证的效果和证据的可信度。2法官应采用两步认证为主的认证方式。作为中级法院,一般情况下,我院受理的案件法律关系较复杂,尤其是很多系重大、疑难的大要案,法官对所有在案证据均进行一步认证不太现实,也不利于保证案件质量。两步认证则能保证法官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审查判断证据。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两步认证不是从证据量的角度,而是从法官按照证据特

31、征科学、合理地分步认证角度讲的。也就是说,要求法官在程序上首先对所有在案证据的相关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决定其是否能进入证据采信阶段。在对所有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将一些无关证据材料排除,再决定对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力进行核实。3将当庭认证定位于当庭认定证据的相关性和合法性上。当前改革提倡的当庭认证,要求既认定证据的可采性,又要认定证据的证明力,因为它常常与当庭宣判相提并论。要做到当庭宣判,就必须当庭做到对所有证据进行认定和采信。这对于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可操作性并不强。中级法院审理案件的特点,认证规则的缺乏,审判方式尚在改革中,以及当前法官的素质有待提高等因素影响,加上庭审时间较短,就

32、决定了法官不可能对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一并作出认定。因此,在当前法官认证活动中,应当提倡法官当庭对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作出认定,庭后再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进行单一和综合判断。4法官应采用综合认证与单一认证相结合的认证方式。实践证明,绝大多数的案件均需要对证据进行综合认证,仅采取单一认证的情况很少。这就要求法官提高综合认证能力,加强逻辑思维和系统思维,对在案的所有证据进行分步认证后,尽可能进行综合认证,提高认证效率和质量。5规范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行为,保证法官判断证据的独立性。法官在主持庭审时,对当事人当庭提交、质证的证据不可避免地留下一定的印象,而且这种印象在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潜意识中或多或

33、少地发挥作用。这种心证主要来自当事人举证、质证活动,因此规范当事人举证、质证行为和方式,就不会因当事人故意用无关证据混淆法官视听,分散对其他证据的注意力和判断力,保证其认证的独立性。要规范当事人举证、质证,不仅要求法官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指挥庭审活动,还要求法院在收案之初指导当事人举证,并适时地引导当事人围绕诉争事实举证、质证。6加强法官认证技能的培训、培养。认证能力的提高与认证理论、审判经验、个人综合能力密切相关。除积累一定的审判经验外,加强认证理论和认证规则的学习至关重要,同时辅之于认证指导、培训,就会促使法官自觉规范认证方式,提高自身的认证水平和质量,由此逐步提高法官的审判能力。 对价

34、格监督检查实行“三权分离”的探索鼓楼区物价局局长XXX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是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价格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重要工具。市场经济越发达,价格行为就越复杂,价格监督检查就越需要加强。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从健全价格行政法规体系、加大价格行政执法力度、规范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加强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完善价格行政体制、提高价格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和改善价格行政执法环境等多方面入手,予以加强和改进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新的发展形势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地改革和创新,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富有鲜明时代特征的价格执

35、法新机制。一、原有执法机制存在的弊端长期以来,物价系统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中一直实行“谁检查,谁处罚,谁收缴”的“三权一体”的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容易出现一些弊端。一是行政执法随意性大。将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交由一个检查组负责,检查的深度、执法的力度、处罚的标准等均由检查组掌握,受检查人员业务水平及办案能力的限制,案件办理难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是执法行为缺乏必要的管理监督。由于检查人员权力过分集中,缺乏监督与制约,一方面容易造成说情风盛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另一方面容易造成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这类现象的发生,削弱了价格监督管理力度,助长了价格违法案件的再生,损害了物价部门的形象。三是办案

36、程序不够规范。在案件检查中不按规定履行办案程序,突出表现在“重实体、轻程序”,该告知的不告知,该听证的不听证,在办案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现象时有发生。四是行政效能低下。将执法队伍分割成若干个独立的个体,难以相互协作,发挥队伍的整体合力。五是检查领域难以开拓。权力的集中也意味着责任的集中,错案追究制度的普遍施行,使得执法人员怕办大案、难案,不愿意开拓价格监督检查新领域。二、改革执法机制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针对原有“三权一体”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种种弊端,我们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大胆改革,探索了检查、审理、执行“三权分离”的执法新模式。第一,改革执法机制,实行”三权分离”,是依法治国的需要。宪法

37、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以法治作为其活动的基本准则,而依法约束权力是法治的核心。第二,改革执法机制,实行“三权分离”,是依法治价的需要。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中最为活跃的权力,社会的复杂性为行政权力创造了自由裁量的广阔空间。价格执法权是物价部门最为活跃的权力,它最需要自由又最容易自由无度,最需要控制又最难以控制,运用不当或不慎,就会产生各种不良后果。因此在强调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同时,要把权力分割开来,缩小权力幅度,增加相互制衡的环节。第三,改革执法机制,实行“三权分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打破以政府为中心、以计划命令为手

38、段的经济模式。政府对价格的管理,已经由直接的微观管理,转变为确定市场规则、维护价格秩序的间接宏观管理,即“定规则,当裁判”。物价部门一方面要通过加强执法,建立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另一方面又必须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裁判法则,树立起廉洁、高效的政府形象。第四,改革执法机制,实行“三权分离”,是实践“三个代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要求。价格工作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利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如教育、医疗、房地产等,归根到底都与价格息息相关。目前,除了13项商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外,市场上98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都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必须建立“监督有力、权力制衡、

39、程序合法、务实高效”的价格执法机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第五,改革执法机制,实行“三权分离”,是转变行风,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近年来,通过“三讲”、“三个代表”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物价检查系统广大干部的思想水平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得到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善。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个别同志在执法中行为不规范,存在违反办案程序、办人情案、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充分说明了对价格执法机制进行改革的必要性。三、改革原有模式,探索新的执法机制所谓“三权分离”就是按照“合理分权,权责相应,三位一体,互相制衡”的原则,将价格执法过程中的检查、审理和执行三个核心

40、环节进行分离,明确各自职责,分别由不同的主体组织实施。“三权分离”的实施分为五个步骤:第一步计划管理。计划管理是价格执法的起点,由检查机构负责人根据专项检查、市场巡查、群众举报等获得的线索,选定当期被查对象,按月制定检查计划,并将检查计划分解下达给各检查室。第二步检查实施。检查实施是价格执法的基础,由检查人员对被查对象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就整个案件情况出具调查终结报告。第三步案件审理。案件审理是价格执法的核心,由案件审理小组或案件审理委员会按分工权限对案件进行集体审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第四步处罚执行。处罚执行是价格执法的关键,

41、由执行人员送达法律文书,执行处罚决定,直至处罚决定全部落实。第五步结案归档。结案归档是价格执法的终结,对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予以结案,整理案卷文书,完成案卷制作,按规定编目归档。四、新的价格执法机制产生的效果“三权分离”是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对价格检查执法工作进行改革的内在需要,与原有的执法机制相比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成效,主要体现在:1、明确了执法人员的职责分工。配合“三权分离”程序规定,我们制定了三权分离相关人员职责,细化了执法人员的职能,明确了责任。实际操作中,任务分工更加明确,执法程序更加科学,文书格式更加规范。2、维护了价格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三权分离”一改以往办案由一个检查室

42、一包到底,容易造成取证不够细致,定性不够准确,程序不易规范等不足。突出了局所领导通过审理工作对办案的组织领导,严格把住检查、审理、执行三道关,从而有效地避免了由于业务政策水平限制而造成的偏差和失误,增强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3、提高了检查办案工作的效率。“三权分离”对办案工作三个阶段的时间要求上做了明确规定。如:规定立案呈批表的审批在一天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终结报告必须在调查终结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交,案件审理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等。对确有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的,设计了调查取证延期申请表等配套的工作文书。这些措施改变了以往工作拖沓、效率低下、人浮于事的工作作风,使

43、办案效率明显提高,也为岗位目标考核提供了量化指标。4、增强了案件办理的透明度。“三权分离”把检查人员和执行人员相分离,案件的定性、定量,由案件审理机构在充分听取各种不同意见的基础上,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使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实现了公开、公正地行使价格检查监督权力,提高了办案工作的透明度。防止了办案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谋私,以法谋私的发生。同时,对加强党风廉政和行业作风建设,树立物价部门的良好形象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5、增强了检查队伍的整体合力。“三权分离”必须是分工不分家,环环紧扣,因而对检查、审理、执行三个阶段的工作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实施过程中,检查工

44、作要作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经得起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检验;审理工作要定性准确,处理适当,要对整个案件办理负总责;执行工作要确保案件按时结案。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全身心的投入,发扬集体主义精神,严格依法行政,高质量、高水平的完成调查、取证、判案、执法、文书制作等方面的工作。通过这种形式,能使检查队伍在办案过程中得到很好的锻炼,人员的业务水平得到较大的提高。克服了过去一些同志不敢办大案、办难案的畏难情绪,激发了全体干部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掌握政策法规、开拓价格检查新领域、争抓典型案例、争做优质案卷的争先创优工作热情。新的执法机制实行以来,我局所查办案件的检查执行力度明显加大,每个案件都做到严格按照程

45、序按期结案,至今无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发生。我们接到消费者对某餐饮有限公司不明码标价违法行为的举报,检查人员指出他们的违法行为后,该店既不配合检查,事后又久拖不改。检查人员按照检查程序对该店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后,向该店发出处罚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行人员送达执行。该店刚开始态度强硬,拒不缴纳罚款,由于我们在处理该案件的过程中,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法规依据准确,加上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各负其责、密切协作,使案件办理工作无懈可击,该店最终接受了处罚。该案的成功处理,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的执行难问题,大大增强了我们对新的

46、执法机制运行的决心和信心。搞“三权分离”制度不是“新瓶装陈酒”,而是在新形势下不断探索价格执法新机制的需要。我们在省、市物价部门的直接关心指导下,通过实际运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为了进一步推动价格执法工作水平的提高,一方面要建立激励机制,通过评选“优秀案例”,在全体干部思想上树立勇于开拓创新的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快计算机网络建设,通过计算机对“三权分离”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以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作为支持,将价格执法纳入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今年以来,我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市“一个中心、两个转型”的总体要求,真抓实干,创新进取,保持了地区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态势。 一、上半年主要经济指

47、标完成情况及经济运行分析 (一)主要指标预计完成情况 (二)经济运行过程中呈现的特点 1、工业经济运行良好。15月份,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累计实现工业总产值xx亿元,同比增长47.71%。一是在宜化、君正等重点企业逐步达产达效的带动下,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形势向好,电力、化工和冶金产品生产速度相继加快。二是PVC、电石、硅铁、镍铁等产品价格比去年同期有较大增幅,进一步带动了产值增长。三是洗煤、PVC、烧碱、电石等主要产品产量增幅较大,带动了工业产值的增加。 (三)经济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效益下滑。受国家宏观经济影响,我区工业、城建项目普遍存在融资难问题,加之近期电石、PVC等产品

48、的原材料成本上升,导致部分企业效益下滑,出现开工不足、投入减少等情况。特别是一些传统产业,产值下降程度更加明显。如XX能源公司今年将减少产量300万吨,缩减产值约100亿元,对当前我区工业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2、固定资产投资不足。受建设用地报批、资金筹措、前期手续等因素影响,部分工业重点项目和房地产项目开工不足,影响了投资计划进度。同时,XX、XX、XX等大项目投资进度仍在减缓,影响了固定资产完成情况。部分计划年内建成投产的工业重点项目由于建设用地、资金筹措、前期手续等原因,导致项目开工不足,影响了投资计划进度。 3、财政收入任务完成难度较大。上半年,财政总收入8.7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43.58%。造成财政收入短收的原因主要是:煤炭行业的减产导致税收贡献率下降;延迟抵扣企业进项税过大,生产较好的大型企业仍处于抵税期;续建、新建项目开工不足或建设周期长,不能尽快投产达效;受税制体制及部分欠税企业已经关停等因素影响,欠税不能及时清缴。 4、招商引资难度进一步加大。工业项目方面,由于我区土地整合成本较高,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压力较大,导致部分大项目落地空间不足。同时我区煤、电等传统产业的优势逐步减弱,增加了招商引资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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