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特点简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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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特点简述行政法特点简述行政法特点简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关于行政法的特点, 中国学者们“一般都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 内容上的特点, 一是形式上的特点”。 综合分析行政法, 可以看出, 行政法的概念、 对象和范围的深入探讨, 能够为正确把握行政法的特 点提供较为直接的根据, 而正确把握行政法的特点, 对于科学、合理、 适度地界定行政法的概念、对象和范围,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者的关来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行政法的特点, 可以从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行政法在性质上 的特点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三方面来考察。 这三方

2、面的特点不过 是从不同角度对行政法予以考察的结果,它们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 只有将其综合起来理解,才是作为整体的行政法的特点。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行政法,通常是以多数人为相对一方, 单方面地、 强制地规定其 权利义务,在这一点止一与承认私人自治 (Privatautonomie) 原则, 将权利义务的分配广泛委任给各当事人的自由决定的私法形成鲜明 的对照。行政法现所规范的对象不仅机为广泛、 复杂和繁多, 而且具 有不断变迁的性质。 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具有复杂多样性。 在这种意义 上,行政法规定在形式上具有如下三个特点:1、行政法的成文法性由于行政法不考虑每个具体相对人的意志如何, 单方面地

3、、 而且 是以多数人为相对方, 就有关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事项予以整齐划一地 平等规定。 因此,行政法必须以成文形式明确规定, 使相对人能明确 而广泛地知晓法规的内容, 使相对人能够预刚将来的有关后果, 以期 法律生活的安定。特别是通过行政权单方面地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 由,或者对公民赋课义务时, 从行政权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权利和 自由这一角度出发, 应基于成文法进行, 这与罪刑法定主义是同样的 道理。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成文法主义是行政法的原则。2、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表现为多种多样性 行政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在形式上和宪法、 民法、刑法等有一部完 整的实体法的法典不同,迄今各国尚无

4、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这主要是因为国家行政管理的范围极为广泛, 行政法调整的对家 行政关系极其繁杂, 技术性、 专业性又比较强。 而且行政关系变动 较快,制定一部包罗万象,完整统一的行政法典极为困难。3、行政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和法律文件的数量居各部 门法之首行政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和法律文件以及行政法规范 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这是因为,在立法体制上,行政立 法是多级立法, 有权的权力机关可以立法, 有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立 法,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其效力级别亦有区别,不象民 法、刑法等,在通常情况下,只能由最高权力机关加以制定,法律形 式单一,法律文件数量有限。

5、二、行政法在性质上的特点行政法和私法不同, 不承认私友自治原则, 而确立了为实现行政 目的,以多数人为相对方,统一规定其权利义务并强行实施的原则。 因此,行政法所规范的,往往不是注重其对象的主观的、内在的、实 质的内容,而是主要着眼于其对象的客观的、外在的、形式的现象。 并且,行政法律规范一般都具有为实现一定结果而设置合理手段的技 术法规性质。1、行政法的强行性行政法是从公共利益出发, 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对权利义务的统 一规定,所以,原则土不因当事人的不同意思表示而排除法的适用。 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法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也负有依据行政法 规定执行公务的义务, 不得以自己的自由意志进行与行

6、政法规定不同 的行为。与上述原则相对应, 有时也承认一定的例外。 因为行政法是为实 现一定的公共目的而作出的统一的强行规范, 所以,在不姑碍该目的 的实现的范围内,也允许根据当事人的同意来规定法律关系。2、行政法的外观和形式性 由于行政法通常具有对多数人整齐划一执行的性质, 所以一般不 个别考虑其规范对象的主观的、 内在的、实质的关系, 倾向于注重其 客观的、 外在的、形式的现象而予以统一规定。 作为行政法的执行的 行政行为, 往往要求一定的固定形式, 只要欠缺该形式, 该行为就成 为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往往就难以达到其预期的法律效果 ; 只要具备 了该形式,就可以推定该行为有效。3、行政法的技

7、术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律规范通常规定实现行政目的的手段, 为了更加有利于该 目的的实现, 必须具有技米性和合理性。 各个具体行政法的目的各不 相同,但作为规定行政主休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的法, 总起来说都具 有一方面以实现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另一方面为维护公民的利益, 减少磨擦、冲突和抵抗,公正地调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 系的特点。4、行政法的方针政策性 宪法是行政法的基本法源,规定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行政法是宪 法的具体化 ;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行政法根据宪法而制定。行政 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 是实施有关现代国家机关之间关来的宪法 规范的主要法律,具有保障和监督对社会有广泛影响

8、的行政管理的作 用,同时,是实施宪法确定的各项国家政策的主要法律。三、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所规范的关系, 属于公法上的法律关系。 公法上的法律关 系也是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 在这一点上, 与私法规范私人相互 间的关系没有本质的差异。 但是,私法以调整对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利 害关系为目的, 而行政法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 或者承认行政主休的 优越地位,并对基于该地位而进行的发动行政权的行为 ( 行政行为 ) 承认其种种特殊规则, 或者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 规定与私人相互 关系规范不同的特殊规范。 此外,基于行政法本身是以多数人为对象、 整齐划一地适用的性质, 往往设定以多数人为对象的团体

9、性、 平等性 的规定。行政法在内容上的这些特点, 在成文规定中有时并不一定予 以明确而具体的表示,但在行政法的解释上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1、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优越性行政法,主要是对行政权的主体 ( 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 )和相对一 方人民之间的行政关来的调整和规范。 行政法对行政权主体行使行政 权予以严格的规范和制约, 禁止其独断专行, 同时承认行政权主体行 使行政权的行为 (行政行为 ) ,具有不同于对等的私人相互间的行为的 优越效力。 这是行政法最为显著的特点之一, 行政法的这一特点, 具 休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a、承认行政支配权 行政法承认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命令权(B

10、efehlsgewalt) ,形成权 (Gestaltungsgewalt) 。命令权和形成权 称为支配权。 支配权, 根据法治行政的原理, 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b、承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之所以承认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这样的特殊效力, 是基 于如下考虑的 : 即这些行为与基于单纯的私人的自由意思的行为不 同,是行政主体基于法律作出的行为, 暂且推定其合法, 不仅构束相 对人,而且其他国家机关及第三人都应着重之, 这样有利于维护行政 法律的确定性, 有利于维护政府的权威性, 有利于国家行政目的的实 现。但是,承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并不是否定对该行为提起行政争 讼,若争讼的结果该行

11、为被撤销的话, 原则上该行为溯及成立时失去效力。C、承认行政的自行强制权行政法赋予一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以依据自己的职权,强制行政相 对人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强制执行)或实现行政土的必要状态 (行政即时强制)的权能。私法上的义务强制,只能由司法机关来进行; 而行政法上的义务强制,除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中请人民法院进行以 外,一般情况下,一定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其职权自行进行,这一点 充分体现了行政权的优越性。2、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优先性承认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并不是象纳粹时代那样承认绝对的公共 利益优先,而是承认保津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有利于法律生活的安 定,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在现代国家中,为达

12、到在兼顾二者利益 的同时,优先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相继建立起公用征收、土地征用、 公务协助、适当补偿等一系列制度。3、行政法中的整体统一性和个体平等性一般说来,行政法是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其规范对象的,并且, 在这多数人之间,也必须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行政法所规 定的内容,自然呈现出定型化的倾向,一般是就其适用规则统一的准 则,以防止实际操作中的不均衡和不平等。4、内容的极为广泛性现代行政活动领域极其广泛,既涉及国家事务的管理,又覆盖社 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不限于传统的治安、军事、税务、外交,还包括 工商、食品、卫生、保健、环晚、劳务、社会福利等,可以说几乎所 有社会生活领域都有行政活动的

13、渗透。因此,在各个领域里都雷要有 行政法加以调整,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具有极为广泛的内容。5、较为明显的易变性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由于社会经济经常处 于不断的变动之中,科技文化不断发展,因而国家行政管理的特点之 一是处于不断变化和变动之中,这就要求行政法律规范必须与行政管 理的这种变动性相适应,及时对已经或正在发生变化的客观形势迅速 作出反映,用法律手段推动社会经济及科技文化等的发展和繁荣。6、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的一体性实体性行政法规范与程序性行政法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 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行政法规范常常不易分别程序法与实体法。行政法的程序性规范不限于行政诉讼法,而且还包括行政程序法,即行政权的行使原则和方法的规范。在行政关系中,由于行政机 关作为法律主休的特珠性,国家需要对其规定一定的行使职权的程 序。我们不能只强调行政程序法的重要性,而忽略了行政实体法的必 要性,甚至可以作出极端的形而上学的命题“法即程序”。公正 的结果有赖于公正的程序保障,但是,公正的程序并不一定产生公正 的结果。我们应该一方面致力于行政实体法的完善,另一方面致力于 适用于所有行政领域的行政程序法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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