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公司用户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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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户告知书: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在巡查工作中发现您(或您的租户) 的用水行为中存在如下现象:( ) 1、用水量较以往有极大的增加,提醒您有可能存在内部管网漏损。( ) 2、水表堆没,应尽快消除妨碍。( ) 5、长期停用,建议您办理停用或销户手续。( )6、水费欠缴,请尽快到营业网点缴纳,逾期将收取滞纳金,否则我公司将有权停止供水,并依法追讨欠费。( )7、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私自装泵抽水,应立即停止,我公司保留追究该行为法律责任的权力。( )8、将再生水管道与自来水水管道连接,应立即停止,我公司保留追究该行为法律责任的

2、权力。( )9、私自向其他用水户转供水,应立即停止, 我公司保留追究该行为法律责任的权力。( ) 10、涉嫌违章偷盗再生水,应立即停止对国有财产的盗窃行为,并将追究法律责任。( ) 11、其他。特此提醒您,望予以重视,或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有需要请电话咨询 123456789;供水监督电话: 66885890。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天津市生态城水务投资建设有限公司2017年 月 日回执用户名: 事由:填报人:签收人:日期: 2017 年 月 日附录:有关用水行为的权力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3、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第五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在城市供水干线、支线管道和庭院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地下安全防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种植树木、堆放物品,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 二) 工程施工造成城市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 三) 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四) 再生水管道、供热管道或者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五) 擅自

4、拆除、迁移、改动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六) 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上安装直接加压设备的。第六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水费, 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的;( 二) 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的。( 三) 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 四) 改变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 ( 五) 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的。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 将再生水管道与自来水管道连接。( 二) 擅自改动、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 三) 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再生水。( 四) 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用水性质和用途。( 五) 未经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 六) 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七) 拆除、伪造、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八) 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九) 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经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 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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