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范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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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范例申请人贾某某,男,某岁,住址:湖南省某某县景港某镇某某街 某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徐某某,男,某岁,住址:重庆市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 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队作出 的第2014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与理由: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队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 的第2014B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厂区有东门路口和南门路口,两个路口相距 约五百米。南门路口是个十字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和一个“门”型人行天 桥,路中间还安装有隔离拦栅。发生事故的富士康东门路口是个“丁”字路

2、口。此路口既没有过 街设施,也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更没有交通信号灯,在路口南端 十多米处就没装隔离带了。该路口唯一的交通标志就是在路口南端 隔离带终结处树立有两根引导人们谨慎横道的横道指引桩。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东门路口与南门路口是两个不同的路口,不 能混为一谈。东门路口没有人行过街设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树有两 根允许行人横道的横道指引桩。申请人当时就是遵从横道指引桩指 示、对着指引桩由东住西横道时被被申请人疾驶而来的小车撞伤的。在东门丁字路口东西两则日夜有的士、私家车、“蓝牌”车和多 条线路的公交车停靠,每天都有数以千计的人在申请人横道处横过 道路到对面搭车。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伟在有人行横

3、道和人行过街设施 的道路上,不按规定横过道路”与客观事实不符,是完全错误 的!二、2014年3月某日9时40分许,在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东门 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全部在被申请人徐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 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 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 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 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 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 车辆先行。被申请人徐某某在驾车通过交叉路口

4、时,不仅没有“保持安全车 速”、“减速慢行”、“让行人先行”,而是继续高速行驶,依法 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是按照规定路线过马路,没有违反交 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综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队作出的第2014某 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现特申请贵局复核,以维 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申请人:贾某某2014年3月28日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址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被申请人:名称住址。第三人:姓名住址。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年月日提起行政复

5、议 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申请人请求: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称:经查。本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写明: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 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写明:本决定为最终裁 决,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应于年月日前履行。)年月日申请人:赵XX,男,1965年01月03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现 住云南省曲靖市XXXX小区,身份证号53220XXXXXXXXX,准驾

6、车型 “B1”类机动车,档案号530300XXXXXX,系“云D-XXXXX”轿车驾 驶人。被申请人:杨XX,男,1983年5月05日生,云南省怒江州泸水 县人,系怒江州XX局职工,身份证号53332XXXXXXX,准驾车型 “B,2”类机动车,系“云QXXXXX”小型三菱越野车驾驶人。申请事项:1、请求撤消“云公交事认字(2014)第OO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 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无责任。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认为:“云公交事认字(2014)第00XXX号”交通事故认定 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

7、 撤销。理由如下: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云QXXXXX车驾驶人员杨 XX未按安全速度行驶,在无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占用我方道路强行 超车造成的。云龙县交警大队XX中队经过调查后,于2014年11月 3日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XX(云QXXXXX)违反超车规定, 负第一次事故主要责任,认定赵XX(云D-XXXXX)负第一次事故的次 要责任。申请人认为,此次事故责任完全在于杨XX(云Q-XXXXX)违 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后车应当确 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应认定杨晓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二、申请人在事

8、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云公交事认字(2014)第XXXXX号”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与事实不符。三、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证据不足。该事故认定书裁明“该路段限速标志为40公里/小时”,并且引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该法 律条文明确规定的“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界定超速与否的 唯一依据,而该事故发生路段在事故发生前,道路右侧边缘或者上 空、地面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1、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再次认真对该路段,省道二级路S-

9、228(瓦贡)线、瓦窑镇零公里开始至30公里处(0-K30+00米)事故路 段进行核查,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根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全国 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第二款: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 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款:交通信号灯、交通 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 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因此,由于该事故发生路段 没有明显的限速标志,据以认定申请人超速的依据不明。2、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 驶,依据相关法规不能认定为超速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10、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 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 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1)没有道路 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2) “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 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该事发路段应该属于上述第项之规定, 限速为每小时70公里。据此申请人每小时58公里的车速应该属于 安全车速,不应该认定为超速。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杨XX在道 路路面潮湿的情况下,在无充足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超速(超过 70公里)行驶,强行超车,并且超过该路段最高行驶速度70公里/ 小时,达到每小时78公里,是造成该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请人在 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不存在超速 行驶的情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向公安机关有关部 门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 销“云公交事认字(2014)第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实 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认定申请人无责任。此呈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人:赵XX2014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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