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一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doc

上传人:scccc 文档编号:12167129 上传时间:2021-12-02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一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一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一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一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doc(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一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总 说 明一、本制度适用于独立核算的国营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独立核算的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公司、房修公司、住宅公司、市政工程公司和机械施工公司等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包括施工单位(如工程处、工区等)、工业企业(如预制构件厂、木材加工厂等) 、机械运输部门(如机械站、运输队等)、材料供应部门等单位。二、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国务院主管部门对本制度所作的补充规定,仅限于本部门直属企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

2、门需要对本制度进行补充,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同意。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组织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三、施工企业所属从事工业、商业等其他生产经营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需要执行有关行业会计制度的,应先征得财政部门的同意。四、企业的收益和费用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本期内实际发生的应属本期的收益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入帐;不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五、企业的收益和费用的计算, 应当相互配合一致。 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成本、 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

3、内登记入帐,不得脱节,不得提前或延后。六、企业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改变。如需改变,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七、会计科目1.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各部门各企业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增设会计科目使用。2.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编号,不填列名称。八、会计报表1.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编报月份、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并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为赶编报表提前结帐,不得任意估计数字,严禁弄虚作

4、假,篡改数字。2.企业的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各种资金的运用和增减变动的原因,成本的升降原因和税金、利润的上交情况等。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全面、 详细。季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可以有重点地作扼要的分析说明。如有重大问题在月报中也应附送简要说明。3.企业会计报表的报出时间:月份报表应在月份终了后 15 天内报出(按扣除星期日和例假日计算,下同) ,季度报表应在季度终了后 20 天内报出,年度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天内报出。454.企业的会计报表应报送开户银行、监交的财税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和份数, 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规定, 但要严

5、加控制, 不能过多地加重基层财会人员编报会计报表的工作量。5. 会计报表的填报以人民币 “元 ”为金额单位, “元”以下填至 “分 ”。有外币收支的企业,收支的外币应按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 折合为人民币填列, 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6.会计报表中应填列的计划数(或预算数) ,凡须经有关机关核定的,应填列最后核定的数字;在未经核定以前,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7.企业解交的税金、利润,应于年度终了时与监交机关核对,并将核对无误的交款清单随同年度会计报表上报,由企业主管部门汇编后报送财政部门。8.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的名称、地址、主管部门、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月份、规定报出日期、实际报出日期等。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由企业行政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并由总会计师签名或盖章。9.企业在年度内变更隶属关系时,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变更,其所编制的月份、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都应反映自年初起的全部累计数字。九、本制度引用的现行有关概(预)算、计划、财务、统计等制度的规定,是为了说明会计科目的设置依据和使用方法。今后这些规定如有修改、废止,企业应按新的规定办理。如果会计制度需要作相应的变更,由财政部统一修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民生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