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无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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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婚姻无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我国婚姻法已经公布实施了二十个年头, 随着改革开放的 深入,婚姻家庭关系也随之有许多变化, 违法婚姻是当前我国婚姻家 庭中较为突出的问题, 加之当初的立法不太完善, 出现了法无明文的 立法空白,无效婚姻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2001年 4月 28日公布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10条、第 11 条、第 12条是关于婚 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 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 效制度。文章试就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若干问题作以探讨, 并提出自 己的一些见解。一、婚姻无效制度的性质婚姻无效 ,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 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

2、姻形式。 婚姻无效的实质是违法婚姻。 婚姻是 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结合, 但作为一种社会形式, 只有在 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 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 才是 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反之, 则是违法婚姻,为法律所禁止和取缔,因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国 ,长期以来人们将无效婚姻称之为违法婚姻 ,我国 1950 年和 1980 年的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明确规定 ,据此有人认为我 国没有婚姻无效制度 ,其实 ,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对婚姻 无效制度作出明文规定, 但我国 1980 的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和 1994 年颁布施的婚姻登记

3、管理条例中都有婚姻无效的规定,如1994 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 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 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 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 对结婚、 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 由此看来, 以上办法和 条例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 仅仅是笼统规定, 但 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 2001 年 4 月修改后的婚 姻法对无效婚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已 正式成立。 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

4、 从理论上讲, 违法婚姻由于其违法 性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应等同于婚姻无效。但在现实条件中, 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婚姻,都是婚姻无效。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 特殊的人身关系, 其后果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还直接影响到子女和家 庭其他成员;同时,婚姻关系又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它的稳定与否直 接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所以,各国对违法婚姻的立法都极为慎 重,并不将所有的违法婚姻都简单地归于无效。比如,有些国家认为 结婚条件的规定有轻重程度之分, 只将那些违反较重要结婚条件的违 法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 再比如,我国在 1994年 2月 1日以前,(即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以前) ,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

5、的效力的 作法,都说明违法婚姻的范围较无效婚姻为广, 也就是说婚姻无效肯 定是违法婚姻,而违法婚姻不一定引起无效的后果。 所以,婚姻无效是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而成立的婚姻关 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是违法婚姻的一种法律后果。 通过对婚姻 无效的原因、认定程序、诉讼请求权、诉讼时效及法律后果等规定, 构成婚姻无效法律制度(简称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无效制度作为婚 姻法律体系中结婚制度的保障, 是婚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也是 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违法婚姻的治理, 因此,建立全面系统的婚姻无效制度乃是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当务之 急。二、婚姻无效的原因 广从义上讲

6、,我国婚姻无效制度包括两种:一种是无效的婚姻;另一 利是可撤销的婚姻。(一)无效婚姻的原因及宣告程序1、原因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一) 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 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无效婚姻的原因有以下几 种:(1)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即某个人同时有两 个以上的配偶。 重婚是对一夫一妻的家庭原则的破坏, 因此为各国法 律所禁止,并且对于重婚, 其后果归于无效。如果其重婚行为违反了 刑法规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

7、)近亲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 定范围上看, 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 都是无效婚 姻。(3)疾病婚,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如患麻疯病、性病、重 型精神病未经治愈, 以及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 疾病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4)早婚,早婚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未 达到法定婚姻而结婚, 即指在未达到法定婚龄之前所形成的非法两性 关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岁,女不得 早于 20 岁。只有男女双方分别达到法定年龄,才允许结婚。未达到 这个年龄而结婚者,谓之早婚。 ( 5)未登记婚,未登记婚是指男女双 方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

8、关系。 未登记 婚违反的是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 从婚姻成立应当具备的法定条 件角度来看,未登记婚同样是无效婚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宣告程序 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处理无效婚姻的宣告程序作出规定。 这主要是 考虑到因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骗取结婚登记的, 即使未经 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该婚姻也是无效的。此外,由于 产生无效婚姻的原因复杂, 这些原因也会发生变化, 比如不符合法定 婚姻年龄的人结婚, 一段时间后达到了婚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 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治愈了。当婚姻无效的情形消失后,不能以结 婚时不符合法定条件而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有关机关也不得宣告

9、婚姻 无效。所以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我国的新婚姻法第八条增加规定: 符合本法规定结婚条件,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但是 需要说明的是,补办登记的规定,并不表明我国承认事实婚。(二)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及宣告程序1、原因 可撤销婚姻, 是指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 由于当事人的 真实意思属主观认识范畴, 不同于无效婚姻可用违反结婚实质要件去 衡量,因此,因违背真实意思而缔结的婚姻,不宜通过无效婚姻制度 解决,而应由当事人申请撤销, 从而使婚姻关系归于无效。 我国 1950 年和 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这是 2001年 4月婚姻 法增加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

10、11条规定, “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 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 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根据以上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 1)包办婚姻。 指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内) 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强制干涉他人婚姻的 行为。包办婚姻的具体方式有:指腹婚、童养媳、换亲和转亲、娃娃 亲等。(2)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制干涉 他人婚姻的行为。(3)强迫婚。是指男女一方对他方进行胁迫,强行 要求对方与其结婚的行为。 (4)无意

11、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无意建 立家庭)的欺骗婚。 婚姻的一方或双方为了履行婚姻手续而欺骗对方 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而在达到某一目的以后,即要求离婚的。 2、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第 11 条对可撤销婚姻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因胁 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 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 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1)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胁迫他人结 婚的一方要解除婚姻关系,只能走离婚的途径。(2)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

12、为除斥期间,在此期间内不提出请求,权 利丧失,男女双方不想一起生活的,只能请求离婚。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在婚姻无效制度的基本构成上,采取了自 始无效与可撤销的双轨制, 这比对各种违法婚姻采取一律无效、 自始 无效的单轨制有更大的优越性。 单轨制重视对违法婚姻及当事人的制 裁,会忽视对无过错方或弱势一方的必要保护, 也不利于对子女利益 的保护,有很大的缺陷;而双轨制表明,对违法婚姻,法律应当区别 对待,对那些违法性严重, 有悖于公序良俗或对现行婚姻制度造成冲 击的,应做自始无效处理; 对那些违法较轻的,应归于可撤销婚的范 畴。因此,双轨制更利于对相关当事人及子女利益的保护。正是基于 这些原因,

13、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选择了自始无效与可撤销的二元结构。三、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引起以下法律后果: (一)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 12 条规定: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可 见,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 即使当事人骗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二)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由 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违法婚姻。因 此,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以无效婚姻、 被撤销婚姻的当事 人都不

14、适用。(三)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这种婚姻所生育的子 女却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保护妇女、 儿 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婚姻法中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 事人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时,坚持并贯彻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规定 其当事人所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任何人不得歧视。(四)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 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四、婚姻无效制度中值得探讨的问题现行婚姻法对婚姻无效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 具有很重要的法律意大 意义,不仅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而且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 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 无效制度,但其规定还不是很全面,也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因此, 有必要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进行系统的分析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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