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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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_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_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二)经批准参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三)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我省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

3、准如下: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四)事业单位除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应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标准范围内。 (五)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

4、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我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根据现行的单位规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总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省、设区的市及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执行中层以下(不含中层)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省

5、设区的市及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执行中层及其以下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研究确定,事业单位按规定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中层领导岗位数的按照核定数执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

6、相关政策出台后按新办法实施。 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要求、任职条件、程序规定、总量控制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

7、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我省省级、设区的市级、县(市、区)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目标详见附件一。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中正、副高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参照福建省市(地)、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暂行规定(_人发200080号)执行对于高层次人才比较密集的单位正、副高比例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突破3.5:6.5。 5.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要根据国家行业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制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总体

8、控制目标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事业单位岗位及岗位等级的具体结构比例。 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国家行业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制定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专业技术水平和人员结构现状按照各类事业单位高、中级岗位比例不超出福建省省直分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件二)的原则确定本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 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事业单位设置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依次分

9、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2.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各设区的市、省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不同等级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具体标准和方法报省人事厅核准。 (四)特设岗位设置 1.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

10、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特设岗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

11、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取得博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具备七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取得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具备八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具备九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大学专科应届毕业生和中专应届毕业生具备十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从十级职员岗位竞聘到九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

12、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除了符合各类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省内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或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 (3)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4.各设区的市、各主管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部门以及本单

13、位的具体条件。 5.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本实施意见及本单位的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综合因素拟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报主管部门审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权限 (一)事业

14、单位岗位设置审核权限 1.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2.设区的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县(市、区)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所在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负责制定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5.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由设区的市及以上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

15、门核准或省人事厅核准。其中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的总量由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汇总报省人事厅核准;县(市、区)及以下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由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经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二级岗位聘用后将聘用人员名单报省人事厅备案。 (二)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单位确需变更岗位设置方案的须按规定程序向原核准部门申请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

16、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实施步骤与方法 (一)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事业单位应在岗位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构成特点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三)、福建省事业单位附设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四);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二)岗位聘用 1.事业单位根据国家人事部试行办法、实

17、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_35号)、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_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_政办20_162号)和本实施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应内容。

18、 2.事业单位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严格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择优聘用人员。对岗位急需且确有真才实学、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必须有具体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承担相应岗位所要求的职责任务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4.岗位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竞聘上岗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

19、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开展认定工作 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后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组织审核验收。 1.开展认定工作时事业单位须提交下述材料: (1)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包括基本原则、岗位类别、岗位名称、岗位等级、岗位结构比例、岗位聘用等主要内容); (2)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三)、福建省事业单位附设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四); (3)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首次聘用核准表(附件五)。 2.省直属

20、事业单位报省人事厅审核认定省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事厅认定;设区的市直属事业单位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认定设区的市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报设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并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并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四)岗位工资确定 按规定程序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凭本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首次聘

21、用核准表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七、组织领导 (一)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工作。 (二)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国家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设区的市的实施意见报省人事厅备

22、案县(市、区)的实施意见报设区的市人事局核准。各级、各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注意调查研究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认真解决妥善处理。 (四)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等级岗位及其聘用条件。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五)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坚持走群众路线切实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积极参与这项改革保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顺利实施。 八、严明纪律 (一)各地、各部门和事业

23、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对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国家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二)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期间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 违反本实施意见情节较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九、其他事项 (一)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根据国

24、家和省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二)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原按照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_职改字199318号)经批准的专项聘任指标不再实行单列与正常聘任职数合并计算本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单位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加强队伍建设等实际情况逐年逐步聘用充实。 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我省不再下达专业技术

25、人员专项聘任指标。符合省委、省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_委发200010号)要求按照我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目录从海外、省外引进的人才用人单位应先从核准的岗位数中聘用超出核准数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特设岗位。 (三)事业单位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需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各地、各部门对所属规模小、人数少且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其岗位结构比例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实行集中调控、集

26、中管理。 (四)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_85号)精神我省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各级组织部门要与人事部门共同做好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本省以往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六)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 福建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_70号)及其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_87号)的精神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实际情况经测算确定我省各隶属层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高级、中

27、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如下: 一、省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3:4:3。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1.5:3:5.5; 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2:4:4; 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3:4:3; 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5:5。 二、设区的市直属事业单位和设区的市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2:4:4。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1:3:6

28、 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2:4:4; 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3:4:3; 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三、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和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0.8:3.5:5.7。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3.5:6.5; 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2:4:4; 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3:4:3; 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附件二 福建省省直分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类 别 及 单 位 高级岗位 比例(

29、) 中级岗位 比例(%) 初级岗位 比例(%) 一、教育行业普通高 等院校、 高等职 业院校 国家重点建设院校 45 55 有博士点院校 42 58 有硕士点院校 38 62 一般本科院校 35 65 国家级、省级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 35 45 20 高职高专院校 30 45 25 中等职业学校 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 35 45 20 省级重点中职学校 30 45 25 其他中职学校 25 45 30 普通 中学 国家级、省级示范 高级中学 35 45 20 省一级达标高级中学 30 45 25 省二级达标高级中学 25 45 30 省三级达标高级中学 20 40 40 普通中学(含一般普通高中、 一般高中、初级中学) 15 40 45 普通小学 10 55 35 幼儿园 5 50 45 其它教育事业单位 35 40 25 二、科学研究行业省社科院 40 40 20 省农科院 35 40 25 其它科研事业单位 30 40 30 三、卫生行业 35 40 25 四、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行业 30 40 30 五、农、林、牧、渔、水行业 30 40 30 六、交通、建设、勘探、测绘等行业 25 40 35 七、技术监督、药品监督行业 25 40 35 八、其它事业单位 25 40 35第 20 页 共 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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