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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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院科研诚信建设,提高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规范学术行 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科学精神,营造良好的学术创新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国务 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江苏省 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2019 39号)、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国卫 科教发20217号)、关于印发江苏

2、省医学科研诚信与作风学风建设专项教育整治 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科教202112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 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我院所有职工、学生,及其他以我院名义从事科学 技术活动的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离退休员工、兼职人员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第四条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 督、加强预防教育等。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失信行 为记录与惩戒等。第五条 我院科研诚信相关责任主体分别如下:科研处负责医院科研诚信培训、监 管,是医院的科研不端

3、行为受理机构;学术委员会是医院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主 体;伦理委员会负责伦理审查并及时上传更新信息;各科室负责科室科研诚信培训、督 导及原始资料和数据保存。第六条科研诚信管理贯穿于科研活动管理的全过程,包括指南编制与咨询、各类 项目和科技奖励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以及科研 活动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发表等过程。第二章科研诚信建设第七条 人事处在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要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 究条款。第八条科研处在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创新载体平台、科技奖励、重大 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实施的科研人员须

4、签署科研诚信承 诺书。第九条科研处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成果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 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 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科室要通过岗位职责说明书、工作守则、行为规范等内部规 章制度,对本部门、科室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科室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预防,在学生入学、员工入职、 职称职务晋升和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 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要及时开展诫勉谈话,加强教育。第十二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

5、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坚守科研诚信底线。第十三条 科研团队或课题组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 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或课题组成员、项目成员、所指导的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 与管理,对学术成果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 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第三章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第十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捏造、篡改、拼凑研究成果或者实验数据, 用不正当手段故意夸大项目的虚假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二)通过伪造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科技计划(专

6、项、基金等)项目、科研 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三)项目实施或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编造虚假材料、知识产权证明等;(四)套取、挪用、贪污科研经费等;(五)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六)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 资助;(七)在科研项目评审、奖励评审、人才评价等学术评审中拉关系、送人情,亵渎 学术尊严;(八)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第十六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给 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 撤销或追缴违规所得。在当年先进评选、职称职务晋升

7、和科技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项目等申报中实 行“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一定期限内不得评选先进、晋升职称职务,不得申报科 技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项目等。第十七条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从轻处理:(一)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三)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获各种利益;(四)主动挽回损失浪费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五)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相关国家法律及管理规定、 不再实施违规行为的承诺;(六)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三)打击、报复举报人;(四)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五)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六)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第四章处理程序第二十条科研失信行为认定后,视事实、性质、情节,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处 理措施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第二十一条科研人员在失信调查和认定阶段具有申辩权。对已认定的失信行为或 惩戒处理有异议的,可向我院科研处、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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