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室内装饰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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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室内装饰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企业的素质,促进室内装饰工程 监理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的要求 , 以及全 国室内装饰监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理办法)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依据监理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从事室内装饰工程 监理活动,取得室内装饰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 书),具有法人资格, 受业主委托, 对室内装饰工程 (以下简称 “装 饰工程”)管理实施专业咨询服务的经济组织。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是指从事装饰工程管理 咨询服务的监理企业素质、能力

2、与业绩的证明,是监理企业参与招投 标、进入市场的凭证。第五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国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工作。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 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负责本 辖区内的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监理企业的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各等级的条件如下: 一、甲级(一)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 万人民币;(二)由取得高级室内装饰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 书)并具有从事装饰工程监理经历的人员出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技 术负责人;(三)取得资格证书 的专业人员不少于 30 人,其中取得高级 资 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

3、于 5 人,且相关专业配套齐全;(四)企业承担过二项工程量 1000 万元以上或四项工程量 500 元以 上装饰工程监理项目,并取得好评;(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环保、节约监理管理体系;(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七)有满足监理业务需要的检测设备与技术。二、乙级(一)具有二年以上从业经历,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二)由取得高级资格证书并具有从事装饰工程监理经历的人员 出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三)取得资格证书专业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取得高级资 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 3人, 且相关专业配套齐全 ;(四)企业承担过二项工程量 500 万元以上或四项工程量 100 万元

4、以 上装饰工程监理项目,并取得好评;(五)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环保、节约监理管理体系;(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七)有满足监理业务需要的检测设备与技术。三、丙级(一)注册资本不少于 50 万元人民币;(二)由取得资格证书并具有从事装饰工作经历的人员出任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三)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 10 人,且相关专业基本 配套;(四)企业专业人员有承担过二个 50 万元以上装饰工程监理项目的 业绩;(五)有基本的质量、安全、环保、节约的监理管理体系;(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七)有满足监理业务需要的检测设备与技术。第七条 取得不同等级资质证书的监理企业,承担不同范围的监

5、理业务。各等级的业务范围如下:、甲级资质可承担各类装饰工程监理业务;二、乙级资质可承担工程量 150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装饰工程监理业务;三、丙级资质可承担工程量 80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装饰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第八条 监理企业可按本办法规定向相应的资质管理组织提出资质申 请。经审核认定资质等级后,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第九条 甲级资质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认定并颁发证书;乙级以下(含乙级)资质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 关组织负责认定并颁发证书。第十条 监理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室内装饰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验资证明材

6、料;(三)企业章程、管理制度、国际国内企业品质认证文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财务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书、任职文件等;(五)企业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六)企业完成的监理业绩及所监理的样板工程竣工资料;(七)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一条 新成立的监理企业初次申请资质证书,可视企业情况 申请有效期为一年的乙级以下(含乙级)暂定资质证书,一年后 视具体情况予以转正或收回。第四章管理第十二条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组织应成立由专家组成的资质评审委员 会,具体负责监理企业资质的认定工作。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管理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 其成立的资质评审委员会须报中国室内装饰 协会审定。第十三

7、条 监理企业应在资质证书允许的范围从事监理活动。第十四条 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第十五条 资质证书只限本单位使用,严禁伪造、涂改、出借和 转让。第十六条 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由颁发资质证书的组织 负责年检。监理企业要根据资质管理组织当年所发年检文件的要求申 报年检资料。年检根据监理企业的表现及委托方、被监理方的评价, 评定为合格、不合格、限期整改三类。合格的保留资质等级,不合格 的降低或收回资质证书,限期整改的在整改期满后再视情况确定 合格或不合格。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或分立、 合并、终止等变更,应在变更后

8、的一个月内到资质管理组织办理资质 变更或注销手续。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管理组织 可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改、降低或收回资 质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方造成损 失的,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一)申办资质、年检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未按规定年 检的;(二)超出资质允许的范围从事监理活动的;(三)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五)违反监理办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受到 有关方面投诉的。受到收回资质证书处罚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办 资质证书第十九条 资质管理组织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第二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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