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封山禁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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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xx 县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为了保护 xx 段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和森林植被,守护绿水青山,巩固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及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封山禁牧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所称封山禁牧,是指我县人民政府为保护林草植被,对划定的林地区域进行封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 第二条 封山禁牧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封育结合、严格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封山禁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

2、级财政预算。对在封山禁牧管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退耕还林地封山禁牧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县秦岭办、财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环保局、农业局、畜牧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封山禁牧有关工作。 第五条 xx 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封山禁牧区域和封山禁牧的具体范围: (一)国家 1 级公益林地,四至:东至河南界,西至华阴界,南至洛南界,北至 xx 段秦岭主梁向北 2 公里。 (二)金城国有林场,四至:东至河南界,西至太峪与麻峪的分界线,南至秦岭主梁,北至桐峪倒沟岔南梁。 (三)xx 县人民政府封山禁牧通告具体划

3、定的范围,可根据林草植被恢复实际情况,适当予以调整。 第六条 封山禁牧期限:20xx 年 1 月 1 日至 20xx 年 12 月 31 日。本办法规定的封山禁牧期限届满后,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林草植被恢复实际情况,决定延长封山禁牧期限。 第七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封山禁牧区的管理,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在封山禁牧区的主要出入口、人畜活动频繁区域应当设立界桩、护栏和标牌,公示封山禁牧的要求。 第八条 封山禁牧区域内,国有管理的林地由金城国有林场负责管护;镇、村集体管理的林地,由镇、村负责管护;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林地,由使用权人负责管护。 第九条 封山禁牧区域内的

4、管护单位应当制定管护制度,各镇(办)人民政府建立管护组织,明确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条 封山禁牧区域内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中省市县有关封山禁牧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严格遵守巡护制度,加强巡逻管护; (三)负责保护好封山禁牧的标志、设施; (四)制止违反封山禁牧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当地镇(办)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对封山禁牧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在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的标志、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条 封山禁牧区域的农户应当对

5、牛、羊等草食动物实施舍饲圈养。 第十四条 各镇(办)人民政府加强封山禁牧区域内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引导、扶持适宜当地发展的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和当地经济发展。 第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依照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规定处罚,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放牧者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按每只(头)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处以罚款;对林木造成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依照陕西省封山禁牧条

6、例规定处罚,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标志、设施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十七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一千元(含本数)以下的罚款由各镇(办)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处罚。一千元(不含本数)以上的罚款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各镇(办)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执法权。 第十九条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封山禁牧工作中玩忽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xx 年 12 月 31 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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