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绝自带酒水”争议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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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谢绝自带酒水”争议论文 摘 要:基于“谢绝自带酒水”条例的内涵、 法律及社会的视角, 经营者“谢绝自带酒水”是合法且合理的经营行为, 而不应倾斜于消 费者的权利而忽视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争论背景一一从法律和事实的视角 1. 法律规定的分歧。(1)2005年2月 22日,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 乐行业协会发布四川省餐饮行业行规行约第 20条规定,餐饮企业 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有权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 (2)2007年2月 1日起实施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 29条规定,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引 用,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2. 事实案例之博弈

2、。(1)2002年2月15日,周某与朋友前往重庆 某酒楼用餐并自带两瓶白酒,结账时酒楼收取周某开瓶服务费 28元, 周某以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 但法院认为,周某在酒楼饮 用自带酒水过程中酒楼为其提供了相应的服务, 且餐馆行为符合重 庆市餐饮业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2)2006年9月13日, 王某等四人在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用餐并 自带白酒一瓶,酒楼因此多收取服务费(即开瓶服务费) 100元,被 王某诉至法院返还服务费,法院审理认为加收开瓶服务费侵害了消费 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不当得利理应返还开瓶服务费 100元。 3. 主要分歧观点之分析:关于“谢绝自酒水“问题无论是在法律 法规明文规定还是事实方面都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以保护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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