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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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条件本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 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 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 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国有公司、企业以获取财 产上的最大利益为其目标,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从事民事活动,向投资者(即 国家)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国有事业单位虽不

2、以营利为其最终目的,但以国家拨 给的经费为财产基础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 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 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 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必然损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利益、从而使国有财产 的保值增值成为泡影。鉴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国民经济中重要地位,本条对 此种行为特以刑法保护。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

3、 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所谓亲友,泛指亲戚与朋友,宜作广义理解, 只要行为人为他人进行的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了便利,即可认定属于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 非法提供便利。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的方式,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以下3种情况: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其通常是行为人利用决定、参 与经贸项目、购销往来掌握的经贸信息市场行情的职务便利,把明知是可以盈利本应为 本单位经营的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去经营。但如果这项业务不属其所在单位经营的业 务,即使是其利用职务便利了解到的,并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亦不能构成本罪。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

4、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 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简言之,就是从亲友经营管理的单 位高进低出,从而损害本公司、企业的利益。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其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亲友经 营管理单位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而仍决意购买。明知,既包括行为人确实知道是不合 格商品,又包括行为人可能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如果确实不知道是不合格商品而采购 的,除非可以认定属于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的 情况,否则,亦不可能构成本罪。还应指出,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收购不合格商 品,不论其价格如何,是否属于高价收购,都对本罪成立没有影响。只要其行为严重损

5、害了国家利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都可以本罪论处。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的行为,必须是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 利。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的,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利用职务便利,在这里主要是 指利用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尤其是担任领导工作,主管生产、经营活动 的便利条件。既可以是利用自己的职务直接去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非法便利,又可以 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职权、地位去控制、指挥要挟、左右他人去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非 法的便利等。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虽然利用职 务便利实施了为自己的亲友经营非法提供便利的行为,但如果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实际

6、 损失或者虽有实际损失但不属于重大损失,则都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使国家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在这里应是指因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进行经营而使本单位丧失了可 能得到的利润,即将单位本应得到的利润转移给了自己的亲友,数额巨大的;以及因向 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取高价采购或低价销售商品甚至采购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 的不合格商品,从而将亲友经营的损失转嫁给单位,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 人员,不仅仅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泛指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 职务便利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是一种背信经营的行为,但为获取非法利益 仍故意实施这种行为,过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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