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园幼儿资助管理工作,有效地实施我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切实解决我园贫困生低保家庭、残疾家庭的经济困难,具体工作如下:一、 资助对象山东省内常住户口,年龄35周岁(2012年10月-2014年10月出生)的在园幼儿。二、资助条件1、孤儿、残疾幼儿、贫困军烈属家庭子女、残疾家庭子女、享受农村低保或特困户的家庭子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2、贫困单亲家庭子女。3、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幼儿。贫困程度相同条件下,以准备材料早的幼儿优先。三、资助标准每名幼儿根据贫困条件享受每年500元或600元或700元三个不同档次的资助;每年申请,每年发放。四、资助程序资助对
2、象按下列程序及要求核定:(一)指标下达。我园贫困幼儿资助名额、经费由教育局确定,进行申请、审核、公示、发放、备案。(二)资助申请。幼儿或幼儿家长(监护人)向幼儿园提出书面资助申请,填写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经受资助幼儿所在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签字盖章,同时提交相关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送交幼儿园作为评审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三)初审公示。幼儿园成立由园领导、园务会、家委会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10人),按资助名额,依据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所记载的幼儿家庭经济贫困程度确定资助对象。资助对象确定后,幼儿园在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将资助对象名单在幼儿园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四)上报评审。幼儿园初审拟受资助幼儿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幼儿园报送乡镇负责人,乡镇负责人复审后上报资助中心审核。五、资金拨付资助中心按照审核通过的受助幼儿监护人提供的材料,同意开户建卡,幼儿资助卡由幼儿园统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