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深圳市非法诊所的调查与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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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对深圳市非法诊所的调查与思考 对深圳市非法诊所的调查与思考无证诊所,草菅人命,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无证诊所致人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今年7月15日,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黄阁坑村外来女工黄某在该村一无证诊所生产时,不幸命丧庸医之手。小小的非法诊所,的确是危害社会的大问题。小诊所屡禁不绝症结何在经过坚持不懈地清查、打击,目前无证诊所大为减少,医疗卫生市场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但从实际情况看,眼下无证诊所仍在全市尤其是特区外各镇不同程度地存在,仅靠城管执法力量显然难以从根本上彻底清除。无证诊所之所以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特区外正规医疗机构布点不尽合

2、理,不能满足群众就医需求据深圳市龙岗区的初步调查,目前全区共有15家综合性医院,65家社区健康服务中心,6家经批准成立的私营综合性医院以及80余家各类个体诊所。由于龙岗区地域广阔,人口分布零散,就必然存在一些正规医疗机构所不能覆盖到的空白点。患者一般都会就近选择就医,而遍布居民区、工厂区的无证诊所,自然成为不少群众就医的首选之处,这就给非法行医者留下了庞大的市场空间。(二)医疗费用依然偏高,医患之间矛盾突出目前正规医疗机构收费依然偏高,就医手续繁琐,服务质量仍不尽人意;而无证诊所收费低廉、手续简便,加之布点广泛,就医方便,迎合了普通患者特别是数量众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就医需求,这是无证诊所能够长

3、期存在的最主要原因。据了解,无证诊所的“客源”主要是广大外来工。这些工人若是生病去正规医院就诊,不仅要向厂里请假,而且到了医院挂号要排队,看病要排队、拿药还要排队,耗时太长。更让他们难以承受的是正规医疗机构的诊治费用。一个外来工的月工资一般只有几百元,但是去正规医院看一个感冒之类的小病,就要上百元。与此相对应的是,在一般小诊所,患者不仅可以随到随治,治疗一个感冒最多也就是几十块钱。(三)有些特殊患者不愿到正规医院就诊,也给“黑诊所”提供了可乘之机根据传染病法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一旦发现梅毒等传染病,要进行登记造册。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心理,这些患者多是到那些无诊诊所就医。一些未婚怀孕者出于自身目

4、的,往往也是到无证诊所做人流。还有一些长期患病的求医者在长年治疗得不到根治的情况下,往往就开始把希望寄托在这些常常打有“包治疑难杂症”的无证诊所上,期盼着能碰到什么祖传秘方。(四)个体医疗机构办证“门槛”太高,想合法的难以办证在这些无证医疗机构中,也不乏一些颇具规模、且确实具备一定医疗条件的,他们从内心也想办证,使自己的“身份”合法化,并且曾多次向卫生主管部门写过申请报告。但由于目前我市对个体或合伙开办医疗机构的审批很严,准入条件太高,致使这些想合法行医的医疗机构根本无法取得牌证。这些医疗机构为了生存,只得黑着“身份”非法行医。平湖镇某村有家医疗点是当地赤脚医生开办,而且行医多年,的确在一定程

5、度上解决了当地群众看病难的问题。但由于该医疗点属无证诊所,不久前曾被区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结果当地村组织以“该医疗点方便群众就医”为由,上访到区里。(五)非法行医者想方设法逃避打击,查处难度越来越大经过龙岗区城管执法局及相关执法部门的持续打击清理,一些非法行医者也变得“精明”了,他们开始想方设法逃避执法部门的打击,致使查处无证诊所的难度越来越大。一是黑诊所的隐蔽性越来越强。从地理位置上看,黑诊所多是散布在各个小村子里、工厂区的小巷子里,甚至隐藏在居民楼里。最近区城管局经过多方排查,还从布吉镇某超市里挖出了隐藏很久的一间无证诊所。这些暗藏的无证诊所,如果没有患者举报,一般很难发现。等患者举报的时

6、候,往往是出了大问题的时候,狡猾的黑诊所老板早就闻风而逃了。从黑诊所的行医活动看,隐蔽性也越来越强。有的采取地下的方式,在老乡、朋友、熟人之间开展活动;有的组织“医托”在医院门口拉病人到黑诊所就诊;还有不少则打着开药店的幌子暗地进行医疗活动。在最近的查处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还发现,有的无证诊所只在居民区的墙上留个联系电话,根本没有固定行医场所。这无疑给查处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二是黑诊所屡查屡开,变换地点与营业时间,与执法部门打起“游击战”。有些无证诊所虽经多次查处,但非法行医者也变狡猾了。他们往往在诊所里只摆出一张桌子、一把椅子和一些简单的医疗器具,连药盒里都是空的。若遇查处,很快挪个地方又重

7、新开张,而且多选择执法人员下班后或是夜间营业,与执法部门打起“游击战”,以逃避打击。由于城管执法力量有限,人员精力有限,有时确实是力不从心。三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对无证诊所打击力度不够。目前对无证诊所的执法权限,主要是口头或书面警告、没收其药品和医疗器械、罚款五千至二万元。但由于其非法所得根本无法查证,罚款往往很难执行。而且经过多次整治后,许多无证诊所药品和医疗器械都放在别的地方,现场只摆些空药盒子唱“空城计”,没收的损失也不过百元左右,对非法行医者根本形不成硬伤。打击处罚力度不够也是很多黑诊所“不怕打,打不怕”的一个缘由。据了解,在香港只要是非法行医被抓,就可处以拘留15天。现在我国刑法在

8、这方面有了重大改进,增加了非法行医罪,但刑法规定,凡致残、致死者才能定罪;非法行医只有出现了不良后果,公安才能介入。黑诊所被举报查封了,一般都是没收药品、设备再加以罚款,这些并不对黑诊所具备威慑力,反而会让黑诊所更加猖獗。综上所述,彻底铲除黑诊所,的确是一场“持久战”。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方能根除依法行使对非法行医行为的处罚权,是政府赋予城市管理执法局的职责。要想彻底根除非法诊所,还得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一是健全基层医疗体系,增设社康医疗点。鉴于目前特区外现有医疗机构远不能满足群众就医需求的实际情况,有关部门要想方设法增设社康医疗点,方便周围群众就医,抢占无证诊所的市场空间。这才是彻底铲除“黑诊

9、所”的“治本之道”。二是从实际出发,增设合法社会医疗机构。对社会医疗机构的开办,首先要在严格审批的条件下,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即单位、个人只要具备从事医疗的条件,就要允许其进入医疗市场,通过市场的手段,对医疗机构的分布进行调节,这样一来既可以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的就医需要,还可以形成竞争机制,促使公立医疗单位降低收费标准,改善服务态度。三是公立医院要切实改善服务质量,真正让患者高兴而来,满意而去。公立医院要从服务态度、服务水平和收费标准上入手,切实加以改进,真正让广大群众愿意来就诊,也能看得起病。四是严格出租屋的管理,彻底铲除“黑诊所”滋生的土壤。无证诊所事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10、各级基层组织和单位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对“黑诊所”进行监控,教育群众不把房屋出租给非法行医者开办无证诊所,发现有人租房开办无证诊所,要积极向执法部门举报。这样就能从根本上铲除无证诊所滋生的土壤,使无证诊所无立足之地。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制订相关规定,明确出租屋房主的责任,对明知租房者开办无证诊所而没有尽到监督、报告之责的房主,执法部门在对“黑诊所”进行处罚时,出租屋的户主要承担连带责任,以规范房主的出租行为。1在百度搜索:对深圳市非法诊所的调查与思考 从董事会与股东会权力冲突看公司法的缺陷关键词:股东会,董事会,缺陷,完善一个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该有一个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最大程度地满足股东的最

11、大权益。就当前而言,我国公司法应首先解决方便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强化股东会对董事、监事的监督;提高董事会质量;挖掘监事会的监督资源;加强董事之间和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解决经营者既缺少足够的约束机制,又缺乏足够激励机制的问题。我国公司法自生效以来,对建立现代企业机制起到了“引路人”的作用,于1999年也做了一些修改,但是仍然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现行公司法的一些规定仍值得我们反思,以利于使公司法的规定更符合中国社会的现实国情。一、问题的由来在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关系上,我国现行公司法第37条和第102条均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关,第46条和第112条均明确要求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

12、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明确要求,“董事会要维护出资人权益,对股东会负责。”所以大家都会认为中国式的董事会为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模式。这也是我国公司制度处于低级发展阶段的表现。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不禁要问:董事会能为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服务吗?虽然现有不少人提出公司要关注自己的社会责任,要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这些都应该是建立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的。笔者这里所指的股东,不是个别大的股东,而是全体股东,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必然导致公司利益的最大化。笔者曾经碰到过这样一个案例:某一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因原董事长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董事会开会罢免了原董事长的职务,选出新的董事长,

13、并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但新的董事长不具有注册会计师的资格,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公司遭到行政处罚,而且新董事长与董事会成员掌管了公司的各种大权,其余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即使董事会成员所持股份权较少,但由于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出,该会计事务所董事会在2人缺席的情况下召开,通过决议选出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担当新董事,使得其余股东的权利无法得到切实保障。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而且一个公司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所以董事长掌握着代表公司签定合同的最终决定权,也是公司财务的最终控制者,董事长的权限可以渗透到企业的全部活动中去,一旦董事长在财务经理、人事经理、董事会成员

14、方面有了贴心的搭配,必然会出现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现象。由于股东会是松散的非常设机构,所以股东会难以控制董事会的权力滥用。而且我国工商登记变更操纵在持有公司公章的人手上,谁控制公章,就能控制公司的人事变动、公司的正常经营,象上面的案例中,虽然董事长不具备当选的资格,但由于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只进行形式审查,不做实质上的审查,即使是进行实质审查,有时也难以发现。这时,“非法的董事长”就具有了合法的外衣。虽然我国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但是公司法第43条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大会由董事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由董事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

15、他董事主持。”这就实际上意味着董事长有决定股东会是否召开的权力,没有董事长召集主持或指定人主持的股东大会是否合法,目前公司法还没有补充规定及相关解释。这就产生了一个悖论,虽然董事会要对股东会负责,但股东会制约董事会的权力(开股东会,任董事等)却控制在董事长手中,这就使董事会成员的地位超然于股东之上。如果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人是公司的董事会,而公司的董事长又受命于董事会,从而造成公司难以起诉的困境。那么,其他股东究竟以公司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关于董事责任的追究,不仅直接关系着公司的切身利益,还间接地关系着广大股东的合法利益。有学者认为:如果董事拒绝向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也可决定对该董事提出诉

16、讼。在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时,应由监理会成员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指定的人员代表公司。如果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董事责任,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还可依法行使代表诉讼提起权。另外,当董事为公司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或其他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行为,使公司有发生损害之虞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还可以行使违法行为停止请求权。但是由于我国公司法及民诉法均未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存在很大难度。而且在公司中,董事会作为决策机关,一旦作出对股东不利的决定和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股东的利益将受到极大的损害,而董事会却可以正常经营损失来作出解释,这时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挽回已经于事无补。虽然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

17、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但是此条规定的范围太狭窄,给董事会决议留下了很大空间,不利于股东和监事会的监督。另外,我国公司法第118第3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董事会是代表公司的决策机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如果由董事长代表公司对自己作出的决议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无异于痴人说梦、纸上谈兵。由他人(包括股东)代表公司对董事起诉,他人不掌握公司的印鉴,又如何能代表公司起诉?另外

18、,公司的各种帐册都由董事会指定的人保管,他人起诉,如何举证?这些都是很现实的问题。一旦它们解决不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只能是望梅止渴、画饼充饥。二、股东会、董事会权力的变迁英美法的实践英美公司法上,公司机关的设置是所有股东组成股东会,由股东会选任公司董事,全体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负责公司各项业务的执行。在传统英美公司法理念上,认为公司是一种私法上的自治组织,法律赋予它从事商事经营的资格或权力,公司如何经营,由公司成员自己决定,法律不作强行规定。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及权益享有者,所以股东会也就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而董事会只不过是公司的代理人,应受股东会的控制,股

19、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权力分配,完全由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所决议,在这种理念支配下,直到本世纪初,英国的公司法和普通法不承认董事会拥有独立于股东会的法定权力。董事会要完全按照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行事。但是公司是一个既不同于股东也不同于董事的实体。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的一些权力授予董事行使,而另一些权力则保留给股东会。一旦管理权授予董事会,则这些权力就归他们行使,而且只有他们能够行使,股东会只有通过变更公司章程才能控制他们行使此项权力,或者在下届董事会选举时拒绝再选那些他们不满意的董事。正如董事会不能剥夺公司章程所赋予股东会的权利一样,股东会也不得擅自剥夺章程授予董事会的权力。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公

20、司支配社会经济时代的到来,公司的控制权中心也不得不由股东会向董事会转移。学者们将董事会控制公司权力称为“董事会中心主义”,之所以产生董事会中心主义,主要原因如下:1、现代公司的巨型化导致股权的高度分散化,数以万计的股东显然无法做到对公司业务经营实施统一有效的控制和管理,而公司的有效经营又要求公司的经营决策必须在市场风云变幻的情况下迅速作出灵活的反应,能承担这一重任的只能由具有专业化知识的董事、经理来执行。2、股权的高度分散化使每个单一的股东无法有效地行使股东权影响公司决策,而且股东也具有流动性,且每个股东都有搭便车(free-rider)的心理,使得他们不愿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全体股东谋利。而且公

21、司业务由董事会经营,必然涉及到公司与第三人间的大量契约关系,如果董事会没有独立的权力使这种契约关系对公司产生约束力,而经由股东会批准,这不仅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率,也不利于保护与公司做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从而破坏交易安全。公司董事会权力扩张并不能改变董事会的性质,董事会的权力来自法律和股东会的授权,所以在董事会权力与股东会重合时,股东会的权力应至上。董事会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司的利益,从而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为确保董事会权力的正当行使,防止权力滥用,英美公司不仅在制定法上规定了董事的法定义务,在公司机关设置上强调股东会对公司事务的最终控制,而且在普通法和衡平法上确认董事对公司和股东负有信义义

22、务。由于受信人(董事会)掌握着以自己的行为改变他人的法律关系的能力,从而就处于一种相对优势的地位,受益人(股东、公司)由于缺乏对受信人的控制能力而且还必须承担这种自己法律地位被改变的法律后果,从而处于一种相对弱势的地位。法律为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防止受信人滥用权力,保护双方的信任关系,就要求强化对受信人的监督约束,以维护利益的平衡。在英美公司法上对董事会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主要体现在对董事的罢免程序和越权规则的适用上。在董事的罢免上,1862年英国示范公司章程第61条增加了罢免董事的规定:“在股东会上,公司可以通过特别决议罢免任何任期未满的董事并通过普通决议任命他人代之,其任期止于被免职董事任期届

23、满。”从1948年开始,英国公司法对于罢免董事作出强行规定。该法第184条规定:“无论公司章程做任何规定或公司与董事之间有任何协议,公司均可通过普通决议罢免任何任期未满的董事。”美国的情况和英国类似,美国在1969年示范公司法第39版权法和现行的示范公司法第8.08、8.09条完全取代了普通法董事任期有保障的规则,将董事罢免程序纳入了强行法规制。美国示范公司法第8.08条(股东罢免董事的职务)规定:“(1)除非公司设立章程中罢免董事必须说明原因,股东们可以在说明或不说明原因的情况下,罢免一个或数个董事。(2)如果一名董事是由一个股东投票团体所选出,则罢免该董事时,就只能由该投票团体参加投票。(

24、3)董事只能在为罢免他而召开的股东会议才能被罢免,会议通知必须载明此一目的,或载明罢免董事是本次会议的目的之一”。示范公司法第8.09条也规定“如果法院认定被告董事的行为属于欺诈或不诚实或严重滥用公司授予他的权力或自决权,和罢免他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则法院可以罢免该董事。”当代英美公司法之所以对罢免董事做出了强行性的规定,其主要理由不外乎如下几点:第一,在公司经营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的后果之一是股东超脱、远离公司的经营、运作,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愈来愈表现为选任董事的能力上,如果在罢免董事问题上一定要求他们说明原因,实际上很难做到。因为关于公司的经营事务,股东实际上处于“局外人”的地位

25、,只有掌管公司财务的董事才是真正的“局内人”,他们掌握着足够的内部信息,股东在这方面无法与之相比。第二,公司的目的在于盈利,选择最有经营能力的董事,罢免不受信任或经营不善的董事,是公司所有股东的固有权力,正如在代理关系中,本人享有随时撤消其对代理人的授权一样,股东也当然享有随时罢免董事的权力,这种罢免董事权力的行使无需以董事存在“过错”为条件。这也是民事代理关系在公司法中的体现。第三,不需要说明理由而罢免董事的这一强行规定的宣示意义在于董事并不当然拥有任职届满的既得权利,董事应该知道他的任期可以通过股东们的表决而被取消。从积极效果看,这有助于培养董事们的敬业精神,遏制董事的权力滥用行为,实现公

26、司权力的外部制约机制,防止公司因内部权力的失衡,股东权利无法保障情形的出现。英美公司法除规定对董事的强行罢免程序外,对董事会代表公司的越权行为(包括违反公司章程及目的行为)也作出了规制。英美公司法规定,虽然董事会代表公司作出的行为对第三人有效(除非第三人恶意),但是在公司内部,公司成员可以提起诉讼以阻止正在做的、可能会超越公司能力的行为,董事所做的将会超越公司能力的行为只能由公司的特别决议予以追认。同样,美国的示范公司法也规定,“公司的行为能力可以受指控,当一个股东因反对公司,要求禁止公司的某项行为而提起的程序中,如果股东的要求是公正的,而且受该行为影响的人均属于这一程序中的当事人,法院可以禁

27、止,或撤销这一行为。”三、公司董事会权力的重构要想真正解决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力冲突,必须重构股东与董事、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强化公司董事对股东的责任。日本商法典第266条规定:董事执行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者负连带损害赔偿的责任。依日本学界通说,董事对第三者责任的成立要件,并不要求具备日本民法典第709条的权利侵害和作为侵犯行为的违法性,只要董事对职务之执行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即可。我国公司法未规定董事对第三者所负的责任,实属一大空缺。笔者认为股东由于董事执行职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蒙受的直接损失,当然可以基于董事的特别法定责任,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追究董事的责任,以填补自己

28、所蒙受的损失。我国公司法应对董事对股东的责任做出规定,有利于监督董事的行为,又利于股东权利的保护。笔者认为,解决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利冲突的关键,是对两者的关系进行重新构建。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虽然对两者的权限做了列举式的规定,其中股东大会若对董事会职权的行使不满意,可以作出解任董事的决议,但不能直接向董事会发号施令。董事会行使章程赋予的未属权限时,股东大会若对董事会的行为不满意,可通过特别多数决议变更公司章程,收回对董事会的授权,由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议。这些是股东会对董事会的制约方式,但未规定董事会无理拒绝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如何处理。笔者建议对董事会行使权力的程序性规则作一定的修改,必须明确公司

29、业务的经营管理权是授予董事会集体的,个别董事和董事长的权力只能由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明示授予:首先,董事会议的召集权原则归董事长,但是1/3以上的董事会成员有权提请董事长召集董事会议,如果董事长拒绝召集,则他们有权单独召开,即使董事长拒绝出席,达到法定人数的董事会决议依然视为有效。董事长既可由全体董事会成员选出,则当然可由他们随时通过决议罢免;其次,董事会的召开,应通知所有董事会成员,不通知则决议违法,法院可予以撤销。董事也必须亲自参加董事会议,不得由他人代理。得到会议通知而不参加者,视为同意本次董事会决议;第三,增设少数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权。即由公司法明文规定在董事会无理拒绝召开股东会时,由

30、占公司份额1/2以上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有权作出罢免董事会成员的决议,以防止董事会权力的滥用。但是这种召开股东会的方式会导致多数派股东滥用资本多数权的原则,给公司的经营带来不稳定。所以,如果公司法就上述权利作出规定,还应确认股东有就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提起撤消之诉和无效确认之诉的权利,并应确认股东在不同意股东大会所作出的营业转业、公司合并、修改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决议时,享有股份买取请求权。笔者认为,除了可增设少数股东召开股东会的权利外,还应增设公司监事会有权召集临时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成员拒绝参加,不影响其召开,这样有利于监事会职能的行使,但要在召开前通知董事会,在董事长拒绝召集或拒绝指定他

31、人召集时才可行使此权,否则会导致监事会权利的滥用。笔者建议修改董事的任免规则,明确规定董事会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可以简单多数决议解除任何董事的职务,但是,解除董事职务不影响董事与公司之间服务契约的效力。同时规定,将被解除职务的董事,事先有权得到公司的通知,并允许他在被解除职务的表决会议上陈述自己的见解。取消公司法第115条第2款之规定,即“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笔者认为最关键的是应赋予股东提起召开股东会之诉。当董事长拒绝召集股东会时,且董事会成员的行为损害了公司或股东的利益时,股东可诉至法院,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由法院指定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样就能确保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

32、、及时性。当法院认为董事会行为未危害公司、股东利益,也未违反章程规定造成一定后果时,法院可对股东的召开股东大会之诉予以驳回。这样就可以保证董事会权力的正常行使,合理解决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冲突,便于克服公司董事会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现象。1在百度搜索:从董事会与股东会权力冲突看公司法的缺陷 对100名在押未成年犯的调查报告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色情、暴力等不良网络信息,已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难题,诱发了大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新课题。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犯罪人数看:1986年为99人;1996年上升至231人,增长了1.3倍;20xx年达历史最高,判处380人;20x

33、x年因受非典影响,判处的未成年犯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但实际发案没有大的变化)。为进一步摸清网络色情、暴力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在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的配合下,随机向在押的100名未成年犯发放了调查问卷(当时在押未成年犯370人)。网络色情、暴力污染严重在调查的100名未成年犯中,经常看色情内容书刊、音像制品并受影响的占61;经常进入歌舞厅的占38,偶尔进入的占32;经常进入录像厅的占49,偶尔进入的占41。经常进入电子游艺厅的占66,偶尔进入的占28;经常进入电脑网吧的占39,每天两小时以上的占28,每天10小时以上的占。有关方面统计过,北京有171万中小学生,有30万学生在网

34、吧上过网,有10万学生经常光顾网吧。网络色情暴力内容的泛滥,加剧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使犯罪种类、手段、及后果不断变化。20世纪年代,未成年人犯罪多表现为一般盗窃、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到90年代末,未成年人犯罪向结伙抢劫、重大盗窃、杀人等方面发展,甚至出现持刀杀人、持械抢劫、报复放火等严重犯罪,犯罪性质明显恶化。据统计,1999年以来,抢劫罪已代替盗窃罪上升为第一位,主动攻击性突出,暴力倾向明显。在被调查的100名未成年犯中,犯抢劫罪的占71,经常看含暴力内容的音像制品并受影响的占75。强奸、伤害等犯罪则分别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另外两类主要犯罪形式。由于未成年人长期玩飙车、砍杀、爆破、枪

35、战等以“攻击、打斗、暴力、色情”为主要内容的暴力游戏,接触火爆刺激的内容,很容易使他们模糊道德认知,淡化游戏虚拟与现实生活的差异,误认为这种通过伤害他人而达到目的的方式是合理的。一旦形成这种错误观点,他们便会不择手段地模仿欺诈、偷盗,甚至模仿对他人施暴的行为,不但会在网上,甚至会在现实生活中发生。此外,据犯罪心理学分析,少年性机能渐渐发育成熟,但往往性道德观念的形成却落后于性机能发育的成熟,色情文化的污染最容易使这个时期的少年放肆地追求性刺激,再加上少年本身喜欢模仿,好奇心强,易受暗示,在外界强烈刺激的作用下,很容易产生犯罪动机,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色情文化污染,是导致未成年人性犯罪的直接

36、诱因。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关押的一名15岁的少年犯,因伙同另外两名少年轮奸少女,被依法判处重刑。追根溯源,是他10岁就开始看有色情内容的图书,看色情内容的音像制品已成为他的嗜好。近年来,黑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诱发了许多刑事案件,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应出台整顿、治理、监督网吧和电子游艺厅的严格管理条例,并制定有效的监督办法和惩罚措施,严令执行。未成年人痴迷网络的原因家庭、学校、社会是未成年人成长影响因素的三个不同层面。每个“网络少年”从好奇到接触、沉迷网络色情暴力等不健康信息,大都受到了不良家庭环境、学校教育环境及社会环境的影响。不良的家庭环境,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

37、因素,是他们走进并沉迷网络色情暴力的首要原因。在被调查的100名未成年犯家庭中,家庭成员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相应的是未成年犯本人文化程度也不高(其中小学6人,初中76人,高中5人,职高13人)。在这些家庭成员中曾被拘留、劳教、判刑的占23。我们分析,以下4种有缺陷的家庭环境容易导致未成年人陷入网络色情暴力中不能自拔:第一种是溺爱型家庭。此类家庭在被调查者中占半数以上。家庭条件优越,对孩子过分溺爱,使他们从小养成了任性、自私、蛮横的个性,极易发展形成不良的偏好,使之逐渐滑向违法犯罪的偏激之路。第二种是失和型家庭。在被调查的100名未成年犯中,父母离异的有29,继亲家庭7,合计36。与此相关,20x

38、x年,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受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来自单亲家庭占少年犯总数的26.4,来自继亲家庭占少年犯总数的6.3,来自婚姻动荡家庭占少年犯总数的25.2,三者相加为57.9。我们经常读到一些未成年犯家长写来的信,这些痛苦不堪的父母追悔莫及,如果他们能给予孩子和睦幸福的家庭环境,教孩子从小心存善良,就绝不会等到孩子迈入铁窗才痛心疾首。第三种是打骂型家庭。在调查的100名未成年犯中,家庭教育方式采取打骂体罚的竟然占23。由疼爱变成打骂好比一张纸的表和里,使父母对孩子的爱变成了对孩子的恨,可能造成孩子心理的畸形发展。从长远来看,对孩子健全人格的形成极为不利,往往会在孩子进入青春期后爆发出来。第四种

39、是放任型家庭。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但是被调查的100名未成年犯中,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占。大多数的少年虽与父母(或其中一方)共同生活,但父母对他们思想上的变化并不了解,有的家长对孩子只养不教,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不良行为视而不见,忽视和孩子心灵上的沟通与交流,缺乏家庭温暖的孩子们很容易被网络的花花世界所诱惑,最终蜕变为“问题少年”,被诱惑犯罪。学校教育失衡是导致在校学生犯罪的客观原因之一,也是造成大量学生网民的重要原因。此次被调查的100名未成年犯中,在校学生占56。此前,海淀法院20xx年也做过一个统计,在校学生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4

40、2。从某种意义来说,中、小学教育存在重智育轻德育、法制教育薄弱等问题,如有极个别学校及教师,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成绩差的学生,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将有缺点的学生哄出校门。被逼到社会游荡的学生,只能把游戏厅、网吧、歌舞厅等场所作为最后的归宿。某抢劫案的两个未成年犯,均16岁,是本市某职业高中一年级的学生。因不好好学习,功课经常不及格,以致影响班级的整体成绩,老师决定对他们进行罚款:主科不及格,罚人民币300元;副科不及格,罚款人民币200元。两人均有主科和副科不及格的课程,又不敢将此事告诉家长,他们思来想去,终于想出一个弄钱的办法,就是深夜到大宾馆附近去抢劫*小姐。他们第

41、一次就抢得人民币数千元和一部手机,以后连续多次行抢,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调查的100名未成年犯中,学习成绩优良的有5人,中等的有21人,成绩较差的是多数,有74人。问卷显示,当这些学生学习成绩不好或有违纪行为时,认为老师能够耐心教育的仅有48人,不管不问的13人,当众羞辱的13人,劝其退学的26人。某抢劫案的被告人李某,14岁,是某中学初二学生。一天上数学课时,因不遵守课堂纪律并顶撞数学老师,该数学老师将李某交班主任处理,班主任又将李某交学校校长处理,校长对李某进行批评教育后,班主任将李某送回家,责令停学,还叫同学带话让其在家改正缺点,什么时候改好了再回来上学。其后几天,李某及其家长曾多次

42、找到学校,要求返校学习,但都被学校拒绝,以致李某整日在外游荡,无所事事。不久,李某便在电子游戏厅结识了不良少年,学会了吸烟、酗酒,后在他人的唆使下,结伙参与抢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社会关注不够也是未成年人痴迷网络的原因之一。随着未成年人的生理及心理日趋早熟,而相应的基础教育却相对滞后,尤其是对未成年人性知识、人生价值观教育不够、不当,使未成年人总是充满性神秘感和对武侠英雄的盲目崇拜。网站经营者社会责任太弱,导致网络不良风气的蔓延,更使未成年人过早的陷入网络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所编织的无形陷阱中,迈出了违法犯罪前的第一步。消除和抵御网络“毒品”消除毒害未成年人的网络色情及暴力,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

43、社会的长治久安,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安宁,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一环,需要举全社会之力,共同构筑未成年人的良好成长环境。一是确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日。建议确定6月28日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日(又称少年法制宣传日)。将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保护纳入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律中,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让家庭、学校和社会各自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法律责任,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二是将“未成年犯管教所”建成法制教育基地。我们曾多次到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深入调查,每当走进那座高墙,每当看到失足少年形形色色复杂的目光,每当怀着沉重的心情与失足少年交谈,都萌发一个愿望,应该让更多的家长、学生、教育工作

44、者,像我们一样走进这里,未成年犯管教所无疑是最形象的法制教育基地。将未成年犯管教所建成法制教育基地,有组织地让学生、家长、教师“走进来”,让未成年犯感觉到社会各界对他们的关爱,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对少年犯进行教育,使其深刻认识犯罪行为给社会、给他人、给自己造成的危害,从而告别过去,走向新生。三是净化社会环境,建立绿色网吧。应当强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落实,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不得进入营业性网吧,中小学校周围200米内不得设置网吧的规定。青少年上网吧进入不健康网站,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没有他们喜闻乐见的网站内容可以吸引他们,建议启用更多的绿色网站过滤那些不健康的内容,并在教育资源的软件开发上下

45、功夫,将一些精彩的青少年电视节目搬到网上。在内容上留住青少年,比单纯的“堵”、“禁”更为治本。利用网络学习知识是一件好事,学校也应该提供更健康、更便利的网络环境,为青少年创建更多的、健康的绿色网吧。四是改革教育,强化学校和教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抵制网络不良信息的侵蚀。改进教育质量评价制度,让所有的中小学校都将学校的法制教育成果与校长的工作业绩挂钩。强化教师的职业道德意识,鼓励教师关心和帮助“问题少年”,培养先进典型,开展正面宣传。让法律知识进课本,聘请法制校长。向未成年犯发放的100张问卷中,在“你对大家的忠告是什么?”这一问题上,绝大多数少年回答的是:学法知法,遵纪守法。据管教人员介绍

46、,绝大多数未成年犯是缘于法制观念淡薄而犯罪的,他们希望学校能设置法制教育课,将法律知识深入浅出融入课堂教学中,建立学分制,并对学生进行考核。建议中小学校应当聘请法制工作者,担任学校专职或者兼职法制校长,并制定法制校长的职责,法制校长有责任将学校教育和社会法制教育结合起来,逐渐探索一条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法制教育制度。五是建立全市统一的家长学校,强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有效监护。父母必须有效承担起对子女的监护责任。对孩子的监护、教育,既要着重从生活上加强,也要根据孩子的个性、智力等不同情况,因人而异,有针对性地、科学地进行,要做到这一点,就离不开对孩子的深入观察和了解,对容易产生违法犯罪的问题予以有

47、效地控制并及时消除,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以求取得良好的监护效果。不能对子女放任不管,杜绝让未成年子女单独居住的现象。现阶段未成年人的父母大都成长在文革时期,其对孩子的成长规律和科学教子的方法还跟不上,重智育、轻德育等问题还普遍存在。现在各地成立了各种家长学校,在普及家教经验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涌现出了许多教子成功的父母。如何整合社会资源,联合各口的家长学校,在全市成立统一的家长学校(可设在市妇联),利用广播、电视等各种宣传媒体,开展系统化、制度化的家庭教育,根据孩子的生理、心理的成长规律,传授如何进行道德教育、情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等科学教子的经验。1在百度搜索:对100名在押未成年犯的调查报告 23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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