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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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刑事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示例 省公安厅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公伤鉴(法)字20 号 一、委托单位 县公安局 二、委托时间 20年 1 月 4 日 三、检验对象 赵,女,61 岁,汉族,文盲,住县城镇利民小区,身份证号。 四、送检材料 市医院住院病历、赵右侧髋关节线片。 五、简要案情 20年 11 月 6 日,赵因纠纷致右下肢损伤,到市医院进行诊治。 六、鉴定要求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七、检验时间 20年 1 月 4 日 八、检验地点 省公安厅 九、病历及相关材料摘抄 市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记载:20年 11 月 6 日,赵以右髋外伤半余天入院。查体:生命体

2、征稳定。右髋处活动受限,压痛,未扪及骨擦感,右下肢无明显内收外旋畸形。 20年 11 月 6 日摄线片(号:49231)见:赵右股骨颈骨皮质欠连续,右侧髋关节间隙正常。11 月 14 日摄线片(号:49689)见:右侧股骨颈骨折,对位对线良好。11 月 19 日摄线片(号:)见:右侧股骨颈骨折,断端对位尚可。12 月 1 日摄线片(号:)见:右侧股骨颈短缩,骨皮质不连续。诊断:右侧股骨颈骨折。 20年 12 月 5 日,在气管内麻醉下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术。 十、检验情况 20年 1 月 4 日,我们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吴主任法医师、省人民检察院李副主任法医师、医学院附属医院秦教授共同详细查阅了所送

3、检的赵在市医院的住院病历及四张光片。 审阅赵的线片(号:、)显示:20年 11 月 6 日,右股骨颈骨 皮质欠连续;11 月 14 日,右侧股骨颈骨折,对位对线良好;11 月 19 日,右侧股骨颈骨折,股骨头完全离断,断端移位。12 月 1 日,右侧股骨颈短缩。 十一、分析说明 1、根据案情,结合病历材料和复阅线片,我们认为20年 11 月 6 日赵受伤的事实可以认定。 2、20年 11 月 6 日,赵右下肢损伤后,右髋关节处活动受限,压痛,未记载有明显肿胀,未扪及骨擦感,右下肢无明显内收外旋畸形、无短缩畸形;线片显示:右股骨颈骨皮质欠连续。由此,我们分析认为,20年 11月 6 日,赵右下肢的损伤为股骨颈不完全骨折。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赵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十二、鉴定结论 赵20年 11 月 6 日损伤的程度为轻伤。 (鉴定结构印章) 鉴定人:刘(职称) 徐(职称) 罗(职称) 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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