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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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1 页 有限合伙协议书 范本 第 2 页 共 11 页 一、制定合伙协议前,全体合伙人和法人 或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及全体合伙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的 代表共同委托的合伙企业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伙企业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协议样本是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方便申请人办理 合伙企业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 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企业协议。 三、申请人借鉴本协议样本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 企业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 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合伙人也可以根据情况对 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

2、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 所增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 业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根据企业的实际情 况确定后去掉所“注”内容。 有限合伙协议 第 3 页 共 11 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 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以下简 称合伙企业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 协议。 第二条 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有限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

3、任。 第三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 4 页 共 11 页 第六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企业的目的与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目的: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 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集中多方力量共同 从事经营活动,相互弥补各自的缺陷,实现一方在一定期限内 难以实现的经营目的,分享经营所得。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但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 合伙企业根

4、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全 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企业由 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普通合 伙人 个,有限合伙人 个。 普通合伙人: 第 5 页 共 11 页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有限合伙人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注: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 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 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5、,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 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评估作价方式为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注: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 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以非货币财 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 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 6 页 共 11 页 经评估和协商,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合伙性质、出资额、 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单位:万元 姓名或名称 合伙性质 出资额 出资方式 缴付期限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 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等;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

6、,应按实际情况 续填本表)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 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 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此条自拟(注: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 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委托 个普通合伙人(注: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 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第 7 页 共 11 页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注:可规定季、半年、年度)向其 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

7、和财务状况, 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 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 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 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 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 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8、(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第 8 页 共 11 页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 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 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 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 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注:此 办法可另作约定)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 (一)改变合伙

9、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 9 页 共 11 页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注:本条可另作约定) 第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 另作约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 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另作约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可另作约定) 第十六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 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

10、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 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 另作约定)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 第 10 页 共 11 页 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可另作 约定)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 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 伙企业的财产。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可另作 约定)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普通合伙人 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可另作约定)新入 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如实告 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 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 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第 11 页 共 11 页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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