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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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职工在哈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根据黑龙江省在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黑车改20182号)和哈尔滨市市直事业单位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哈车改20182号)参照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报销人员范围是在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工作人员。第三条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是指在哈尔滨市区范围内,执行本单位委派的临时外出工作任务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和伙食费。第二章 交通费报销第四条交通费采取包干报销方式,交通费包干为30元,哈市市内车票不再报销,报销根据市区内公务出行审批表为准(

2、表样后附),单位人员家住五常,按照规定报销往返车票。第五条已领取车改补贴的人员不得报销交通费。第三章 伙食费报销第六条在哈尔滨市区内(阿城区除外)执行公务的,经单位批准,按照每人50元/天标准报销伙食费。第四章 有关要求第七条学校各部门要加强对哈尔滨市内公务出行的监管,对费用报销要严格审核,确保公务内容真实,坚决防止费用报销福利化。第八条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公务出行、超范围超标准报销。第九条对乘坐本单位车辆执行公务的,无论是否取得车改补贴,不得报销交通费。第五章 附 则第十条到哈尔滨市区以外执行公务属于出差,按差旅费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4日起执行。附件: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市区内公务出行审批单部门: 年 月 日公务出行日期人员地点公务事由备注审批: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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