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近体诗“黏对”的定义 近体诗的定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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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也谈近体诗“黏对”的定义 近体诗的定义 复旦高校的杨柳老师在关于近体诗“黏对”的定义一文中对比了两种关于近体诗“黏对”的定义,分别以王力、张世禄先生为代表,并得出结论:近体诗的“黏对”定义中还是要考虑到诗句的其次、四、六字,即“黏”是指上联的对句和下联的出句的其次、四、六字必需平仄相同,“对”是指同一联中出句和对句的其次、四、六字必需平仄相反。反对王先生的以其次字作为标准的定义,赞成张先生的以二、四、六字同时作为标准的定义。结论的正确与否,关键要看得出这个结论的规律过程是否正确。 杨柳老师认为黏对是格律诗的推断标准,凡是二、四、六字不合黏对要求的,都不是律诗

2、,并以孟浩然、薛据、王昌龄、杜甫、黄庭坚等人的六首诗为例。所举孟浩然送吴悦游韶阳如下:五色怜凤雏,南飞适鹧鸪。楚人不相识,何处求椅梧。去去日千里,茫茫天一隅。安能与斥,决起但抢榆。杨老师认为:此诗押诗韵平声虞韵,中间两联可算对仗,句数字数也符合要求:假如黏对只看其次字,那么“色”与“飞”对,“人”与“处”对,“去”与“茫”对,“能”与“起”对,又“人”与“飞”黏,“去”与“处”黏,“能”与“茫”黏,这样一来,此诗就应当算是律诗。但是实际上,此诗首联对句第四字“鹧”与出句第四字“凤”失对,颈联出句第四字“千”与颔联对句第四字“椅”失黏,所以人们公认此诗是古风,并不是律诗。就是说:此诗不是律诗,是

3、由于相关的字失对或失黏。为了说明第四字的重要性,还举出了失对或失黏的两个第四字。根据这个规律,假如把第四字改成符合要求的字,那么此诗就是律诗了。可以尝试修改如下:五色怜凤雏,南飞适“山”鸪。楚人不相识,何处求椅梧。去去日“万”里,茫茫天一隅。安能与斥,决起但抢榆。这样,“山”与“凤”相对了,“万”与“椅”相黏了。这种修改基本不错,但是此诗仍不是律诗,由于律诗的根本标准是平仄句式,而不是黏对!详细说,格律诗的第一个要求是每个句子都必需是律句,然后才是黏对。孟浩然的原诗多句不合平仄要求。按律句的要求,每句其次字确定以后,第一句“凤”字应当平声,第三句“相”字应当仄声,第四句“椅”字应当平声,第五句

4、“日”字应当平声,第七句“与”字应当平声,第八句“抢”字应当平声。这七个字都不合律句的平仄要求,因此这七个句子都不是律句,所以这首诗不是格律诗。有人会问,只要每句合乎平仄就是律诗吗?也不是,由于律诗还有别的要求,例如还要符合黏对规章,偶句末字押平声韵和二、三两联对仗的要求也不能少。但是任何冲突都有主要冲突和次要冲突,在律诗的格式要求上,平仄规章就是主要冲突,是首先要遵守的规章。而在平仄规章中,律句与黏对又处于冲突的两面,在这一对冲突中,无疑,律句是主要的、根本的,是先决条件。中国古典诗歌分为古体诗和近体诗两大类,近体诗就是格律诗,这个分类的首要原则就是平仄格律。从诗歌进展史看,古体诗可以押平声

5、韵,与格律诗的押韵相同;古体诗可以对仗,也与格律诗的对仗相同。在押韵和对仗这两个方面,古体诗与近体诗还有些不同:格律诗只押平声韵,古体诗可以押仄声韵;格律诗只要求二、三两联对仗,古体诗任何一联都可以对仗。至于在诗韵的遵守和对仗的技巧方面,则没有任何不同。但是在平仄格律方面,格律诗是完全不同于古体诗的,它是“永明体”的完全继承者。“永明体”是格律诗的前身,应当也属于格律诗范围,可以叫做“不成熟的格律诗”,但是它具备了格律诗的根本特点,即平仄格律,详细说是确定了律句格式和一联之中“对”的规章,但是还没有确立“黏”的规章。“黏”成为近体诗的规章,是在后来的进展中逐步确立的。格律诗的黏对是建立在句子的

6、平仄基础上的,黏对规章只是句子之间的搭配,它要求句子必需首先是律句,不是律句就不行能进行黏对。句子的平仄规定是“永明体”完成的,代表人物是沈约和谢。沈约在宋书谢灵运传论里说:欲使宫羽相变,低昂舛节;若前有浮声,则后须切响。一简之内,音韵尽殊;两句之中,轻重悉异。妙达此旨,始可言文。南史陆厥传也记载:吴兴沈约,陈郡谢,琅琊王融以气类相推毂,汝南周善识声韵。约等文皆用宫商,将平上去入四声,以此制韵。有平头、上尾、蜂腰、鹤膝。五字之中,音韵悉异,两句之内,角徵不同,不行增减,世呼为“永明体”。由此可见,“永明体”的基本规章就是“一简之内,音韵尽殊;两句之中,轻重悉异”。详细用平仄格式表示,就是下面两

7、组:仄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平平平仄仄,仄仄仄平平。这样,“永明体”就在中国诗歌史上第一次制定出了两句之间严格的平仄格律。但是这里只有“对”,而没有“黏”。“永明体”严格要求一联之内的字与字、句与句的平仄关系,即“一简之内”,还没有留意到两联之间的关系。例如谢的铜雀悲:落日高城上(仄仄平平仄),余光入绘帷(平平仄仄平)。寂寂深松晚(仄仄平平仄),宁知琴瑟悲(平平仄仄平)。又如沈约的咏芙蓉:微风摇紫叶(平平平仄仄),轻露扶朱房(仄仄仄平平)。中池所以绿(平平平仄仄),待我泛红光(仄仄仄平平)。从上面两首典型的“永明体”来看,只有“对”而没有“黏”,只是相同的句式重叠成篇,因此显得句法单调。当然,

8、那时也有不自觉地消失了“黏”的例子,但是极为少见,例如庾信的送卫王南征:望水初横阵(仄仄平平仄),移营寇未降(平平仄仄平)。风尘马足起(平平平仄仄),先暗广陵江(仄仄仄平平)。由此可见,“对”的规章早于“黏”的规章。到了唐代,“黏”的规章也完全确定了,律句格式和“黏对”规章也就成了近体诗的根本规章了,合称平仄格律。唐代格律诗(以五律为例)的律句格式只有四种:仄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平平平仄仄、仄仄仄平平。那么,当一句之中的其次个字的平仄确定以后,第四字、第六字(七律)的平仄就必定是固定的。当然,拗句是一种特别状况,不是常例,这里不争论。那么,王先生对“黏对”所下的定义就是正确的:出句如系仄头,

9、对句必需是平头;出句如系平头,对句必需是仄头。这叫做“对”。上一联的对句如系平头,下一联的出句必需也是平头;上一联的对句如系仄头,下一联的出句必需也是仄头。这叫做“黏”。例如,当出句的其次字为仄声时,依据格律规章,出句就必需是仄仄平平仄或者仄仄仄平平,对句就必需是平平仄仄平,第三句(黏句)就必需是平平平仄仄,对句就必需是仄仄仄平平。这里,后面三句的第四字都是固定的,是不能转变的。因此,对于一首近体诗来说,最重要的一句是第一句,即首联的出句,第一句的平仄格式确定以后,后面的七句都是可以依据黏对规章推导出来的。我们再来看看张先生对“黏对”所下的定义:所谓黏对,“对”是指同一联中出句和对句的其次、四

10、、六字必需平仄相反,“黏”是指上联的对句和下联的出句的其次、四、六字必需平仄相同。这个定义特殊强调第四、六字。依据分析,第四、六字的平仄是依据其次字的平仄推导出来的,是固定的。因此这个定义其实就是多说了废话,不符合下定义的要求。下定义的要求是:精练、全面。张的定义全面但不精练,王的定义既全面又精练。因此,笔者是赞同王力先生的定义的。杨柳老师说,王力先生在有些地方也曾谈到律诗第四字必需黏对。王先生的话是:1.但是,五古的黏对和律诗的黏对也不尽相同:律诗其次第四两句(字笔者注)平仄都对,五古则第四字可以不管。(汉语诗律学第三十节)2.原来,在原则上,出句和对句的平仄应当字字相对(我们在第九节里也如

11、此说),为什么我们现在只谈其次字呢?由于以其次字为准,其他各字都可推而知;又有些地方为了特别缘由,平仄不必相对的如所谓“一三五不论”,又如特拗的腹节,又加入韵的首句的末字,等等,所以为免语病起见,只谈其次字,其余各字,则请读者依照各种情形,分别加以推断就是了。(汉语诗律学第十节)第1段话中的“五古的黏对”,应当是指受格律诗影响的五古,由于传统的五古是不讲究黏对的。“五古则第四字可以不管”,由于五古是古体,不是律体,所以可以不管。“律诗其次第四两句(字,笔者)平仄都对”,由于是律体,所以都必需对。当一句五言诗中第四字不符合平仄规章了,那么这一句是律句还是古体句就难以推断了。假如是律句的话,就是近体诗特有的“拗句”,后面就必需“救”。第2段话说得更明白,“为免语病起见,只谈其次字”,就是说,谈第四第六字简单引起语病。什么语病呢?就是在拗句的状况下,第四第六字就不需要严格根据平仄规章了。这个时候假如定义还要求“二、四、六”都对,就会消失语病。有些律句的第四第六字可以“拗”,只要“救”过来就还是律句。但是任何律句的其次字是不行以“拗”的,例如王维的“襄阳好风日,留醉与山翁”。出句中的其次字是“阳”,第四字是“风”,不是典型的律句平平平仄仄的格式。但是,在这首诗中,这一句是拗句,并且进行了自救,所以,这一句仍是律句。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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