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套投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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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一信托增信新闻回顾:下一步, 证监会将落实依法从严全面监管要求,继续做好完善制度供给等工作。在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私募资管业务方面 ,将严厉打击资管产品刚性兑付、违规配资、 资金池等触碰底线的行为, 严格限制子公司非标融资类、嵌套投资类业务, 强化对结构化产品的监管。机构应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围绕自身资源禀赋,审慎开展私募资管业务。基金子公司基金子公司诞生于2012年 11 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其投资范围包括:(1 )现金、 银行存款、 股票、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央行票据、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2 )未通

2、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上述简单 2 项其实囊括了几乎所有投资领域:第( 1)项包括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所有品种, 不同于保险公司对债券和股票投资标的都有一定要求,这里没有任何排除项目 (比如低评级债券和 ST 类股票) ;第( 2)项采用了排除法, 包括了除第 (1 )项外的其他债权、股权或财产权。正是这种灵活的投资范围,突破了传统信托、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的很多约束,成为名副其实的全能型“通道”,起步可以非常快;当然也有部分基金子公司走真正独立资管道路, 自己寻找项目,而不是依附于其他机构赚取极低的通道费。子公司唯一受到的约束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

3、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以防止这种类型的强关联关系导致的利益输送。目前, 通过银行理财嵌套其他资管产品(如券商资管、基金资管)实现直接投资股票资产,在事前准入环节中,部分地方银监局仍然较为谨慎,但多数已经没有监管障碍。一般谈及 “穿透” 问题有 2 层含义, 一是指在有 多层产品嵌套 时穿透识别最终的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另外一层含义是指穿透识别最终投资标的,看是否符合投资范围,监管比例及风险计提等。这里主要探讨前一种形式的“穿透”。嵌套是为了“满足客户不同期限的收益率”更复杂的是“双层嵌套” 。去年

4、 9 月,平安信托的“日聚金1 号”、“利源 1 号”产品均认购了“利赢 5 号”,后者成立当天认购汇安77 号单一信托, 最终用于受让某银行持有的信托资产 (借款人为中石油 );去年 12 月,日聚金 1 号、利丰 1 号单一信托认购利赢20 号特定型受益权,后者成立后又认购利胜20 号,最终用于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如此嵌套,已不能单纯用“注入隐性担保”来解释。业内人士推测是项目募资紧张,各路资金“救场”所致。而平安信托在 8 月 8 日的回复中, 亦表示嵌套是为 “避免产品因为募集不足等原因不能成立”。此结构有利于“加担保” ,即在融资平台无法提供有说服力的增信措施时,信托公司通过单一信托

5、“注入”隐性担保。多重嵌套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统计的困难。同一个项目嵌套后, 会不会重复算成两个甚至三个信托产品 ?资金的投向是否能如实申报?若一笔基建信托重复报一份“其他类”投资, 无疑会摊低该公司基建信托所占比例。“救场” 多用 资金池 ,因此上述产品均有日聚金1 号的身影。 该资金池产品成立于2009年,存续期10 年,可选 1、3、 6、9、12 个月期限来申购。投资方向包括银行存款、理财产品、 货币基金、带回购条款的信托受益权和债权受益权等。募集初期调资金池进入, 后续资金到齐再退出,是信托业常用手法。绝对干货 .八大资管类型投资范围、相互嵌套和转让等政策对比总结大全(完整版 )1.

6、嵌套定向资管和单一信托2. 嵌套券商集合资管本身3. 银证合作一张图看懂史上最严“资管新规”7 月 15 日,证监会出台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新规”),以加强对私募资管业务的监管与规范。新规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一位资管业内人士表示, 新规在于规范行业近年来高杠杆、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混乱, 降低杠杆倍数、 不得承诺保本、 提高私募投顾门槛等措施有利于私募资管行业回归投资本源。证券投资是风险投资, 过去鱼龙混杂, 保本及过度高杠杆等宣传扭曲行业本质并带来市场极端风险产生。由于要通过穿透法核查私募基金的投资者, 净资产(针对法人) 、个人金融资产、 收入、和投入金额不达标的投资人将无法通过 “资管嵌套 “的方式间接投资私募基金。 目前市场上有约 4/5 的私募发行产品在 3 只以下, 这些私募大多只有有限的规模和客户渠道, 新规之后发行难度将极大地上升。非合格投资者的资金在失去通过资管计划投资私募这一渠道之后,很可能将通过公募基金进入股市,长期将促进A 股市场向机构化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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