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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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问题研究 我国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实际开支。民事诉讼费用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案件受理费与其他申请费,另一部分是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对民事诉讼如何征收费用,应该从案件是否具有诉讼性质、是否具有财产性质、审理程序的简繁以及审级等方面进行考量。 对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负担,但也规定了越来越多的限制和例外。司法审判作为一种公共服务,当事人在享用的时候,必须为此支付一笔费用,那么当这种服务存有瑕疵以致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当事人能否要求给予赔偿呢?答案似乎是肯定的。但是司法审判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

2、服务,大部分费用毕竟是来自全体纳税人,因此在司法服务出现瑕疵时,有关责任承担显然不应当过于严苛。 我国诉讼费用制度与西方国家的诉讼费用制度相比较,最明显的差异莫过于西方国家的诉讼费用制度主要调整当事人费用的分担问题,而我国的诉讼费用制度则主要调整法院与当事人如何分担审判费用问题。通过审视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可以看到在诉讼费用的征收上,该办法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将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官的积极主动性,在实践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现理论与实践、立法与司法的有机结合。 一、诉讼费用的含义及构成 (一)诉讼费用的含义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出的各项费用,具体

3、包括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制度是现代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诉讼费用与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利益是紧密相关的,因此诉讼费用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我国人民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合理的诉讼费用制度不仅可以减少国家不必要的开支,而且可以防止当事人滥诉,从而减少一部分不必要的诉讼。 (二)诉讼费用的构成 依据我国2007年最新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我国的诉讼费用在构成上可以分为以下三部分: 1、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定费用。案件受理费因案件情况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征收标准和办法。如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不

4、同性质的案件在受理费上就存在差别。 2、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破产等都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交纳申请费。 3、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除了交纳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之外,还应交纳在诉讼中实际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等。 二、民事诉讼费用的性质与征收依据 (一)民事诉讼费用的性质 关于民事诉讼费用的性质,目前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1)税收说。该

5、观点认为,税收既出自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同时也带有调节社会行为的功能。案件受理费则体现了税收的这种作用和功能。受理费的收取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亦可抑制滥诉行为。(2)国家规费说。该说认为,一方面,诉讼如同其他社会活动一样,需要收取一定的规费,以表明手续或程序的开始,并显示主体对实施该行为的慎重,另一方面,司法机构解决民事纠纷需要作出相应物质耗费,因此,裁判费用也是当事人分担这种耗费所必须作出的支付。(3)惩罚说。该说认为,既然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负担,败诉方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负担诉讼费用是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制裁。 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费用的交纳存

6、在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执行方法,并且以国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将诉讼费用标准和方法固定下来,以保障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正确实施,如在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第1条就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规费,因此,笔者在此认为民事诉讼费用的性质应为国家规费说。 (二)征收费用的依据 1.案件的诉讼性质与非讼性质 民事案件一般有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之分。所谓诉讼案件,就是实体法上权利的存在等实体事项有争议的案件,而非讼事件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是否应存在,从而使一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件。诉讼案件和非

7、诉讼案件的最大区别在于非诉讼案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审理程序更简洁,审理期限相对较短,因此在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的征收上,诉讼案件一般采取按标的额大小收取案件受理费,而非讼案件则一般采取计件低额收费制。 2.案件的财产性与非财产性 财产性案件是指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一定物质的内容,或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案件。非财产性案件是指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是与争议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的案件。它一般不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我国对于非财产案件实行按件收费,其征收标准比一般财产案件要低。对于财产性案件,我国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一般按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的大小予以征收

8、。当然,对于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划分也并非是绝对的,如在一些知识产权的案件中,就存在诉讼费用按件收费和按诉讼标的收费相结合征收的规定。 3.案件审理程序的繁简性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诉讼程序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繁简程度分别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者由于适用的程序不同,其具体的诉讼费用也存在较大的区别。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作为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一种简便易行的程序,其为此所花费的审判成本,相对普通程序来说要少得多,因此,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其所征收的费用应当比普通诉讼程序要低。 4.是否以诉讼和解或调解方式结案

9、诉讼和解或调解制度,有利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诉讼成本,同时,通过诉讼和解或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有效地降低了案件的执行成本,所以,目前我国人民法院经常采用调解方式结案。是否以诉讼和解或调解方式结案在最终确定诉讼费用上存在差别,如2007年最新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就明确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诉讼费用的负担 (一)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 诉讼费用原则上应该由败诉人负担,因为在通常的情况下,是由于败诉人的过错才导致了纠纷的发生,导致了诉讼的进行,所以因诉讼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应由败诉人来承担。但随着社

10、会的不断发展和复杂案件的不断出现,败诉人负担诉讼费用已经不能完全适用,在这一原则之外还需存在一些例外作为原则的补充。如在我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除了规定败诉人负担的原则之外,还规定了按比例分担、协商负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申请人或债务人负担、为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等其它费用负担的情形,从而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法院是否也应当承担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是国家规定的对参加诉讼当事人依法收取的各项费用,是国家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确定的一项费用。因此,只要是当事人参加了诉讼活动,就应该为其参加的诉讼活动负担相关的费用,就应当交纳诉讼费用,而不应该由法院来承担

11、诉讼费用。当事人亦不能以法院提供的审判服务有瑕疵为由而要求法院负担诉讼费用,因为诉讼费用的减免在2007年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除非符合减免情形,其它一切的诉讼费用减免都是与法无据的。对于因法院审判服务的瑕疵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笔者认为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赔偿的途径得到救济,而不应该通过由法院承担诉讼费用的形式来救济。 四、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与司法公正 随着2007年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实施,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将越来越完善,更加体现出了司法公正性。 首先,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与旧的相比,新的办法降低了小额案件的诉讼费用,提高了大额案件的诉讼费用,使诉讼标的小的案件可

12、以少交诉讼费用,而诉讼标的大的案件则多交诉讼费用。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来看,法院中小额案件的数量仍占大多数,因此,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效地减少了我国人民参加诉讼的成本,并且可以有效减少以前穷人打不起官司的局面,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 其次,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还规定了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诉讼费用,对于执行案件的申请费实行“先执行,后收费”。这些规定可以有效解决我国农民工的劳动报酬纠纷,使像农民工这样的社会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最后,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对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交的具体适用情形都做了十分具体的规定,对寻求司法救助的具体程序亦做出了相关规定,从而使司法制度更加进入人民百姓的生活中,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精神,并且彰显出我国的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体现了便民、利民的特点,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负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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