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word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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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oil depotGB 50074-2014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4 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石油库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74-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3、4.0.4、4.0.10、4.0.11、4.0.12、4.0.15、5.1.3、5.1.7、5.1.8、6.1.1、6.1.15、6.2.2、6.

2、4.7、6.4.9、8.1.2、8.1.9、8.2.8、8.3.3、8.3.4、8.3.5、8.3.6、12.1.5(1)、12.2.6、12.2.8、12.2.15、12.4.1、14.2.1、14.3.1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7月13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7126号)的要求,对原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进行修订而成。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

3、结了我国石油库几十年来的设计、建设、管理经验,借鉴了发达工业国家的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修订后共有16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库址选择、库区布置、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设施、工艺及热力管道、易燃和可燃液体灌桶设施、车间供油站、消防设施、给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电气、自动控制和电信、采暖通风等。与原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相比,本次修订主要内容是:1.扩大了适用范围,将液体化工品纳入到本规范适用范围之中,解决了以往液体化工品库没

4、有适用规范的问题。2.在石油库的等级划分上,对石油库的储罐总容量,按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液体给出了相应的计算系数。3.限制一级石油库储罐计算总容量,增加了特级石油库的内容。4.增加了有关库外管道的规定。5.增加了有关自动控制和电信系统的规定。6.取消了有关人工洞库的内容。7.提高了石油库安全防护标准。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本规范实施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

5、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邮政编码:1001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参编单位: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研究院 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 解放军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参加单位: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主要起草人:韩钧 周家祥 马庚宇 吴文革 张建民 武铜柱 许文忠 杨进峰 江建 陈世清 张东明 于晓颖 王道庆 周东兴 余晓花主要审查人:何龙辉 路世昌 张唐 潘海涛 葛春玉 张晓鹏 王铭坤 赵广明 叶向东 段瑞 张晋武 徐斌华 何跃生

6、 张付卿 张海山 周红儿 杨莉娜 王军防 许淳涛条文说明制订说明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7月13日以第492号公告批准发布。本规范在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编制单位是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现更名为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现更名为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研究院)、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解放军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机械部设计研究院、国家电力公司西北电力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是陆万林、韩钧、周家祥、欧清礼、张顺德、计鸿谨、吴文革、张建民、王道庆、许文忠、张东明、杨进峰、周东兴

7、李著萱、肖院花、余鹏飞。本次修订遵循的主要原则是:1.运用科学方法,充分评估易燃和可燃液体及其储运设施的火灾危险性,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规范内容,保证规范的科学性。2.参考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注重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石油库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保证规范的先进性。3.与国内相关标准规范相协调,在相同问题上尽量统一,避免大的差异,保证规范的协调性。4.充分结合我国国情,兼顾技术水平、经济实力、安全环保,采取合理、适度的安全防范措施,制订各方均能接受的规定,保证规范的可操作性。与原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相比,本次修订的技术内容主要有

8、以下变化:1.适用范围扩大到非燃料类的易燃和可燃液体(通常称为液体化工品),填补液体化工品库没有适用标准的空白。2.在石油库的等级划分上,对石油库的总容量,按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液体给出了相应的折算系数。3.增加了库外管道内容。4.增加了石油库自动控制和安全监控内容。5.加强了石油库安全和环保措施。6.与其他相关规范在相同或相似问题上协调一致。7.修订本规范2002年版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使规范内容更为完善、合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石油库多年的设计、施工、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

9、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石油库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1 总则1.0.1 为在石油库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1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2 油气田的油品站场(库);3 附属于输油管道的

10、输油站场;4 地下水封石洞油库、地下盐穴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人工开挖的储油洞库;5 独立的液化烃储存库(包括常温液化石油气储存库、低温液化烃储存库);6 液化天然气储存库;7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3,仅储存原油的石油储备库。1.0.3 石油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1 总则1.0.1 本条规定了设计石油库应遵循的原则要求。石油库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性设施,所以安全措施是本规范的重要内容。技术先进是安全的有效保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要兼顾经济效益.本条提出的各项要求是对石油库设计提出的原则要求,设计单位和具体设计人员在设计石油库时,还要严格

11、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达到条文中提出的要求。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本规范是指导石油库设计的标准,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意即本规范最新版本原则上对按本规范以前版本设计、审批、建设及验收的石油库工程没有约束力。在对按本规范以前版本建设的现存石油库进行安全评审等工作时,完全以本规范最新版本为依据是不合适的。规范是需要根据技术进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需求不断改进的,以此来促进石油库建设水平的逐步提高。为了与国家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本规范本次修订相比原规范提高了石油库的安全防护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按原规范建设的石油库就不

12、安全了。提高安全防护要求的目的是提高安全度,对按原规范建设的石油库,可以借其更新改建或扩建的机会逐步提高其安全度.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现有石油库的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只有扩建和改建部分的设计应执行规范最新版本,对已有部分可以不按新规范要求进行整改。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2008年出台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应与其他标准的适用范围划清界限,不应相互交叉或重叠。故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本规范与其他相关规范之间有一个清晰的执行范围界限,避免石油储运设施工程设计时采用标准出现混乱现象。本条列出的不适用范围,国家或行业都有专项的标准规范,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1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地下水封石洞油库设计规范GB 50455、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等。1.0.3 这一条的规定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本规范是专业性技术规范,其适用范围和规定的技术内容,就是针对石油库设计而制订的,因此设计石油库应该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在设计石油库时,如遇到其他标准与本规范在同一问题上规定不一致的,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其二,石油库设计涉及专业较多,接触面也广,本规范只能规定石油库特有的问题。对于其他专业性较强且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作出规定的问题,本规范不便再作规定,以免产生矛盾,造成混乱.本规范明确规定者,按

14、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2 术语2.0.1 石油库 oil depot收发、储存原油、成品油及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化学品的独立设施。2.0.2 特级石油库 super oil depot既储存原油,也储存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且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3的石油库。2.0.3 企业附属石油库 oil depot attached to an enterprise设置在非石油化工企业界区内并为本企业生产或运行服务的石油库。2.0.4 储罐 tank储存易燃和可燃液体的设备。2.0.5 固定顶储罐 fixed roof tank罐顶周边与罐壁顶部

15、固定连接的储罐。2.0.6 外浮顶储罐 ex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顶盖漂浮在液面上的储罐。2.0.7 内浮顶储罐 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在固定顶储罐内装有浮盘的储罐。2.0.8 立式储罐 vertical tank固定顶储罐、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的统称。2.0.9 地上储罐 above ground tank在地面以上,露天建设的立式储罐和卧式储罐的统称。2.0.10 埋地卧式储罐 underground storage oil tank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

16、2m的卧式储罐。2.0.11 覆土立式油罐 buried vertical oil tank独立设置在用土掩埋的罐室或护体内的立式油品储罐。2.0.12 覆土卧式油罐 buried horizontal oil tank采用直接覆土或埋地方式设置的卧式油罐,包括埋地卧式油罐。2.0.13 覆土油罐 buried oil tank覆土立式油罐和覆土卧式油罐的统称。2.0.14 浅盘式内浮顶储罐 pan 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浮顶无隔舱、浮筒或其他浮子,仅靠盆形浮顶直接与液体接触的内浮顶储罐。2.0.15 敞口隔舱式内浮顶 open-top bulk-headed

17、internal floating roof浮顶周圈设置环形敞口隔舱,中间仅为单层盘板的内浮顶。2.0.16 压力储罐 pressurized tank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2.0.17 低压储罐 low-pressure tank设计压力大于6.0kPa且小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2.0.18 单盘式浮顶 single-deck floating roof浮顶周圈设环形密封舱,中间仅为单层盘板的浮顶。2.0.19 双盘式浮顶 double-deck floating roof整个浮顶均由隔舱构成的浮顶。2.0.20 罐组 a group of tanks

18、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的一组地上储罐。2.0.21 储罐区 tank farm由一个或多个罐组或覆土储罐构成的区域。2.0.22 防火堤 dike用于储罐发生泄漏时,防止易燃、可燃液体漫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2.0.23 隔堤 dividing dike用于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为了减少易燃、可燃液体漫流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多个区域的构筑物。2.0.24 储罐容量 nominal volume of tank经计算并圆整后的储罐公称容量。2.0.25 储罐计算总容量 calculate nominal volume of tank按照储存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不同,将储罐容量乘以

19、一定系数折算后的储罐总容量。2.0.26 储罐操作间 operating room for tank覆土油罐进出口阀门经常操作的地点。2.0.27 易燃液体 flammable liquid闪点低于45的液体。2.0.28 可燃液体 combustible liquid闪点高于或等于45的液体。2.0.29 液化烃 liquefied hydrocarbon在15时,蒸气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包括液化石油气。2.0.30 沸溢性液体 boil-over liquid因具有热波特性,在燃烧时会发生沸溢现象的含水黏性油品(如原油、重油、渣油等)。2.0.31 工艺管道 pr

20、ocess pipeline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液化烃的管道。2.0.32 操作温度 operating temperature易燃和可燃液体在正常储存或输送时的温度。2.0.33 铁路罐车装卸线 railway for oil loading and unloading 用于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作业的铁路线段。2.0.34 油气回收装置 vapor recovery device通过吸附、吸收、冷凝、膜分离、焚烧等方法,将收集来的可燃气体进行回收处理至达标浓度排放的装置。2.0.35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site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

21、电磁炉等除外)。2.0.36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的固定地点。2.0.37 库外管道 external pipeline敷设在石油库围墙外,在同一个石油库的不同区域的储罐区之间、储罐区与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的管道,以及两个毗邻石油库之间的管道。2.0.38 有毒液体 toxic liquid按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的规定,毒性程度划分为极度危害(级)、高度危害(级)、中度危害(级)和轻度危害(级)的液体。条文说明2 术语2.0.1 本条将“石油库”的定义修改为“收发、储存原油、成品油及其他易燃和可

22、燃液体化学品的独立设施”,相比本规范2002年版扩大了适用范围,将液体化工品纳入到本规范适用范围之中,解决了以往液体化工品库没有适用规范的问题。3 基本规定3.0.1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表3.0.1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注:1 表中TV不包括零位罐、中继罐和放空罐的容量。 2 甲A类液体储罐容量、级和级毒性液体储罐容量应乘以系数2计入储罐计算总容量,丙A类液体储罐容量可乘以系数0.5计入储罐计算总容量,丙B类液体储罐容量可乘以系数0.25计入储罐计算总容量。3.0.2 特级石油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计算总容量应小于1200000m3,其设施

23、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一级石油库的有关规定。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设施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0.10条注5的规定。2 原油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的有关规定。3 原油与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共用设施或其他共用部分的设计,应执行本规范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要求较高者的规定。4 特级石油库的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或等于2400000m3时,应按消防设置要求最高的一个原油储罐和消防设置要求最高的一个非原油储罐同时发生火灾的情况进行消防系统设计。3.0.3 石油库储存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

24、险性分类,应符合表3.0.3的规定。表3.0.3 石油库储存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3.0.4 石油库储存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除应符合本规范表3.0.3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3 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4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5 闪点低于60但不低于55的轻柴油,其储运设施的操作温度低于或等于40时,可视为丙A类液体。3.0.5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3.0.5的规定。建(构)筑物构件的

25、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三级耐火等级建(构)筑物的构件不得采用可燃材料;敞棚顶承重构件及顶面的耐火极限可不限,但不得采用可燃材料。表3.0.5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3.0.6 石油库内液化烃等甲A类易燃液体设施的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执行。3.0.7 除本规范条文中另有规定外,建(构)筑物、设备、设施计算间距的起讫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3.0.8 石油库易燃液体设备、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条文说明3 基本规定3.0.1 关于石油库

26、的等级划分,本次修订增加了特级石油库,限制一级石油库的库容小于1200000m3,对其他级别石油库的规模未做调整。本条根据石油库储罐计算总容量,将石油库划分为六个等级,是为了便于对不同库容的石油库提出不同的技术和安全要求。例如,本规范对特级石油库、一级石油库和单罐容量在50000m3及以上的石油库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安全要求。相对于甲B类和乙A类液体,甲A类液体危险性大得多,丙A类液体危险性小一些,丙B类液体危险性很小。根据石油库火灾事故统计资料,80以上是甲B类和乙A类油品事故,剩下的是乙B类和丙A类油品事故,丙B类油品基本没有发生过火灾事故。因此,对不同危险性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在储罐容量方面区

27、别对待是合理的。3.0.2 特级石油库有两个特征:一是原油与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共存于同一个石油库;二是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3。特级石油库一般都是商业石油库,商业石油库往往需要成品油(燃料类易燃和可燃液体)、液体化工品(非燃料类易燃和可燃液体)和原油多品种经营,且这样的混存石油库规模往往比较大,发生火灾的概率和同时发生火灾的概率也比较大,需要采取更严格的安全措施,故对于混存石油库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或等于2400000m3时,需要按两处储罐同时发生火灾设置消防系统。3.0.3 本次修订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的规定,对石油库储存的易

28、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进行了新的分类,分类的目的是针对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易燃和可燃液体,采取不同的安全措施。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1。表1 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注:1 本表摘自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 2 闪点小于60且大于或等于55的轻柴油,如果储罐操作温度小于或等于40,根据本规范第3.0.4条的规定,其火灾危险性划为丙A类。3.0.5 铁路罐车装卸设施的栈桥和汽车罐车装卸设施灌装棚等采用钢结构轻便美观,易于制作,但达不到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另外液体装卸栈桥(或站台)发生火灾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很少,故这一类建筑的耐火等级

29、为三级是合理的。3.0.6 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中,对储存液化烃等甲A类易燃液体的设施的防火要求有详细规定,且适用于石油库储存甲A类液体这种情况,故本规范要求按该标准执行。4 库址选择4.0.1 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4.0.2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4.0.3

30、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4.0.4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4.0.5 一级石油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类场地地区。4.0.6 覆土立式油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地形环境相协调的地带选址。4.0.7 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4.0.8 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4

31、0.9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污水排放的条件。4.0.10 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10的规定。表4.0.10 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m)注:1 表中的工矿企业指除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油气田的油品站场和长距离输油管道的站场以外的企业。其他设施指油气回收设施、泵站、灌桶设施等设置有易燃和可燃液体、气体设备的设施。2 表中的安全距离,库内设施有防火堤的储罐区应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覆土立式油罐应从罐室出入口等孔口算起,无防火堤的覆土卧式油罐应从储罐

32、外壁算起;装卸设施应从装卸车(船)时鹤管口的位置算起;其他设备布置在房间内的,应从房间外墙轴线算起;设备露天布置的(包括设在棚内),应从设备外缘算起。3 表中括号内数字为石油库与少于100人或30户居住区的安全距离。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4 、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等设施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按相应火灾危险性类别和所在石油库的等级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0。5 特级石油库中,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等设施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0。6 铁路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及工业企业铁路线的距离,应按本规范

33、表5.1.3铁路机车走行线的规定执行。4.0.11 石油库的储罐区、水运装卸码头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倍杆(塔)高;石油库的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其他易燃可燃液体设施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倍杆(塔)高;以上各设施与电压不小于35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m。 注:以上石油库各设施的起算点与本规范表4.0.10注2相同。4.0.12 石油库的围墙与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0m。4.0.13 非石油库用的库外埋地电缆与石油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4.0.14

34、 石油库与石油化工企业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石油库与石油储备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的有关规定;石油库与石油天然气站场、长距离输油管道站场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4.0.15 相邻两个石油库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大于53m时,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80m。 2 当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直径小于或等于53m时,两个石油库的任意两个储罐之间的

35、安全距离不应小于其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对覆土罐且不应小于60m,对储存、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且不应小于50m,对储存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且不应小于30m。 3 两个石油库除储罐之外的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1.3的规定增加50。4.0.16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16的规定。表4.0.16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注:1 当甲B、乙类易燃和可燃液体与丙类可燃液体混存时,丙A类可燃液体可按其容量的50折算计入储罐区总容量,丙B类可燃液体可按其容量的25折算计入储罐区总容量。 2 对

36、于埋地卧式储罐和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的储罐,本表距离(与厂内次要道路的距离除外)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m。 3 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构)筑物与库内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防火距离执行。 4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甲B、乙类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总容量大于5000m3,丙A类可燃液体储罐总容量大于25000m3时,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0.10条的规定。 5 企业附属石油库仅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时,可不受本表限制。4.0.17 当重要物品仓库(或堆场)、军事设施、飞机场等,对与石油库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

37、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协商解决。条文说明4 库址选择4.0.1 本条原则性规定了石油库库址选择的要求。由于有的石油库是位于或靠近城镇,所以石油库建设应符合当地城镇的总体规划,包括地区交通运输规划及公用工程设施的规划等要求。考虑到石油库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在储运及装卸作业中对大气的环境污染以及可能产生渗漏、污水排放等对地下水源的污染,所以本条规定了石油库库址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4.0.2 由于过去有些企业未经城市规划的同意,在企业内部任意扩大库容或新建油库,因不注意防火,发生重大火灾,不但损失严重,而且危及相邻企业和居住区的安全。为此本条规定了企业附属石油库,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

38、合城镇或工业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4.0.3 本条从地质条件方面规定了不适合石油库选址的地区,主要是考虑在这类地质不良、条件不好的地区建库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对油库的安全威胁大,应避免。4.0.4 在地震烈度9度及以上的地区不得建造一、二、三级石油库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在这类地区建库如发生强烈地震,储罐破裂的可能性大,对附近工矿企业的安全威胁大,经济损失严重。4.0.8 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1994中第4.0.1条,关于工矿企业的等级和防洪标准是这样规定的:大型规模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重现期)为50年100年,中型规模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重现期)为20年50年,小

39、型规模的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重现期)为10年20年。因此,本条规定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4.0.10 为了减少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在火灾事故中的相互影响,防止油气扩散损害人身健康,节约用地等,本条对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作了规定。表4.0.10中所列安全距离与本规范2002年版的相关规定基本相同。多年的石油库建设与运营实践经验表明,本规范制订的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能够满

40、足安全需要。对表4.0.10说明如下:(1)不同的火灾危险类别和不同的储存规模,其风险也会有所不同。因此,表4.0.10对不同性质和规模的设施予以区别对待。其中,序号1所列设施火灾风险最大,故对其安全距离要求也最大;序号3所列设施火灾风险最小,故对其安全距离要求也最小。(2)居住区的规模有大有小,当居住区规模小到一定程度,其与石油库的相互影响就很有限了,所以制订了各级石油库与小规模居住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可以折减的规定。(3)石油库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离,因各企业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千差万别,不可能分别规定。本条所作规定,与同级国家标准对比协调,大致相同或相近。(4)采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液体装卸区,装

41、车(船)作业时基本没有油气排放,相对无油气回收装置的液体装卸区安全性得到改善,安全距离有所减少是合理可行的。4.0.11 对于石油库与架空通信线路和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主要是考虑倒杆事故影响。据15次倒杆事故统计,倒杆后偏移距离在1m以内的6起,偏移距离在2m3m的4起,偏移距离为半杆高的2起,偏移距离为一杆高的2起,偏移距离大于一倍半杆高的1起。故规定石油库与架空通信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倍杆(塔)高”。4.0.12 对于石油库与爆破作业场地安全距离,主要考虑因素是爆破石块飞行的距离。4.0.15 对本条各款说明如下:1 本款是按照一级石油库的甲B、乙类液体地上罐组与工矿企业的安

42、全距离,确定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大型储罐最小间距的。2 因为两个相邻石油库储存、输送的油品均为易燃或可燃液体,性质相同或相近,且各自均有独立的消防系统,经过专门的消防培训,故当两个石油库相毗邻建设时,它们之间的安全距离可比石油库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离适当减小。“两个石油库其他相邻储罐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的规定,是根据本规范第12.2.7条第1款的规定制订的。3 “两个石油库除储罐之外的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1.3的规定增加50”是可行的。这样做可减少不必要的占地,为石油库选址提供有利条件。4.0.16 本条部分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43、规范GB 50016-2006及原来小型石油库设计规范,并作了适当补充。5 库区布置5.1 总平面布置5.1.1 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宜按表5.1.1的规定布置。表5.1.1 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注: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置统一考虑。5.1.2 行政管理区和辅助作业区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要求的前提下,可合并建设。5.1.3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储罐与储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5.1.3的规定

44、表5.1. 3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m)注:1 表中V指储罐单罐容量,单位为m3。2 序号14中,分子数字为未采用油气回收设施的汽车罐车装卸设施与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分母数字为采用油气回收设施的汽车罐车装卸设施与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防火距离。3 序号16中,分子数字为用于装车作业的铁路线与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分母数字为采用油气回收设施的铁路罐车装卸设施或仅用于卸车作业的铁路线与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4 序号14与序号16相交数字的分母,仅适用于相邻装车设施均采用油气回收设施的情况。5 序号22、23中的隔油池,系指设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隔油池。其中分母数字为有盖板的密闭式隔油池与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分子数字为无盖板的隔油池与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防火距离。6 罐组专用变配电间和机柜间与石油库内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应与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相同,但变配电间和机柜间的门窗应位于易燃液体设备的爆炸危险区域之外。7 焚烧式可燃气体回收装置应按有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建(构)筑物及地点执行,其他形式的可燃气体回收处理装置应按甲、乙类液体泵房执行。8 、级毒性液体的储罐、设备和设施与石油库内其他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应火灾危险性类别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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