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优秀医师(护士)认定(评选)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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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优秀医师(护士)认定(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为展现全县医务工作者救死扶伤、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优良作风和时代风范,激发全县广大医务工作者职业荣誉感、责任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信心,决定对在医学领域取得优异成绩和对人民健康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医师(护士)进行认定(评选),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县优秀医师(护士)”是我县医疗行业的最高奖,每两年认定一次,由县政府分别在当年护士节、医师节予以表彰。第三条县优秀医师(护士)的认定对象为全县卫健系统从事医疗、护理、预防、保健、管理等工作10年以上的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及在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

2、从事医疗、护理等工作10年以上的在职在岗的乡村医师(护土)。第四条县优秀医师(护土)认定条件:(一)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在弘扬医德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精神、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等方面事迹突出,医德医风堪称楷模。(二)在本职岗位刻苦钻研业务,勇于探索、不断创新,成绩和业绩突出,积极参与公共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科普工作,受到社会和患者广泛好评。(三)工作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近5年在基层医疗卫生健康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第五条县优秀医师(护士)每次认定25名,其中优秀医师10名,优秀护士10名,优秀乡村医师(护士)5名。申报市级以上优秀医师(护士)

3、等荣誉评选,从“县优秀医师(护士)”人选中优先推荐。已认定为县优秀医师(护)的,原则上5年内不得重复申报。第六条成立县政府优秀医师(护士)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委,承担日常管理工作。认定采用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法进行。推荐认定程序为:(一)基层推荐。认定通知公布后,各单位在民主推荐、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将推荐人员及事迹材料报县政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县卫健委)。(二)专家评审。县政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进行评议打分,实行差额评选方式确定参评对象,参评对象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o(三)征求意见。征求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公安等相关部门意见。(四)政府审定。县政府评审委员会

4、办公室综合专家评审和综合考察的情况,经县卫健党工委、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后,分别提名10名优秀医师、10名优秀护士和5名优秀乡村医师(护士)候选人,报县政府审定。(五)社会公示。县政府审定后的县优秀医师(护士)名单及事迹在县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六)发文公布。公示无异议的获奖者,由县政府行文公布,发放奖励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第七条县优秀医师(护士)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履行民主程序。第八条县优秀医师(护士)获得者的主要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可在评先选优、职称评聘等方面优先录用。第九条对在推荐认定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推荐认定等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并追回奖金。第十条实行退出机制,若当选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则取消其称号。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县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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