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法理学》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2024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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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法理学期末考试题库2024版第五大题、简答题题库说明:更新至2024年1月试题,适用于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学员期末纸质考试。当代中国的科学立法原则主要有哪些要求?答:科学立法原则,要求立法工作尽最大限度地尊重和反映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尊重和反映立法发展的规律性,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不唯书不唯上只求实。具体而言,这一原则要求:Q)立法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具体而言就是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我国的立法工作必须充分考虑到现实国情和实际,以此作为根本依据,而不能脱离、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2)立法工作必须从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

2、的实际需要出发。要反对脱离客观实际,主观主义地为完备法制而进行立法,甚至照搬照抄外国法律的倾向;也要反对在客观条件已经具备和成熟的情况下,不积极主动、抓紧时机去完备法制的倾向。(3)立法工作必须主观符合客观,加强调查研究。立法是人们有目的、有意识的自觉活动,而国家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与可能是客观存在,要想使二者统一起来,立法者就必须使自己的主观符合客观,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广泛了解社会发展的需要,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这样才能使立法符合客观发展的规律,才能制定出符合客观需要的法律法规。当代中国的社会监督有哪些?答:(1)民主监督(2分)人民政协的监督Q分)民主党派的监督(1分)(2)社会组

3、织监督(2分)人民团体监督Q分)社会团体监督(1分)企事业组织等的监督Q分)(3)媒体舆论监督(3分)(4)公民监督(3分)当代中国法的基本形式渊源及其主要特点是什么?答:当代中国法的基本渊源包括:Q)宪法;(2)法律;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军事法规和规章;(7)特别行政区的形式法源和国际条约。我国法的形式渊源的主要特点是:Q)基本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2)法的制定机关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多样性;(3)存在着一国两制框架下的特别形式渊源。当代中国法对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主要有哪些?答:我国社会主义法对市场经济的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4、Q)法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和稳定发展。主要表现在:法律保障商品生产、交换和分配的有序、安全、公平和高效;以法律保护市场中的自由竞争,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和推动市场的开放性。(2)法律保护市场主体的自由独立地位及合法权益。表现为:以法律确认和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以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的各种市场行为;以法律保障市场主体的多样化利益。(3)法是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如促进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为经济手段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法律保障,使相关宏观调控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解决在经济结构转变过程中所出现的宏观经济领域及相关社会领域中的问题;促进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4)法律有助

5、于抑制市场经济对基本社会价值和利益的侵害。对社会共同目标、基本价值等关注不够甚至有所损害,正是市场的自身缺陷之一。法律除了在经济领域中促进市场缺陷的克服,还在社会价值领域中阻止市场经济的不良影响。法律是捍卫社会基本价值的强有力盾牌。当代中国法有哪几类基本渊源?答:Q)宪法。(2)然律。行破法规。(4)地方性法规。(5)规章。自洽条例和单行条例。(7)军事法规和规章。(8)特别行政区的形式法源。(9)国际条约。当代中国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什么?答: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各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从哪些方面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

6、治的发展?答:法确认和保护着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为发展其权利和自由服务。法维护、促进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国家权力和正确行使。法是实行对敌专政的工具。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沿着正确方向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法促进了基层的民主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法在协调政治稳定和改革的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当代中国实行一国两制情况下出现的一国两法,与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过的类似情况有何不同?答:实行“一国两制”出现的一个国家存在两种法律制度与解放前中国存在两种不同社会阶级本质的法律制度,都是一个国家内存在着两种本质不同的法律制度,但他们在产生、法律地位、相互关系等

7、方面都有重大不同。解放前一个中国存在两种本质不同的法律制度的局面,是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与国民党旧政权对立、斗争的产物,是以两个敌对政权的存在为前提的。而实行“一国两制下一国内存在着两种本质不同的法律制度,是为了祖国和平统一的大业,是通过协商以法律方式解放祖国统一的创举。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只在解放区生效,且不为当时掌握全国政权的国民党政府所允许,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仍居主体地位。而实行“一国两制后,作为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的继承和发展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占据主导地位,为了和平统一祖国,解放港、澳、台回归祖国问题,设立特别行政区,允许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长期不变,这些原则

8、已获得宪法、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解放前一个中国中出现两种本质不同的法律制度,反映两种制度的一种敌对关系,其结局必然是一种制度代替另一种制度。而“一国两制”条件下出现的本质不同的法律制度,由于国际国内具体条件的变化,已不再是相互排斥的对抗性的关系,而转化为可以长期并存,互利互惠、互相促进、共同繁荣发展的关系。总之,当代中国法主体的社会主义本质,不改变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也不会改变中国法的主体部分的社会主义本质。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我国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大致有:Q)司法为民原则。司法为民原则要求在司法机关的一切活动中都要尽最大努力体现广大人民群众

9、的根本利益,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权利,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呼声,对人民群众充满感情等。简单地说,司法为民要求司法工作要亲民、便民、利民、护民、爱民。(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多年来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一项基本经验。这一原则在我国多部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以事实为根据,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适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依据,把对案件的处理建立在符合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而不是以任何主观想象、主观分析和判断作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在法的适用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3)法律适用一律平等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

10、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法的适用中的具体运用,也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必然引申。(4)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意味着:其一,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权。其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三,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不同于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什么?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有哪些新变化?答: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与福利国家

11、的政策相联系,采取一系列福利措施,出现了社会立法的新领域,在司法实践中从注意“形式公正转变为注意“结果公正,从以法律规则为中心转变为目的和政策为依据。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国家干预的增加,社会立法的出现,打破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所形成的公法和私法的界限。授权立法、行政立法的作用日益增大,社会立法的中心地位受到削弱,各种单行法、特别法的数量越来越多。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为了提高司法审判效率,解决法律爆炸”的问题,在刑法和侵权行为法中体现法治精神的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领域逐步让位于严格责任原则。在法律理论上,更加重视法外因素对法、法律过程的影响。首字音序E恩格斯如何论述法的起源和发展

12、问题的?答:在恩格斯看来,与国家起源相一致,法律起源问题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种历史观根本对立的、最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他指出:唯物史观是以一定的历史时期物质经济生活条件来说明一切历史事实和观念,一切政治、哲学和宗教的。但是,这个研究的基本点却很容易被忽略人们往往忘记他们的法权起源于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了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一样J例如,拉萨尔在他的那本法学专著既得权利体系中给自己规定的任务,就是要证明法权不是起源于经济关系,而是起源于仅以法哲学为发展和反映的意志概念自身J至于蒲鲁东主义者A米尔伯格,更毫无掩饰地宣布法权为永恒公平或永恒正义的产物。诸如此类的观点,正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向予以严厉

13、驳斥的法学家幻想”的典型表现。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是什么?答: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二级本质,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确认人们某项行为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志,不是随意的;法的第三级本质,是人们的行为自由和责任,人们的直接社会权利和义务是人的社会属性,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特别是经济关系的需要。法的变更的法律原因是什么?答:法的变更的法律原因是由于社会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法律制度内部诸因素(如法律规则、法律实践、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等)的内在和谐一致被打破,法律规则、法律实践及法律意识之间产生矛盾。法的工具性价值主要有哪些方面?答:法的工具性价值是从法这一

14、客体如何满足主体需要的角度来理解法的价值的。从这方面看,法有以下一些价值:Q)确认性价值,即确认其他价值的价值。(2)分配性价值,即有分配其他价值(如财富、权利等)的价值。(3)衡量性价值。法律往往对其所中介的价值,依其价值的大小多寡作不同的规定,从而法律就成了人们衡量不同价值的标准,具有衡量性的价值。(4)保护性价值,即法具有保护其所确认和分配的价值的价值。(5)认识性价值。法律规范可以成为人们认识它所规定的事实、关系的性质和意义的手段,法具有提高人们认识,对人们进行一定价值观的引导的意识形态性、宣传性的价值。法的基本特征(外部特征)有哪些?答:是一种行为规则(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15、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法的价值的分类如何?答:法所中介的价值。法的工具性价值。包括:法的确认性价值;法的分配性价值;法的衡量性价值;法的保护性价值;法的认识性价值。法的本身的价值。包括:法有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统一的价值;法有使社会稳定的价值;法的使国家强制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社会原因是什么?答: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关系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使建立在生产关系之上的包括法律制在内的整个上层建筑或快或慢地发生变革,旧的类型的法或迟或早地必然被新的更高类型的法所代替。法

16、的历史类型的变更是通过社会革命实现,即代表先进生产力的阶级推翻代表落后生产力的阶级。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是什么区别?答: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它赖以产生的生产关系加以划分的类别。凡是属于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同一阶级意志的法律制度就属于同一法的历史类型。法系则是按照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法的形式上、结构上的特征、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以及法的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律进行的划分。属于同一法系的可以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法,也可以是不同社会形态的法。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有什么区别?答:法的实施就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被具体运用和贯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的权利义务有可能实现,也有

17、可能实现不了。法的实施是法的实现的过程和手段,没有法的实施法律就实现不了。要实现法律,就必须强化法的实施。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是什么?答:按照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程度,可以分为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实现和不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实现。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的实现是指必须在一定的主体之间建立具体的联系,法律规范才能实现。其特点是:第一,主体各方应是具体的工或组织;第二,一方实现权利赖于另一方承担义务;第三,需要由权利人对义务兵人的主动行为。不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实现的法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不必建立具体的联系,法律规范就可以实现的形式。以法的实现是否需要国家干预为标准分为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指国家机关及其

18、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自觉按照法律规范的标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以法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方式为标准,又可将法的遵守分为权利的享用、积极义务的履行和禁令的遵守。法的适用的特征。法的适用的特征是什么?答:Q)法的适用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进行适用法律的活动。国家专门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诸如中国人民银行被授予中央银行的权力。(2)法的适用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专门活动。国家机关的活动具有多样性,并不都是法的适用活动。国家机关不在其职权范围内的活动或者虽在其职权范围内但

19、不是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都不属于法的适用活动。(3)法的适用是严格依照程序进行的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减少随意性和偶然性,使法的适用的每个环节都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才能保证法的适用的正确和公正。(4)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件。法的适用以法律规范为根据,使法律的一般规定具体化,从而产生个别性的决定,即适用法律的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5)法的适用结果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一定主体实行法律制裁。法的适用的种类有哪些?答:法的适用的具体种类是多种多样的,我们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基本分类:以法的适用与执行法

20、的职能的联系为标准,分为执行调整职能的法的适用和执行保护职能的法的适用。执行调整职能的法的适用,是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在没有出现违法的情况下,把法律规范的处理部分适用于具体的人或事,从而把一定的社会关系纳入法所规定的目的、秩序和范围当中。执行保护职能的法的适用,是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在出现违法犯罪的情况下,适用法律规范的制裁部分,执行法的保护职能,恢复被伤害的权利或对违法犯罪行为实行追究,给以制裁的活动。以法的适用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权力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如授予荣誉称号,决定特赦等);司法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如对民事、刑事、行政案的审判);行政机关对法的适用(如行政处

21、罚);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适用法的活动(如仲裁机构对有关纠纷作出裁决)。法的适用阶段有哪些?答:调查、分析事实情况阶段;选择确定要适用的法律规范;分析法律规范的含义,针对被适用的事实作正确的解释;作出法律决定,产生适用法的文件;将适用法的文件送达有关人员和机关;执行阶段;检查和监督适用法的文件的执行情况。法的体系同法学体系有什么联系和区别?答: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的体系与法学体系的联系表现为,法的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一国(或一地区)的现行法体系是该国(或该地区)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并且制约着法学体系的形成和大部分法学分科

22、的内容和范围。但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首先,法的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的范畴,法学体系属于社会思想意识范畴;其次,法的体系的范围仅限于一国全部的现行法,而法学体系的研究范围不仅包括法的体系的内容,而且还涉及不属于法的体系的其他学科,如法理学、法律史学等等;最后,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法的体系,但可以有多种法学体系并存。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答:立法体系或称为制定法体系,是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整体。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的联系为,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法的体系是内容,立法体系是法的体系的载体和外在表现形式。立法体系一般须以法的体系为基础,并反映法的体系。二者的区别表现为,法的体

23、系的组成因素是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而立法体系的组成因素是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文。考虑到应用的便利和立法技术的要求,每一法律部门并不只表现为一个法律文件。有时,一个法律文件中包括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有时,则多个法律文件的法律规范才能构成一个法律部门。法的外部特征。答:(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4)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法的外在特征是什么?答:法的外在特征有:Q)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即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无论是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都是

24、国家创制的法规。(3)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4)法是有专门的机构和程序来落实的规范。(5)法是以设定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具有继承性的根据何在?答:新旧法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间存在着客观联系。社会关系、生产力等因素的连续性决定了调整方面的连续性,这是法的继承性的基本依据。法有自身演变的特殊规律性、独立性。法律文件的成就被新的法律制度所吸收,并得以继续发展。法律调整的特点、地位和作用与该社会的整个民族文化和生活方式紧密联系。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答: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法理学与其他法学的关系;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在整个法学体系中

25、它是基础理论或者说是一门导论性或绪言性的学科,是学习和研究法学的入门的学科,没有这一学科的知识,就难以学习和研究好其他部门法学。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答:Q)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首先,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次,它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建立的社会关系;最后,它是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参加者意志的统一。(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产生法律关系的前提之一,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相应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任何法律规范直接、间接都是关于社会关系参加者权益与义务的规范。(4)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

26、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主要分类有哪些?答:(1)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一般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规定的最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具体法律关系是具体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绝对权法律关系与相对权法律关系绝对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为特定主体,另一方为不特定的主体,即权利人是具体的,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最典型的是财产所有权关系。相对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均为特定主体,即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具体的,最典型的是债权关系。(3)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就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它建立在主体合法行为的基础上。保护性法

27、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为了实现法律制裁,恢复被侵害的法律秩序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因而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4)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在平权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最典型是民事法律关系。在隶属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隶属关系,一方必须服从另一方的合法命令。(5)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这些是按照法律关系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性质而作的分类。不同部门法的法律规范,其性质存在很大不同,依据它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具有不同的性质。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哪些?答:Q)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基本经济、

28、政治和精神文化财富。它们通常是一般性法律关系或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基本的人权。(2)物质财富,指的是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财产权的对象的物品和其他一切物质财富。(3)智力成果,指人们的智力活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4)人身利益,指与人身不可分割的利益,如名誉、肖像、隐私、尊严、姓名等。(5)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和行为的结果,后者如服务行业的服务等。法律规范的分类如何?答:法律规范按其职能和专门化,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保护性规范以及专门化规范。调整性规范是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以权利并让他们承担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保护性规范是规定法律责任,以及制裁措施的。专门化规范

29、不是产生法律关系的独立的法律根据。在现实中,专门化规范是同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的,它具有补充的性质。专门化规范主要包括:A.一般性规范(一般确认性规范)的任务是在法律上确认一些最主要的事实,如确认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等等。B.定义性规范(概念性规范),它的任务是在法律上明确一定的概念。C.原则性规范(宣言性规范),它的任务是规定法律的目的、任务、原则。D.业务性规范,它的任务是明确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法律规范的生效、失效等等。E.冲突性规范,它的任务是规定某些法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按照法律调整的方式,调整性规范可分为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积极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

30、指规定人们有权自己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是指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消极不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积极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根据同个别调整的联系,即法律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调整的程度,法律规范可分为绝对确定性规范和相对确定性规范。绝对确定性规范,是指不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相对确定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调整的规范。这种规范又可依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程度,分为情况性的规范、必择其一的规范和任选的规范。情况性的规范,是指允许执法机关

31、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直接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必择其一的规范,是指规定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必须适用规范中列举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种。任选其一的规范,是指在规范中除了规定可供采用的基本方案以外,也规定了任选的方案。按照是否允许依法自主调整进行的分类。自主调整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自行为一定意思表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的是任意性规范,与其相对应的是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这种规范允许双方当事人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就一定问题达成协议。强行性规范,这种规范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能执行法律规定的方案,否则其协议无效。法律规范的特征有哪些?答:国家意

32、志性。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行为规则,具有要求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守属性。规范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范时所应受到的制裁措施。同一性。法律规范使用同一标准指导和评价人们的行为。逻辑性。法律规范是具有完整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答: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非法律规范或者是在社会关系和社会意识的基础上形成的,或者是非国家的组织制定的;非法律的规范是由习惯、传统、道德影响和一般的社会影响的力量(如团体内部的纪律)保证,而法律规范除了上述这些保证外,还受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法律监督的构成如何?答

33、法律监督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其中国家机关的监督是依照一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法律强制力,在一国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法律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各种法律活动,包括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活动,也包括社会组织和公民执法、守法的活动。法律监督的内容。各种法律监督对象实施的法律活动是否合法,都是法律监督的内容,都包括在法律监督的范围之内。法律解释的分类如何?答:按照解释的主体和法律的不同,可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又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非正式解释可分为任意解释和伦理解释。按照解释的效

34、力范围的不同,可分为规范性解释和个别性解释。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可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按照解释的方法的不同,可分为语法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和逻辑解释。法律权利的概念以及特点是什么?法律权利的特点。法律权利的特点主要有哪些?法律权利有哪些特点?答: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一定利益所采取的、有义务人的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法律权利具有下列特点;Q)它以法律的相应规定为前提,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结果,它是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的作为或不作为。(2)它以权利人所代表的需要和利益为目的。法律确认和保障权利,实际上就是确认和保障这一权利所代表的需要和

35、利益。(3)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权利的享用有赖于义务的履行。(4)它授予权利人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法律事实的种类。答:(1)法律事件。指法律不把一定后果的产生与当事人的意志相联系的客观事实或现象。事件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2)行为。指以当事人意志未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行为依其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法律调整的方式有哪些?答:基本的法律调整方式有: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允许的调整方式和禁止的调整方式。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允许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的调整方法;禁止的调整方法是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

36、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无论上述哪一种法律调整方式,都是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的。在集中的方法占主导的法律部门(如行政法、财政法等部门),义务和禁止的方式为主;在非集中的方法占主导的法律部门(如民法、劳动法等),允许的调整方式为主。因此,以上三种法律调整方式,各有所用,不可缺一。积极义务的方式用在人求人们准确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场合:允许的方式使人们有根据生活的需要和利益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这种调整方式最能使法律调整符合社会生活客观需要;禁止”的方式则是保证人们这种自由的必要条件。法律调整过程可分为哪几个阶段?答:第一阶段,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其特点在于确立了法律调整的规范性根据,把一定

37、的社会关系纳入了法律调整的领域。第二阶段,产生法律关系阶段。当出现一定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使一定主体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法律规范转化为现实的关系的阶段。第三阶段,法律上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的阶段。其特点是包含在法律规范中的要求,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参加者之间的具体行为尺度,又转化为社会关系参加者的实际行为,法在生活中获得了实现,法律调整到此结束。第四阶段,法的适用阶段。这一阶段在法律、法规被自觉遵守的情况下不需要,在法律、法规不被遵守时才需要。其特点是有管辖权的机关,发布产生法律效力的个别性文件。法律意识的分类如何?答:根据法律意

38、识的社会政治属性,可以划分为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法律意识;根据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阶段来划分,法律意识可以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根据法律意识的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众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法律义务具有哪些特点?答:法律义务具有下列特点:(1)它是法律要求必须履行的行为,义务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就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2)它是满足权利人所代表的需要和利益的手段。(3)它界定了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范围。义务人承担义务的范围不是无限的,对法定范围外权利人的利益要求,义务人有权拒绝。法律制裁的种类有哪些?答:L民事制裁。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

39、对民事违法者或应该承担责任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2 .刑事制裁。刑事制裁或称刑罚,它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行为者根据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措施。3 .行政制裁。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4.违宪制裁。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法律责任的特点是什么?答:法律责任与违法有不可分的联系。没有违法就没有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法律责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现的保证。法与道德的区别是什么?答:(1)法与道德形成的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法随着私有制、

40、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表现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以确定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道德则在原始社会中就存在了,一般是不成文的,没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的划分,并以义务性规范为主。(2)法与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完全相同。法律调整的是人们的意志行为,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道德则注重人们行为的内心动机,主要靠社会舆论、内在信念和传统习惯的力量来维持。(3)法与道德的前途不同。法将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而道德还将继续存在。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是什么?答:利益决定看法及其发展。第一,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第二,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第三,利益的发展决

41、定着法的发展。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第一、法本身不能创造利益,但在一定客观条件下,可以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第二、法也可能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第三、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法与自由、秩序、正义的关系各如何?答:法总是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的统治阶级的自由,并限制和排挤被统治阶级自由的手段。法是能把阶级社会一定历史下人们的自由与纪律有机地结合起来,反对任意和专横,从社会生活中排除单纯的偶然性和任意性的有效手段。法所确认、保护和发展的秩序,是维护统治阶级行为自由和纪律的秩序。法所体现的正义,总是阶级社会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上的正义,是统治阶级认为的正义。法所确

42、认、体现和保护的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益,不是截然对立的,它们往往是并存的;在具体情况下,它们之间会出现矛盾,运用法律治理国家,必须注意协调这些矛盾。法制、法治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答:法制是以法为核心的某国、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包括现行法以及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法律实践。法治是运用法律这样的实体工具,来管理社会和治理国家的原则。法律制度是与国家并存的现象,有国家就有法,就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但有国家、有法律制度却不一定实行的是法治。法治是与民主政治紧密联系的现象,民是主政治的组成因素。也就是说,有国家就有法制,但有法制还不一定有法治。法治基本含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1)法治即奉

43、行法律的统治的治国方略法治要求确认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和至上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基本方式。法治首先指的是一种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一种优于人治的治国方略。在现代社会,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已成为多数国家和学者的共识。(2)法治指依良法”而进行的治理依法治国的方略需要落实为社会的具体制度安排,要在制度安排中体现特定的社会价值理念。这就进一步对法的价值属性、法理念的特质等提出要求:依法治国即依良法治国,法治即良法之治、良法”有形式方面的规定性,也有内容方面的规定性,这是更根本的,即要求法律适合时代的需要、人民的需要、生活的需要。(3)法治也指在依法治理基础上形成的和谐秩序依法治国,要

44、求从秉持良法、从严格守法而形成一种以法律为主导的社会秩序,即要求从法治国家进而达到法治社会、和谐社会。依法治国不仅是国家政治生活领域严格限制权力的原则,也是社会领域保障社会治理有效性和社会生括自主性的原则。依法治国要达到的和谐秩序的状态是这样的:法律被严格地遵守和积极地利用,各种权力受到合理、有效的约束,社会成员享有充分的自由与尊严,社会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发展,法律奎上信念深入人心。封建制法有哪些特征?答:严格保护封建地主阶级的所有权;维护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确保封建等级特权;严刑峻法,残酷镇压农民的反抗;宗教的戒律和教会法(在西欧)起过很大的作用。首字音序H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和原则是

45、什么?答:目前,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法律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由于社会关系极其复杂,多种多样,在考虑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时,还必须考虑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方式。划分法的部门的原则有:划分法的部门时,必须考虑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的广泛程度和相应法律规范的多寡,使各法的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适度平衡;划分法的部门时,既要以全部现行法为基础,同时又要考虑法的发展,考虑正在或即将制定的法律;在划分法的部门时,在坚持从本国法制实际出发的基础上,要借鉴国外有益的法制经验。简述法的体系和法的部门。

46、答: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1)法的体系是一个内在统一,互相协调的整体。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制定和实施的指导原则相同。法的体系是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系统。法律体系作为一个体系”,它的内部构件是法律部门。(3)法的体系是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统一体。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一个法的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2)各个部门法又是相对独立的,它们之间的内容是相异的。(3)各个法律部门的结构和内容基本上是确定的,但又

47、是相对的和变动的。简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答: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简述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答: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三个因素,即假定,处理和制裁.假定,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该规范适用的条件部分。它指明该法律规范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适用.处理,就是行为规则本身

48、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这部分具体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遵循着如果一则一否则“的公式。在现实中的法律规范往往只有两个因素,第一个因素是彳艇,第二个因素是处理或制裁,这两个因素按“如果一则的公式安排。这种法律规范被称做命令性规范,以区别于逻辑性规范。简述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答: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法的适用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也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必然引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首先,在我国,法律适用于全体公民,没有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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