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01--根据省厅新颁变更管理办法-修订.doc

上传人:本田雅阁 文档编号:2053986 上传时间:2019-02-08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29.8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01--根据省厅新颁变更管理办法-修订.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01--根据省厅新颁变更管理办法-修订.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01--根据省厅新颁变更管理办法-修订.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亲,该文档总共2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01--根据省厅新颁变更管理办法-修订.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01--根据省厅新颁变更管理办法-修订.doc(2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01-根据省厅新颁变更管理办法-修订 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局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分类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职责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审查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审批 第六章 设计变更的实施 第七章 设计变更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部令2005年第5号)、海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

2、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局(以下简称省交建局)承担项目法人管理的项目,其他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设计变更应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论证,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符合省交通运输厅和省交建局有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 已批

3、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维护其严肃性,原则上不得变更,如遇以下情况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2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及设计明显不合理;勘察设计资料不详,设计图与自然建设条件(地质、水文、地形)不符。 (二)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便于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保证或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增进技术进步;或经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可达到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节省工程成本)、节省占地;或方便施工、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工期以及减少地质病害、改善施工条件、有利于环境保护。 (三)因农田、水利、工矿、铁路等设施和城镇、管网规

4、划及环境、文物保护等要求,对局部路段工程需进行变更和完善。 (四)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变化或上级主管部门及业主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要求。 (五)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工程地质灾害、国防等因素引起的变更。 (六)工程正式开工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前,因社会经济发展、建设条件、建设环境等的需要或因当地政府要求确需进行的变更。 (七)由于不按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规范和有关规程施工,导致不良后果所引发的设计变更,属于施工补救措施,其增加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但其设计变更的程序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设计变更要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论证,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

5、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 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以优化和完善设计为前提,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 3 条件,因地制宜,达到提高设计质量、节约建设资金、符合设计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的建设管理目标。 第七条 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修改及完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或报备。除抢险工程可边申请边实施外,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九条 因料场、取弃土

6、场运距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属合同约定内容,不纳入设计变更调整。除因政策性因素引起的运距变化可由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按照风险共担原则外,其它运距变化原则上不予调整费用。 第十条 设计变更文件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特殊情况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委托其它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分类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4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

7、变更: (一)连续长度为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为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连续长度为0.5公里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

8、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第十五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单项工程费用变化在100万元500万元之间 5 的,但变更费用需从项目预备费中支付时,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段单项工程费用变化60万元及其以上的,其它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段单项工程费用变化40万元及其以上的,称为“A类一般设计变更”;除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A类一般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称为“B类一般设计变更”。 第三章

9、 设计变更的职责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原则,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司其职。负责办理、审查工程设计变更的相关单位、个人必须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省交建局 省交建局工程管理科和计划财务科是设计变更管理职能部门。 工程管理科负责按程序办理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对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单位审核的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批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统一制定或修订省交建局设计变更管理有关制度。 计划财务科负责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合同外单价的审核;负责变更费用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单位 负责组织对

10、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A类一般设计变更进行论证、审查和上报,负责对B类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批。 6 对监理、设计代表的审查结果进行复核、确认,严格把关,并督促监理、设计代表履行好各自职责。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 负责对施工单位申报的设计变更与监理单位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查,负责下发变更设计通知单并完成变更设计文件的编制。 对设计变更理由的充分性、变更方案的技术合理性及经济性进行核实确认,变更金额较大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 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程序申报设计变更工作,负责对施工单位申报的设计变更核实并提出审查意见,负责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完成审批手续的设计变更工程。 对设计变更理由的

11、充分性、工程数量的准确性、工程单价的合理性及与合同条款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任,不得以含糊的词语(如属实、请设计院审定、请上级批示等)推卸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 报送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应详细说明原设计基本情况、工程变更原因、桩号、部位、工程项目、数量、单价及相关计算式,同时附齐有关测量、试验、检测、影像等资料。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 各参建单位对设计变更理由的充分性、程序的正确性、变更造价的准确性等进行严格审查;省交建局、项目建设管理单 7 位根据设计变更具体情况,视需要组织会审,对不合理的变更拥有否决权,上述有关审查文件将作为计量支付的最终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审

12、查变更理由的充分性 (一)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应严格审查变更理由的真实性、变更方案的技术合理性及经济性,区分施工方提出的变更是技术变更还是经济变更,对其提出的合理降低工程造价的变更应积极支持。 (二)对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应进行调查、分析,如果属于设计粗糙、错误等原因的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根据合同约定追究设计责任。 (三)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进行综合分析,因不能满足使用功能或在投资能有效控制的前提下提高设计标准的,可以变更。 第二十四条 审查变更程序的正确性 (一)设计变更应按基本建设程序与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报批,承包单位应按批准的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13、(二)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人在正式变更文件批复后15天内提出,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工程价款。如施工单位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工程价款和具体金额。 (三)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后,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在收 8 到之日起20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可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四)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设计的工程价款变更报告提交和确认的时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审查变更造价的准确性 (一)变更造价依据现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文件

14、的有关办法,参照建设管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核定。 (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批准的设计变更概预算范围内。批准的设计变更概预算是调整项目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与承包人结算工程变更费用的依据;工程变更费用的结算依照合同条款的规定,以工程量清单单价或以下原则计算变更单价,并以实际变更的工程数量为依据。 1.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已有单价的变更细目,直接采用合同清单单价; 2.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细目(工程范围、内容、质量要求基本相同)单价的,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参照相类似项目单价,确定变更单价; 3.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范围、内容、质量要求基本相同,但计量单位与本

15、合同段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的,可采用换算、类比、内插等方法,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间接使用工程量清单已有单价,形成变更工程的单价; 9 4.若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细目单价的,可以采用本项目其他合同段的相同细目单价的平均价,或参照平均价并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后作为变更工程的单价; 5.若本合同段及本项目其他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细目单价套用时,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一致的原则,以预算单价为基础,按中标价与控制价的下浮比例,确定变更单价; 6.变更工程的性质或数量,占整个工程的比例较大,则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各方依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

16、办法进行单价分析后确定合适单价,报项目法人审定后作为变更单价; 7.合同清单中有相应综合单价,但因省厅要求出现材料变更的,则原综合单价不变,只调整材料价差。 8.材料单价采用省交通工程造价机构公布的招标时期价格信息,前者未发布的材料可采用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公布同期的价格信息,对于以上机构均未公布的材料价格,由省厅委托省交通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市场调查后确定。 (三)除交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要求改变原有主要技术标准的情况外,设计变更发生的勘察设计费用不再另行增加。 设计变更发生的监理费用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合同约定的,批复的建安费增减在10%以内的不予以调整,超过10%部分另行计算增减量

17、。 (四)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 10 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设管理合同执行。 (五)按照本实施细则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六)项目变更费用依次从合同暂定金、招标结余、预备费中支出;预备费需经省交建局向省厅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审批 第二十七条 设计变更要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二十八条 设计变更程序 (一)设计变更分两个阶段提出,即提出设计变更意向和提交正式变更文件。设计变更意向批复后完善相关材料形成正式变更

18、文件,报相应部门审批。 11 1.设计变更意向需要提交的材料 (1)红头文件(注明“变更意向”、原设计概况、变更原因、内容、费用); (2)设计变更申请表; (3)附件 设计变更方案签认单; 设计变更工程数量估算表; 设计变更工程费用估算表; 会议纪要、来函等材料(如有); 必要的勘察、试验等其他有效支撑性材料; 必要的影像资料(尤其是隐蔽工程); 原设计文件。 2.正式变更文件需要提交的材料 (1)红头文件(注明原设计概况、变更原因、内容、费用); (2)附件 交建局(或省厅)已审批的设计变更申请表; 设计变更工程数量计算表; 设计变更工程费用计算表; 会议纪要、来函等材料(如有); 必要的

19、勘察、试验等其他有效支撑性材料; 必要的影像资料(尤其是隐蔽工程); 变更设计图纸。 12 3.设计变更材料的内容要求 (1)设计变更申请请示公文。文件名称按变更类别分类,格式为:关于*项目*设计变更申请的请示。公文正文内容须包括:所报设计变更情况简介(含项目概况、进度基本情况、变更部位、变更提出单位、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变更的合理性论证情况(需简述论证过程,并明确说明代建(如有)、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在论证中的意见)、设计变更增减费用及支出来源建议等; (2)设计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包

20、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提出变更建议的单位、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原因、拟委托的变更勘察设计单位、预估的造价变更、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等内容; (3)其他附件资料: 影像资料及其他有效性支撑材料。包括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合理性论证详细情况及相关支撑性文件资料(包括工程变更涉及到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施工、监理、设计等方面的各类原始记录、签证资料、会议纪要、专家意见及工程现场图像等);影像资料要真实反映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标明工程点位具体桩号和拍摄时间;属地质变化的,提供细部的土质状况;属运距变化的,提供GPS导航行车轨迹和里程计

21、算截图; 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另行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的委托书及受 13 委托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变更设计单位发生变化的); 变更设计方案(含费用)并附必要的勘察试验资料; 其他省厅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也可直接提出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三)B类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变更手续完善后报项目法人审查备案。 A类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到现场勘察,对

22、设计变更意向进行经济、技术论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变更意向和方案,报省交建局审批。 (四)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到现场勘察,对设计变更意向进行经济、技术论证,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变更意向和方案,省交建局审定后向省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第二十九条 审批单位划分 由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后报交通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A类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B类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审批并报省交建局备案。 由省发改委批准初步设计且项目管理权限归属省交通运

23、输厅的 14 公路工程项目,超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负责审批;其它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A类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B类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审批并报省交建局备案。 第三十条 审批内容 B类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核查变更材料的真实性、程序的正确性、造价的准确性,设计变更意向申请阶段批准变更方案、估算工程量及费用,正式变更阶段批准变更工程量及费用,并报省交建局备案。 A类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各方进行核查,综合现场调查结果及专家的意见,设计变更意向申请阶段审核变更方案

24、、估算工程量及费用,正式变更阶段审核变更工程量及费用,并报省交建局审批。 较大、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各方的意见进行核查,综合现场调查结果及专家的意见,设计变更意向申请阶段审核变更方案、估算工程量及费用,正式变更阶段审核变更工程量及费用,并报省厅审批。 第三十一条 修改设计 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一般设计变更也可由施工单位提供 15 变更设计文件,但要经原勘察设计单位确认。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

25、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设计单位完成变更设计的期限:重大设计变更20日内;较大设计变更15日内;一般设计变更5日内。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项目法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厅审查或批准。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还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向省厅提交以下材料: 省厅批复设计变更申请的书面文件; 设计变更说明;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工

26、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影像资料及其它有效支撑性材料; 省厅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审批时限 项目法人应当在收到完备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文件的审批。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 16 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请专家评审的,超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需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的,及重大设计变更需上报设计批复部门审批的,所需时间不计在上述期限内。 第六章 设计变更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0#”变更管理 (一)“0#”变更的界定 项目正式开工前,发现施工图文件与施工现场、设计文件与招标文件存在的差异,可以按“0#”变

27、更处理。“0#”变更是在施工准备阶段对招标工程清单修正和勘误的工作,包括工程量清单勘误和设计施工图纸勘误: 工程量清单勘误,以施工图设计为基础,计算各分项工程、细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合同文件中计量与支付的相关规定,将工程数量归口计入工程量清单相关章节各支付细目中。 施工图设计勘误,以本项目设计交底以及设计答疑为基础,将施工图设计中“差、错、漏”进行勘误,将施工图设计与建设条件不一致的进行调整,并根据合同文件中计量与支付的相关规定,将工程数量归口计入工程量清单相关章节支付细目中。 项目正式开工后,发现施工图设计与建设条件不符,或设计考虑不周导致的设计图纸错漏,均按工程变更处理。 (二)“0#”变

28、更的审批 17 “0#”变更对达到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规定的,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属于一般设计变更范围的,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单位进行复核后,报项目法人审定变更内容,编制“0#”变更汇总文件,报省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统一批复变更申请和变更设计文件 为加快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具备条件的设计变更可同时报送设计变更申请和变更设计文件审批,但相关申报材料必须完整并独立装订,相应主管部门可以统一批复。 第三十五条 设计变更编号规则 为便于统计和档案管理,所有设计变更报审文件编号须连续且不得重复,编号形式统一规定为:项目名称缩写的第一个拼音字母大写-标段号-变更编号(变更

29、类别)。其中变更编号从001起,变更类别分别按、区分重大、较大、一般设计变更。如:HDJZB-A1-001()意为:环岛高速九所至八所段A1标001号重大变更、DH-A1-001()意为:定海大桥A1标001号较大变更。“0#”变更单独编号存档。 第三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如抢险救灾、隧道塌方、边坡塌方、滑坡、桩基塌空、水毁等需紧急处理的情况)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联合代建(如有)、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各方确定紧急对策,签认现场办公会议纪要并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在24小时内按本实施细则规定书面报告相关审批部门;险情基本得到控制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

30、 18 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设计变更,将不予认可和计量,若因此造成工程设计功能改变或出现工程质量隐患的,施工单位必须返工或修复缺陷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追究代建(如有)、监理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路基土石方、路面结构层、软基挖除、排水沟、土路肩等不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施工安全的设计变更,在设计变更申请批复之后,施工单位可以在监理和设计单位的监督指导下组织施工。但施工前设计单位必须完成设计变更工点现场相关勘察资料和数据(包括影像资料)的采集,并经监理人签证确认存档,作为变更设计编制和报批的依据。 对于桥涵结构物、隧道、长大边坡处治、特殊工艺的

31、软基处治、大中型隐蔽工程及改变工程主要技术标准等设计变更必须在变更设计批复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设计变更工程据实计量,设计变更申请批复之后和至变更设计批复之前,设计变更工程最多计量到设计变更申请批复中全部预估工程预算的70%,变更设计批复后可计量到全部批复工程预算的95%(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设计变更造价最终以决算审计为主。 第七章 设计变更的责任 第四十条 设计变更审批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由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过失 19 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一)相关责任按以下要求予以追究: 视情节轻重,由省厅对有

32、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或将其不良行为列入信用评价记录档案,甚至限制其在海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中投标或承揽业务; (二)相应费用按以下要求承担: 因勘察设计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损失和投资增加超过项目合同金额10%的,将扣除勘察设计费质保金的50%,因勘察设计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损失和投资增加超过项目合同金额20%的,将扣除勘察设计费质保金的100%。 施工单位因施工不当等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并造成损失的,变更工程勘察设计费、施工工程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因监理的错误指令引起的工程变更并造成损失的,应扣减部分监理费,扣减的标准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申报设

33、计变更时要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及时提交设计变更申请,除抢险工程可边申请边实施外,要杜绝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随意性和未批复先实施的情况发生。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须建立各自的设计变更管理台帐。驻地监理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台帐的建立、复核和审查工作,驻地办负责其监理范围内各合同段施工单位变更台帐的汇总和管理;总监办负责各驻地办变更台帐的汇总和管理,所有设计 20 变更基础资料、变更令、开工令等由总监办负责收集。变更台帐必须及时,如实地反映项目变更的申报、批复情况,如有不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项目总监办应于每月25日前将汇总后的设计变更台帐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备案,项目建设管理

34、单位应于每月30日前将汇总后的设计变更台帐报省交建局备案。省交建局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每季度将汇总情况报省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肢解设计变更或越权审批或擅自修改设计变更,不得收受贿赂,损害国家利益。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交建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省交建局或项目建设管理

35、单位责令其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工、修建,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工整顿,降低信用等级,甚至提请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监理单位负有相应责任的,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将视情节轻重按合同和相关办法给予监理违约处罚。施工单位对上报 21 变更的工程量及单价弄虚作假的,项目总监办应予严格扣回,同时给予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通报批评,并按合同或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违约处罚。 监理人员故意拖延不报及虚报多报变更工程量的,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严重的勒令清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法律机关处理,并同时按合同或相关规定给予监理单位相应违约处罚。情

36、节严重的,降低信用等级。 设计单位不及时完成变更设计的或变更设计粗糙、错误遗漏较多的,省厅将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情节严重的,省厅将降低设计单位信用等级,并同时按合同或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违约处罚。 省交建局根据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上报的每月设计变更台账进行抽查,抽查中一旦发现出现以上情况或其他严重违约违规行为,除了以上相应处罚外,已经审定的一般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省交建局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项目法人没有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本细则中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职责由项目法人行使。 22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