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建(构)筑物抗浮设防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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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地下建(构)筑物抗浮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合建201118号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合肥市地下建(构)筑物抗浮设计与施工,防止出现地下建(构)筑物上浮、开裂等工程质量事故,针对当前我市地下建(构)筑物抗浮设计与施工现状,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与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开展了相关科研工作,并编制了合肥市地下建(构)筑物抗浮设防管理规定。我委对该规定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审查,现予以公布实施。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合肥市地下建(构)筑物抗浮设防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肥市地下建(构)筑物设计与施工,防止出现地下建(构)筑物上浮、开裂等工程质量事故,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

2、、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合肥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地下建(构)筑物的抗浮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地下建(构)筑物必须进行抗浮设计。抗浮设计施工图应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抗浮包括隔水、降排水及各种平衡上浮力的措施。第二章 勘察与设计 第五条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提供地下水的类型、地下水位的埋藏深度与升降变化幅度,同时应考虑基坑开挖及回填所产生新的地下水汇集情况,提供抗浮设防水位及抗浮措施建议,为建设工程抗浮设计与施工质量管理提供依据。 第六条 建设

3、场地地下水抗浮设防水位的综合确定,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如无可靠的长期观测资料,本市抗浮设防水位建议取值如下: 1、当建设场地地势较低且较平坦时,可取室外设计地坪下0.50m作为抗浮设防水位; 2、当建设场地地势较高且较平坦时,可取室外设计地坪下1.00m作为抗浮设防水位; 3、当建设场地地势显著高于周边,地表水、地下水径流条件较好时,可结合场地情况确定抗浮设防水位; 4、对于地质条件复杂的重要工程,应进行专项水文试验,并经专家论证。 第七条 地下建(构)筑物的抗浮设计主要是指依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提供的抗浮设防水位,按施工阶段、使用阶段及检修卸荷阶段等各种工况进行抗浮验算,合理选择抗浮措施。

4、第八条 地下建(构)筑物抗浮设计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抗浮措施: 1、增加压重; 2、设置抗拔桩或抗浮锚杆; 3、采用盲沟排水; 4、其他有效措施。 抗浮锚杆及抗拔桩的抗拔力应通过试验确定。 第九条 地下建(构)筑物抗浮设计不宜采用素填土、灰土或混凝土等不透水材料作为防渗透的隔水方案,如采用上述方案,应有可靠的技术保障措施,设计及施工方案必须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审查。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依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结合工程场地及周边环境进行抗浮设计。抗浮设计要兼顾整体与局部的抗浮稳定。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及时做好设计交底并参与验收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配合施工单位采取处理措施。第三章 施

5、工与监理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全面了解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设计要求,查明建设场地周围环境,认真做好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抗浮设防施工技术要求与注意事项,确保地下建(构)筑物抗浮施工的质量。 第十三条 地下建(构)筑物工程应及时做好回填土施工,回填土应分层夯实,回填质量应满足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地下建(构)筑物施工期间应做好排水、降水和基坑支护工作,在回填土施工之前,确保基坑内的地下水位低于底板底面标高以下0.50m,当降雨时,应确保基坑积水及时排出,防止地下建(构)筑物上浮。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的抗浮施工组织设计,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

6、应做好旁站,全过程监督地下建(构)筑物施工质量,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当地下建(构)筑物抗浮设计仅采用素填土、灰土或混凝土等不透水材料作为防渗透的隔水措施,而不采取其他抗浮措施时,施工单位应按通过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第四章 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重视地下建(构)筑物抗浮设防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工作,应全面承担整个工程项目的综合管理职能。在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图交底、施工抗浮专项方案制定等重要环节起到组织、协调及管理作用,不得破坏原有的抗浮措施,促使抗浮设防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 地下建(构)筑物工程施工期间应及时进行变形(沉降)观

7、测及地下水位监控,遇大气强降水时,应增加观测频次。一旦发现有上浮趋势,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到现场核查,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立即上报质量监督等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地下建(构)筑物发生上浮后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损伤鉴定,重点查明地下建(构)筑物上浮量、结构裂缝及损伤情况,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鉴定报告,提出加固处理方案。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建(构)筑物抗浮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不按本规定要求,擅自降低抗浮设防标准的各方责任主体,一经发现,责令整改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肥东、肥西、长丰等三县地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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