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第四章4汇付和托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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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付方式( Remittance),托收方式(Collection),信用证方式(letter of Credit),是汇款人或债务人通过本国银行运用各种结算工具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取得进口商付款或承兑汇票,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的一种结算方式.,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和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承诺若受益人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向指定银行提示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经银行审单相符,即可在即期、定期或可确定的将来时间获得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的付款,(二)汇付(Remittance),汇付方式的当事人 1、汇款

2、人 remitter 2、汇出行 remitting bank 3、汇入行 receiving bank 4、收款人 payee 是由汇款人委托SWIFT等电讯手段发出付款委托通知书给收款人所在地的汇入行,委托它将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 汇付方式的种类 1、电汇( telegraphic transfer, T/T ) 2、信汇(mail transfer,M/T) 3、票汇(demand draft,D/D),1、电汇与信汇,电汇含义 优缺点 优点:交款迅速 缺点:费用较高,信汇含义 汇出行不是使用电讯,而是使用信汇委托书或支付通知书,通过邮政航空信件方式寄发给汇入行。汇入行核对签字或印鉴

3、后,经审核无误后付款给收款人。 优缺点 优点:费用低廉 缺点:收款人收到的时间比较晚。,电、信汇业务程序图,2、票汇,定义: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其代理行或其他往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列明收款人名称、金额等,交由汇款人自行寄交给收款人,凭票向付款行取款的一种汇付方式。 优缺点 优点:费用最低 缺点:收款速度最慢 说明 T/T,M/T,D/D均为顺汇(结算工具传送方向与资金流动方向相同) 票汇业务程序图,3、汇付性质及其使用,汇付的性质 商业信用性质 汇付的使用场合 (1)对本企业的联号或分支机构和个别的极可靠用户用于赊帐交易O/A(预付货款、交货后付款COD、随订单付现CWO);

4、 (2)用于订金、货款尾数,以及佣金、费用等的支付; (3)大宗交易使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时的货款支付。,顺汇和逆汇示意图,付款人,收款人,结算工具,资金,顺汇,付款人,收款人,结算工具,资金,逆汇,银行1,银行2,合同,银行1,银行2,合同,凭单付汇(remittance against documents) 是进口业务中为了减少预付风险可采用的办法。进口人先通过当地银行(汇出行)将货款以信汇或电汇方式汇给出口地银行(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凭出口人提供的某些指定的单据和装运凭证付款给出口人。,(三)托收(Collection),定义: 托收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办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

5、取得承兑或付款,或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 分类: (1)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基本当事人 委托人(principal) 托收行(remitting bank)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付款人(payer) 可能当事人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 托收委托书,1、托收方式的当事人,付款交单 D/P (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卖方的交单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

6、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如果进口人拒付,就不能从银行取得货运单据,也无法提取货运单据项下的货物。 (1)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使用即期汇票,见票即付,付款赎单 (2)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使用远期汇票,到期付款,付款赎单 承兑交单 D/A (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取得全部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才付款。承兑交单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2、跟单托收的种类,3、跟单托收的一般业务程序,说明: (1) 托收方式是逆汇法。 (2) 3种托收方式的具体业务程序(见教

7、材) 即期、远期付款交单一般业务程序 承兑交单收付程序,4、跟单托收方式下的资金融通,凭信托收据借单代收行对进口商的融资方式 1、具体做法: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出具信托收据(T/R),凭以向代收银行借取货运单据,并提取货物。信托收据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于表示出据人愿意以代收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同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属银行。货物出售以后所得的货款在汇票到期日偿还代收银行,收回信托收据。,2、适用场合:在D/P方式下,进口人为了不占用资金或减少占用资金的时间,或者为了抓住有利行市,不失时机地转售货物,而提前付款赎单又有困难,希望能够在汇票到期前、

8、或在付款以前先行提货,就可以要求代收银行允许其借出单据。 3、性质:是代收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和托收银行无关。如果代收银行借出货运单据后,发生汇票到期不能收到货款,代收银行应对出口人和托收银行负全部责任。,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T/R): 1、具体做法:出口人在办理托收申请时指示银行允许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进口人如到期不能付款时,则与银行无关,一切风险由出口人自己承担。 2、性质:是由出口人主动通过托收银行授权允许进口人凭T/R 借单提货。 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由国际商会制定;最

9、新版本:URC522(1996) 详见教材。,5、托收方式性质和作用,性质:属商业信用。 作用:对进口商极为有利。进口商不需要预垫资金,或仅需垫付较短时间的资金。如果采用D/A,进口人还有进一步运用出口人资金的机会,或者仅凭本身的信用进行交易而无需购货资金。能起到调动进口人的经营积极性,提高交易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从而使出口人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6、办理托收应注意问题,认真调查进口人的背景情况。 了解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情况,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货款而造成损失。 了解进口国商业习惯,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应当争取按CIF、CIP条件成交,由出口人办理运输保险,

10、或投保出口信用险。在采用CFR、CPT、FOB、FCA等贸易术语时,应投保卖方利益险,以便当货物遇险、买方不付款时,卖方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运输单据一般做成空白抬头并加背书,如需做代收行抬头时,应先与银行联系并经认可后办理。被通知人一栏,必须详细列明进口人的名称与地址。 严格按照出口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被买方找到借口拒付货款。,(四)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1、国际保理(国际保付代理)Factoring 定义:也称出口保理或承购应收帐款业务。它是国际贸易中在以托收、赊帐等方式结算货款的情况下,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包括对买方资信调查、百分之百的风险担保、催收应收帐款、财务管理以

11、及融通资金等的综合性财务服务。 主要当事人:出口商、出口保理公司、进口商、进口保理公司 特点 (1)提供百分之百的风险保障。 (2)提供综合性服务项目。 (3)提供无追索权。,作用 对出口商的好处 (1)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决定其销售政策所必需的信息和数据。 (2)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完毕和向保理商转让发票的同时,即可获得80%以上的融资,从而满足出口商的资金流转需要。 (3)只要出口商的交货条件符合合同规定,出口商即可将进口商破产或拒绝付款等信用、经营风险完全转移给保理商。 (4)保理由于是建立在赊账交易基础上,实际上为买方提供了信用放款,从而可鼓励买方的进口和培养长期的合作关系。 对进口商的好处

12、 (1)出口保理的货款结算由于通过保理组织进行结算,从而可为买方省去较高的开证费以及保证金等,降低了进口商的资金成本。 (2)可获得延期付款的好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是收款没有风险,只要出口人认真履行合同,就没有后顾之忧。 出口人采用保理时应注意的问题,2、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 定义:是保障因国外进口人的风险和/或政治风险而给出口人所造成的收不到货款的损失。 特性:保证性、 专门性、政策性 我国现阶段的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范围主要向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倾斜。 发展 198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部 1994年我国出口保险业务由

13、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共同办理 2001年12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运营,保障范围 (1) 只承保全部或大部分是本国制造或生产的出口产品。 (2) 主要承保以商业信用方式出口的产品。 (3) 承保的风险,一般包括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两部分。 种类 (1)短期保险 (2)中长期保险 承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基本要求,我国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单适用范围 主要包括被保险人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帐(O/A)等一切商业信用为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信用期限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合同等。 责任限额的规定 被保险人应就保险单适用范围内的每一买方的信

14、用限额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的信用限额可以循环使用。这一信用限额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向这一买方出口货物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思考题 1、3、7、10、11题 案例思考:某年4月9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面函一同寄给了美国一家代收行。单据寄出后一星期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委托行将“D/P at sight”修改为”D/A at 60 days sight”。委托行在强调D/A 的风险性后,委托人仍坚持要修改,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当年8月2日应委托人的要求,委托行通知代收行退回全套单据。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3份正本提单只有两份,委托人立即通过美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进口商提走。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套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终不予理睬,货款始终没有着落,而委托人又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事隔数年,货款仍未收回。 从此案中应当吸取哪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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