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关民法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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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指南针司考系统强化班堂前测试答案民法(三)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1.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权利的分类。依据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的不同为标准,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故A项错误。依照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故B项正确。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单独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权利,故C项错误。依据依照民事权利的作用、功能不同,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2.答案:D 九天考资解析:本题考查出生时间的认定。自然人

2、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如何理解出生时间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依据民通意见第1条,认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标准依次为:(1)户籍证明;(2)医院出生证明;(3)其他有关证明。故本题中户口簿上记载的是8月30日是张明的出生时间,ABC项均错误,正确答案为D项。3.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宣告死亡的条件。宣告死亡除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外,必须要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以及与失踪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人,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本题中,冯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4年,但其妻只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而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BCD项中法院可以宣告死亡的说法是错误

3、的,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冯某所在单位只与冯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单位不具有申请人的资格,人民法院不应因单位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而判决宣告死亡,本题正确选项为A。4.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合伙责任的承担。民通意见强调无论以资金、技术、劳务等任何形式出资,无论是否参加经营,只要参加了盈余分配的,就是合伙人。本题中张某与吕某构成合伙,应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顾客的损失应向张某、吕某共同索赔,张某、吕某负连带责任,本题答案为C项。ABD项中关于顾客索赔责任的说法均不正确。5.答案:C解析: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并未办理所

4、有权转移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本题中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本题答案为C项。6.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陈某、李某对赵某负连带债务,李某同意履行债务不仅引起赵某对李某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也引起赵某对陈某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故ABD项中关于李某同意履行债务对其他人债权诉讼时效不中断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7.答

5、案:C解析:本题考查隐私权、名誉权的区别。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是确有其事,但不宜公开;名誉权则是捏造事实。本题中A医院将该院近一年治愈的性病病人名单刊登在报纸上,属于确有其事,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故A项侵害名誉权的说法错误,C项正确。某医院的行为并未侵害患者的就医权,B项错误。性病患者的治疗信息是患者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属于隐私的范畴,医院将该性病患者名单刊登在报纸上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故D项错误。8.答案:D解析: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6、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据此ABC项均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事由,D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已达1年不属于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本题为选非题,故D项为正确答案。9.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未作出接受遗赠或者遗赠与否的法律效力。根据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故本题答案为C。10.答

7、案:B解析:根据继承法意见第6条规定,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因此A、C项错误,B项正确。本题没涉及遗嘱的时效问题,遗嘱生效的时间是从被继承人死时才开始,而不是从遗嘱形成时开始。所以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项。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11.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民法的调整对象。只要明确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精义,对本题的回答就十分有利,AB项为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为民法调整对象,其属于行政法调整对象,不当选。C项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

8、D项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归属关系,故本题答案为CD项。12.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无效民事行为。本题A项中刘某迫使王某同意订立为其走私香烟提供运输服务合同的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B项中10周岁的张某与他人订立的购买一台价值3000元手机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C项中甲企业董事长收受回扣,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低价转让给外企,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无效法律行为;D项中赌博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法律行为,故本题答案为CD项。13.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代理中连带责任情形。根据民法理论,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具体包括:(1)被代理人授权不明时的连带责任;(2)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

9、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与第三人对被代理人的连带责任;(3)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仍然与其进行民事行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与第三人对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4)在复代理中,因代理人和复代理人的共同过错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代理人和复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5)在代理行为中,被代理人不反对代理人的违法行为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违法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ABCD项均正确,正确选项为ABCD。14.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关于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是否必须认识本人这个问题,根据民法理论,无因管理之要件旨在区分是为自己还是自己以外的他人管理

10、事务,至于该他人是谁,并无认识之必要,本题中纵然甲对管理对象有误认,也不影响甲就其救的老人成立无因管理,故本题AB项错误,CD项为正确答案。15.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无权处分、不当得利。首先应指出的是,甲将珠宝托付给乙保管,乙擅自出卖的行为涉及无权处分,并非无法律上的原因,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B项错误。本题中,乙无权处分了甲的珠宝,珠宝已经交付,买受人丙已支付价款时,丙因其善意而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此时权利人甲可选择基于与乙之间的保管合同而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亦可就乙无权处分甲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故AD项正确。另外,乙从丙处取得珠宝货款无法律上的原因,构成不当得利,甲

11、也可向处分人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且此时乙非恶意的不当得利,返还范围以得利时的利益为限,对乙花费的1000元费用不予偿还,C项正确。故ACD为本题正确答案。16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原则上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故CD项不当选。另外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1)患者

12、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无过错;(2)抢救等紧急情况下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据此本题答案为AB项。C项中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属于医院的过错,医疗机构不免责,D项中因患者太多,耽误了诊疗时间亦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17.答案:AC解析:像册属于民法上的物,拾得后不还属于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故选项A正确。由于照片合成属于捏造事实,故只是侵犯名誉权,而非侵犯隐私权。此处可能有争议的是是否侵犯肖像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侵犯肖像权应当以营利为目的。甲的行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故AC项符合题意,为本题正确答案

13、。18.答案:ABCD解析: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本题中A项中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B项中遗嘱未处分的遗产,C项中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D项中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部分的遗产均符合题意,本题答案为ABCD项。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19.答案:ACD解析:本案中刘某因生命权受到损害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民法规定,死者的近亲属可向责任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故A项正确,B项错误。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刘某的近亲属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应当包括赔偿医疗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故CD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项。20.答案:C解析:乙公司对下暴雨就应当是可预见的,并且其有义务定期检查其围墙的质量,以免发生致人损害的事故。本案中刘某的损害,并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因此,应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事张某对事故的发生没有故意与过失,不应承担责任,故ABD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学人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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