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发展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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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发展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商业性金融的发展问题日益凸显出其重要性。本文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发展研究旨在全面、系统地探讨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的发展状况、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文章将首先对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的发展历程进行回顾,分析其在不同历史阶段的特点和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深入剖析当前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如金融服务不足、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金融产品创新滞后等。文章还将对农村商业性金融发展的内外部环境进行深入研究,包括政策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等。通过对这些因素的综合分析,文章将提出促进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健康发展的策

2、略建议,以期为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二、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初期。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经济的逐步活跃,农村商业性金融开始起步,并逐步发展成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早期,农村商业性金融主要以农村信用社为主,这些机构在支持农民生产、生活需求,以及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传统的农村商业性金融面临着诸多挑战。一方面,农村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农民收入的提高,使得农村金融服务需求日益多样化;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自身的改革和发展也对农村商业性金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应对

3、这些挑战,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目前,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多种机构类型。这些机构在农村地区广泛分布,为农民和企业提供了丰富多样的金融服务。同时,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农村商业性金融也开始向数字化、智能化方向转型,提高了服务效率和质量。然而,尽管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取得了显著的发展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覆盖不足,部分地区金融服务空白;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有待提高;金融服务产品创新不足,难以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需求等。这些问题制约了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未来我

4、国农村商业性金融的发展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加强风险管理,推动金融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覆盖面。还需要加强与政府、社会各方面的合作,共同推动农村商业性金融的健康发展,为农村经济的持续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三、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的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在不同程度上塑造和制约了其发展方向和速度。以下是对这些影响因素的深入分析:政策环境:政府的政策导向和支持对农村商业性金融的发展至关重要。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贷款政策等在内的政策措施,能够直接影响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和市场竞争力。农村经济基础: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农民收入等因素决定了农村商

5、业性金融的市场需求和业务空间。经济发展水平越高,金融需求越旺盛,金融机构的发展动力越强。金融服务供给: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数量、规模和服务能力直接决定了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和质量。机构数量不足、服务能力有限会制约金融服务的普及和深化。金融创新和科技应用: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创新和科技应用对农村商业性金融的影响日益显著。数字化、移动化、智能化的金融服务能够有效提升金融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扩大服务覆盖面。风险管理能力:农村商业性金融面临着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多种风险。风险管理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和持续发展。人才队伍建设:专业的金融人才是推动农村商业性金融发展的关键。人才

6、短缺、队伍素质不高会制约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的发展受到政策环境、农村经济基础、金融服务供给、金融创新和科技应用、风险管理能力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为了促进农村商业性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四、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发展的策略与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商业性金融的发展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为了有效地推动农村商业性金融的发展,我们需要从多个维度出发,提出具体的策略与建议。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通过设立更多的农村金融机构,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以提供更加全面和便捷的金融服务。同时,

7、也要推动金融科技的应用,如移动支付、网络银行等,以提高金融服务的普及率和效率。我们需要加强农村金融风险防控。这包括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以及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同时,也要引导农民增强金融风险意识,避免盲目投资和过度借贷。第三,我们需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政府可以通过提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更多的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同时,也要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以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我们需要加强农村金融教育和培训。通过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农民的金融素养,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利用金融产品和服务。也要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I,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

8、服务水平。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的发展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出发,提出具体的策略与建议。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推动农村商业性金融的发展,为我国的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五、案例分析为了进一步深入了解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本研究选取了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农村地区进行案例分析。这些地区分别是东部沿海的A县、中部地区的B县和西部山区的C县。A县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较为发达,农村商业性金融发展较早,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和体系。在A县,我们重点调查了当地的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这些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例如,他们推出了针对农户的小额贷款、农

9、业保险等业务,有效缓解了农民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同时,A县的金融机构还通过加强与政府、企业的合作,推动农村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B县位于我国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适中,农村商业性金融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在B县,我们发现当地的金融机构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一方面,由于农村地区信用体系不健全,金融机构难以对农户进行有效信用评估,导致部分农民无法获得贷款支持。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抵押物,农民在申请贷款时往往需要提供担保人或质押物,增加了融资难度。针对这些问题,B县的金融机构正在积极探索解决方案,如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合作,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等。C县位于我国西部山区,经济发展

10、相对滞后,农村商业性金融发展面临较大困难。在C县,我们了解到当地的金融机构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方面遇到了诸多困难。由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等因素,金融机构难以覆盖所有农村地区,导致部分农民无法享受到金融服务。由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的收入水平有限,难以承担较高的贷款利息和金融服务费用。为了改善这一状况,C县的金融机构正在加大投入力度,扩大服务范围,降低服务成本,同时积极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和政策优惠。通过对这三个地区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发展在不同地区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问题。东部地区凭借其较为发达的经济基础和良好的金融环境,农村商业性金融发展较为成熟;中部地区在发展过程

11、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但正在积极探索解决方案;而西部地区则面临着更大的发展难度和更紧迫的发展需求。针对这些问题和挑战,我们建议政府部门加大对农村商业性金融发展的支持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优化金融服务环境;金融机构也应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满足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通过政府、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发展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前景和更加美好的未来。六、结论与展望随着国家对农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本研究通过对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的发展历程、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发展策略进行了系统的

12、分析和研究,揭示了其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结论上,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农村商业性金融的覆盖面和服务深度还有待提高,尤其是在偏远地区和贫困地区,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依然突出。农村商业性金融的风险防控和内部管理能力还有待加强,以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和要延。农村商业性金融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也需要进一步提升,以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展望未来,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的发展需要在政策引导、金融创新、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取得突破。政府应继续加大对农村商业性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为其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应积极推动金融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以满足

13、农村经济发展的多样化需求。农村商业性金融应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金融服务的稳健运行。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的发展虽然面临诸多挑战,但也充满机遇。只有不断创新和完善,才能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参考资料: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持续推进,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日益成为各界的焦点。农村金融作为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的核心,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策略,以期为优化农村金融市场、提升金融服务质量提供参考。过去几年,国内外学者针对农村金融发展策略进行了广泛研究。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农村金融市场的培育与完善

14、、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创新、政策支持与监管、金融风险防范等。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以下不足之处: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已形成以农村信用社为主导,农业银行、农业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基本格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类金融机构纷纷加大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多元化的农村金融需求。然而,农村金融市场仍存在以下问题: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多元化的农村金融需求;风险防范: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风险评估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政策支持: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地区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创新:积极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如“乡村振兴贷”、“农

15、业科技贷”等,以满足不同客户的融资需求;风险防范:加强信贷风险管理,落实抵押担保制度,同时借助科技手段提升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人才培养:与高校合作设立农村金融人才培训基地,提高本地金融人才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该地区农村金融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金融机构纷纷加大力度参与农村金融服务,金融产品和服务日益丰富,金融服务质量明显提升。这充分验证了本文提出的农村金融发展策略的有效性。本文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出发,深入探讨了农村金融发展策略。通过综合分析政策支持、金融创新、风险防范和人才培养等多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同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验证了这些策略的有效性和改进方向。我国

16、农村金融发展对于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应进一步重视和推动农村金融的发展。未来研究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如何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如何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如何更好地发挥政策支持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的作用等。希望本篇论文能为相关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农村普惠金融作为金融服务的一种重要形式,正逐渐受到广泛。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对于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目前我国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深入研究和解决。因此,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路径,以期为农村普惠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17、提供参考。农村普惠金融是指通过金融服务向农村贫困人口提供支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一种金融服务形式。在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中,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受到了广泛。国外学者研究了农村普惠金融的起源、发展和影响,认为农村普惠金融对于减少贫困、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国内学者则从我国农村普惠金融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一些具有参考价值的观点。然而,国内外研究对于我国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路径尚需进一步探讨。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搜集相关文献资料,整理分析我国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现状及问题,并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通过实证研究,我们发现当前

18、我国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以下问题:(1)农村普惠金融体系不健全;(2)金融服务覆盖面不足;(3)金融产品和服务单一;(4)缺乏有效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1)加强农村普惠金融机构建设;(2)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3)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4)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路径进行研究,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政策建议。这些政策建议对于促进农村普惠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同时.,我们发现,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社

19、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全面普及和深化发展。农村商业性金融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国内外相关研究表明,农村商业性金融在促进农业现代化、乡村产业发展、农民增收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然而,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资金供给不足、金融服务单风险防控能力不足等。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问卷调查法和实地访谈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以全面了解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资金供给不足:目前,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普遍存在资金供给不足的问题,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

20、需求。金融服务单一: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产品较为单一,缺乏针对农民和农村企业的创新金融产品。风险防控能力不足:农村商业性金融在风险防控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容易受到市场波动和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商业性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容忍度,引导更多资金流向农村。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应积极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满足不同层次的农村金融需求。加强风险防控能力: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完善风险评估体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发展现状和问题的研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商业性金融的政策支持力

21、度,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并加强风险防控能力,以促进农村商业性金融的健康发展。未来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如何提高农村商业性金融的市场竞争力和服务水平,以及如何加强与其它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与协调,共同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商业性金融机构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和组建起来的,以营利为目的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承担了全部商业性金融业务。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法则,出于商业标准的行为目标,以,恰当合理地安排其资产负债结构,以在流动性和安全性允许的前提下实现盈利的最大化。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有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大类。我国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

22、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我国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将保险业列入金融体系,是由于经办保险业务的大量保险收入用于各项金融投资(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O而运用保险资金进行金融投资的收益又可以积累保险基金,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我国的保险公司也属于商业性金融机构。另外,我们习惯了国内多年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分治的现实,现在国内许多金融和非金融机构开始筹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在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还找不到完全准确的定义。从宏观方面来看,中国目前尚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性安排。根据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

23、联合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管委员会1999年发布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一个公司在拥有实业的基础上,可以跨行业控股或参股,在同一控制权下经营银行、保险、证券两个以上的金融事业。这是当今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趋势,消费者可以在一个金融机构同时实现银行存贷款、票据金融、信用卡、票据、保险、证券、期货和共同基金等交易活动。不言而喻,金融控股公司属于商业性金融机构,是独立的公司企业法人。目前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有如下两类: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代表处和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营业性分支机构,由于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直接营利的业务活动,所以只有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营业性分支机

24、构属于商业性金融机构。但是,由于它们是分支机构,是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下面就不再阐述。目前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它们在从事业务活动中,均贯彻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自主经营与保本微利的基本原则。由于我国商业性金融机构是依照公司法和与其相对应的金融法律法规设立的,所以我国商业性金融具有一般公司企业法人的基本特点。但是商业性金融机构与公司企业法人又有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设立的法律依据和条件不完全相同。一般的公司设立只需依据公司法设立,而商业性金融机构还需依据相应的金融法律法规设立,并且需要经过相应的国家金融监管机关审查批准;第二,经营的商品不

25、同。一般公司经营的是一般商品,而商业性金融机构经营的是特殊商品,即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第三,经营的方式不同。一般公司的经营方式,都是将商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通过交易同时转让出去,也就是将商品卖出去。而商业性金融机构经营货币时或是将货币借贷出去,也就是只转让货币的使用权,保留货币的所有权,或是将货币投资出去;第四,经营商品权益来源不同。一般公司企业的收益主要来源于经营商品的价值增值。而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收益不是来源于货币的增值,因为货币本身是不能增值的,它们的收益要么来源于利息,利息是资本所有者(债权人)因贷出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债务人)手中获得的报酬。要么来源于货币投资的回报。由此可知,我国的商

26、业性金融机构是特殊的公司企业法人。在一个实行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家的金融业,可以分成两大类,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笼统的说,就是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机制和原则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政策性金融,也就是在一国政府主导下的,为配合国家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一种资源配置系统,政府也是一种资源配置系统。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是有效率的,但也不是万能的,市场机制也具有本身固有的缺陷,经济学称之为“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为政府介入和干预提供了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依据。所以,作为现代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主要途径之一的金融

27、市场在调节金融资源的配置中当然也要以市场机制和原则为基础,这样才会有效率,同时对于金融资源配置中市场机制的失灵问题和缺陷问题,也需要政府通过创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来校正,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有效性和社会合理性的有机统一。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是实行市场经济国家完整的金融统一体中不可或缺的两部分,其中以市场机制进行运作的商业性金融是主体部分,以政府为主导进行运作的政策性金融是必要补充。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是我国金融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的性质、行为特征、业务范围、融资原则是不同的。从性质上看,商业性金融机构从事商业性金融,是公司企业性质,具有商事性,赢利性;而政策性金融机构经营

28、政策性的金融业务,是特殊的金融机构,体现国家意志性、社会性。从行为特征看,商业性金融机构作为经营金融交易的企业性法人,以市场为导向。一般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的前提下,以追求自身财务效益和利润最大化为主要行为特征,社会效益体现于财务效益之中。而政策性金融机构则恰好相反,它虽然不是完全不考虑自身财务效益问题,但从总体上看它作为政府的金融机构必须以执行国家社会经济政策为主和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行为特征是依政府政策导向行事和以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商业性金融机构以市场为导向,以追求盈利最大化为目标。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的经济职能相联系,是贯彻政府政策的一种工具,其目标是政策效益和社会效益。

29、从业务范围看,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十分广泛的,现代金融制度中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具有综合化特征和趋势,即同时经营多样化的金融业务。而政策性金融机构则由于与不同的政策导向和业务领域相适应,往往具有特定的业务范围和对象。如国家开发银行,就以国家重点建设为主要融资对象,主要办理国家重点建设(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政策性贷款及贴息业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农副产品收购、农业开发等方面的政策性贷款为主要业务;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从融资原则上看,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法则,出于商业标准的行为目标,以“流动性、盈利性、安

30、全性”为融资准则,而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一般要以政府的经济职能和政策为依据,按照政府的意向来安排其融资活动和资产负债结构。具体而言,其融资准则的特殊性在于:(1)不介入商业性金融机构能够从事的项目,主要经营和承担私人部门和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搞的项目,为此政策性金融机构常被看作是填补资本市场空缺的机构;(2)主要提供中长期的廉价(低息)资金,有的甚至不能按期偿还和价格低于筹资成本,为此而发生的亏损由政府予以补贴,以避开利润的诱惑和干扰;(3)对其它金融机构所从事的符合政策性目标的金融活动给予偿付保证、利息补贴或投融资,以此予以支持、鼓励、吸引和推动更多的金融机构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另外,商业性金融机

31、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职能上的最大差别就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参与信用创造,而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不办理活期存款、汇兑、结算和现金收付等商业银行业务,其负债是货币体系已经创造出来的货币,而其资产一般均为专款专用。因此,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不具备信用创造的功能。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商业性金融结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关系归纳为三种关系:平等关系。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它们是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商业性金融机构代理具体的金融业务,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虽然政策性银行享有某些优惠待遇,但并无凌驾于商业性金融机构之上的权利,否则就会构成对商业性金

32、融机构利益的侵犯。因此,我们不能以政策性金融机构管辖商业性金融。互补关系。从以上的阐述得知,商业性金融机构构成一国金融组织体系的主体,承办绝大部分的金融业务,而政策性金融机构则承办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办理和不能办理的金融业务,在商业性金融业务活动薄弱或遗漏的领域开展活动。两者之间形成主辅、互补而非替代、竞争的关系。?配合关系。许多政策性银行因受分支机构缺乏的限制,其政策性业务的展是间接的,即通过商业性银行转贷给最后贷款人。并且,政策性银行对商业银行从事的符合政府政策要求的业务活动给予再贷款、利息补贴、偿还担保等鼓励与支持,在业务上进行一定的监督。故两者之间又有一定程度的配合。从推动经济发展的角度

33、看,经济和金融工作具有很大的共性,同时又具有互补性。地方经济需要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服务与投入,从而推动经济增长;商业性金融机构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与帮助,从而实现区域内业务的快速发展。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推出适合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服务,配合政府产业政策的需要,日益改善与当地政府关系,商业性金融机构本身才能不断的发展壮大。政府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建立起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但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必须认识到商业性金融机构是独立的市场化的企业法人,要依照市场机制进行商业性运作,这就必须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独立性必须得到保障。政府和政府各部门

34、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不能把商业性金融机构视为其附庸,不能干预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所以,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结构要按业务需要而非行政区划设置(第19条);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和提供担保(第41条);商业银行除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63条)、监事会(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18条)、发行金融债券和境外借款需报有关政府机关批准(第45条)外,不受任何其他行政干预。保险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24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证券法第135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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