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付款证明有限公司: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J于年月日通过(口银行转账现金支付口银行卡刷卡口微信转账口其他方式)方式汇入贵司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人民币)。此款项系本人代向贵司支付的购买的款项及其他款项,车架号。贵司收到相应的款项后即视为向贵司支付了人民币元(小写)的款项。本人直接与进行结算,本人将不再以任何理由就此向贵司主张任何权利,且贵司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特此说明。情况说明人:年月日
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