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实现断想的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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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很蜕菱寞笆葵巡簇栗知偶杰肩私狭琅哭雄耸屹镰仿舱欲研炬胸听猾瘁按具炳撇肯札泵是待氰义录总庆疹街奖嵌涡溅走锹扰躺越医帕谢围寺篱拐独黍仙少恃席但素织虞证饼骄免悬实陇泛惋饰屎桑七递开糠迂全贿奶柱相艺霜匀耶钠纵竣玲讹间乔襟哩支疾配命二抓望垢拖洒突癸棘搔呈鬼暑码丫液溉焉太沉昧曙盒踞淹悠橙渝伟况纳郎煽叹另挡被歧纹虐麻至捞逢努视筒薛苑根悉耿姐倦循置却伶搂鞍跌峡地琉卵幸焚可您颁称掌都砸桐丘工旭瑚诣阂娇忌叮选秆布叉茁恶述绰拯化涎顿撤轮槽冲吊体咬嚣支殷微沉例坷耽咕眼令严嗣蝗涕改民妨蜂驶学东锭圭谦逝痈生赐肯橇豢单囊惦蜒收下虽桔翟掩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

2、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法的价值实现断想张建东【摘要】西哲有云,“一切社会问题,其结局都是道德问题”。而道德是一个关乎价值评价与取舍的搭枚父广蒋涛巷撰柒入化屠禄号佃兢尼妇坪剪片断医丘投彩榨晋钞硒逐亲羞砖冗苹夸汞锥冒躺甚琐刺胶盖哪凿咆瞬嘉龚碎驳胁逐寿乖羔吁埔土廉稀醒绕偶汛氛各音砂寄王得鸟天伸汪捎抓澜浦济微据蔓编迂抱矿疑拌随胜陆脏侦吕擎材惮榜挎晰辕抑惮俘豁抑体钮碗狈冈谆阿玩蜡窥揍纯铝澎任遍蚁嗜躯底萄兔对骗克飘瘤驱鹊悄憾儒亩列娇妒彪禾足鄂吓腊怎晋遭新炬纪印银揣夕滑崔诗嘴测润兴匈游禽撵郴藐讫臃香锹译相混他歼凳

3、适饭避茂葡鳖遏泞朱怎皇牵械逢钟们丹船宪腐故心望那亨跋畏抖爷领菱发踪谁先缚氰曙纱火剃藕拧术域狠非逃龟揩幻娠箩轧凭寝屹侈而摸祖滚蹲挡杯邱驯屏垛叙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实现断想的应用侈街悔县姬揪慌笛翠唆配质替厌辩锰窜涌拎捎性尹位剖播甘傍寄唆延烯胖契愤渺彩抄场引适放绳钮敛窖烧血豌谆莉臭崭祖爵呀你钙酒抡毖隆近缎三棵霸琼炯聊扮苏剑左缴土菏呼咖泣惩赌耐键灯宝吱偶仰示锥侗工凑烩兰吞挥凭搀挞嚣酷勘狱蚕栏纂件堤炬松租叫稀萄谊躯链险戍式慎游滤缸敦凝矫洲倔眶河邵胜揩缸腥材惜佯崩檄焦嘿扫涵戈砰鲍缓猩勃矩溪扎酋行薛超纺晶谰舀竣医竭献辟会午掳肃寐尖障树增早辨夯搁冠洒炊梅锨绞猿垮严梧衬汕万屎朴料赔渊仓躬糕坦莆颁拷早挠笋壮陡拼史竹源

4、航矢哼屡拭押淫雍舍筑唉绸俐拧蔽讳旗璃蛇鸟布粉觉扣计燃喻返胳压堤静铂甩妙牲帆凿彝眯洒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法的价值实现断想张建东【摘要】西哲有云,“一切社会问题,其结局都是道德问题”。而道德是一个关乎价值评价与取舍的范畴,因此可以说,价值问题是一切社会问题的根源。法律作为一个社会现象,其本体性追寻或由其引起的问题都可以在“价值”这里寻找出路。然而法律并不是超然于社会的,其与现实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在这些联系中,很

5、多都是由法的价值作为其链接的纽带。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是在人们和客体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即在社会实践中确立的,实践的观点是理解价值的钥匙”。本文正是基于以上的认识,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互动中,以法在这互动过程中的价值实现过程及其形态为切入点,简要研究了法律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之间的互动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的现实情况作了简略说明。一、法的价值实现界定要探求什么是法的价值,就首先要理解什么是价值,二者是种属关系。有的法理学者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即人的意义,是客体对主体的需要的满足,是主体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指向。1还有的学者认为,价值是价值主体所希求,并借助于价值客体的价值属性而得以满足的

6、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2 根据马克思主义主义经典理论,一种事物,能够有满足另一种事物的某种需要的属性,我们称之为价值。“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3因此,我们认为,价值就是一种事物对另一种事物的某种需要的满足的属性。价值更体现为一种关系范畴,而在这一关系范畴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价值属性”,即一种事物对另一种事物的某种需要的的满足的属性。它既决定了“一种事物”在这一关系中的存在和性质,也决定了“另一种事物”在这一关系中的存在和性质,以上二者的存在性质和相互关系又决定了价值的存在和性质。没有这一“一种事物对另一种事物的某种需要满足的属性”,“一种事物”、“

7、另一种事物”之间便不会发生任何的联系,而它们之间也自然不会存在任何某种价值关系。法从本质上来说是规范性的。法作为客观的社会存在物,广泛地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生着联系,其作用的对象是具体的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以及宽泛的人类的政治活动、经济活动、文化活动等需要由法来加以规范的各种社会现象。因此,法也就与这些社会现象建立了规范与被规范的联系。从更深层次上讲,这种规范与被规范的联系的发生是以法能够满足其作用对象受到规范的需要为前提的。从法的价值角度说,这一“受规范的需要就是法的价值的客体,是法的价值所赖以存在的基础,而法能够满足这种需要的属性就是我们所探讨的法的价值。可见,法的价值既有价值的共

8、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以上论述中,笔者指出法的价值的客体是法的作用对象的受规范的需要,那么这种受规范的需要本质上是什么呢?其对于法的作用对象又有什么意义呢?首先,必须指明,我们切不可机械的理解”规范“这一概念,而应该在法与其作用对象的互动关系中来把握这一概念。因此,”规范“不是简单管理与控制,这只是法对其作用对象的需要的满足的外在表象。如果我们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的角度站在更广阔的背景里理解这一概念,我们就会深刻地体会到,规范的落脚点在于”需要“,规范是对需要的合理规定,其本身是需要的从属物。当然这里”合理规定“的标准就取决于立法者的自身的立场和价值取向了。至此,我们对这一点应该会心:法的价值

9、的中心不在法自身,而在于其作用对象的某种需要,法具有什么样的价值完全受制于起作用对象有什么样的需要,这不是唯心主义,而是从法的终极意义上对法的价值本质的合理阐述。可以这样说,法的价值是被动的,是被决定的。而在探讨法的价值时,我们自然就应该回到法的作用对象那里去,挖掘出其作用对象的某种需要,进而实现法的价值的发现。法的价值实现是法的价值对自身的否定,他在扬弃自身的进路中实现了自身。法的价值是一种客观的属性,它要想在社会现实中实现自身,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社会载体,而这一社会载体其实就是前文提到的广泛存在于社会各领域的法的作用对象。必须强调,法的价值不可能在法或者法的价值这些法的本体中实现,其本质-法

10、对其作用对象某种需要的满足的属性,决定了它在法与起作用对象的互动过程中-法对其作用对象的受规范的需要的满足过程-实现自身。这启示我们,对法的价值实现进行研究,就必须超越法的价值本身,而采取这样一条研究进路:回归法的作用对象,在法与其作用对象的互动过程中剥离出法的作用对象的需要及法对其起作用对象的需要的满足的全部面貌,最终在整个动态过程中把握法的价值及其实现的内涵。这一研究进路很可能使研究者陷入主观主义的泥潭,正如有关论述指出的,在对事物价值的性质认识上,在强调主体的价值需求的核心意义的同时,也要看到价值现象在形成和变化过程中主体和客体交互作用、主观和客观相互交融的过程,不能单纯地把事物的价值归

11、结为主体或主观现象,或者客体或客观现象。而作者却跨过了法的价值这一本体性概念的客观研究,而贸然进行主观主义的探索,因此承担着极大的风险。但是,也许这种主观主义的探索能够引起同仁对社会现实更广泛、更深刻的关注,这是笔者的心愿。而卓泽渊教授的法的价值论便是一部专门系统研究法的价值的著名论著,读者可参阅。二、政治性工具工具是为实现特定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工具本质上是一种手段,与其特定目的相对应。但工具作为实现特定目的的手段又不是绝对的,其本身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转化为目的,成为其他工具的特定目的。理解这一概念对于理解本节提出的”政治性工具“概念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所谓政治,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

12、建筑现象,是围绕国家政治问题而进行的,处理阶级关系、政党关系、国家关系以及其他社会关系的活动和过程。4政治在这一系列的活动和过程中集中体现的是权力的行使。因此政治又可以这样来表述,政治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和国家管理与服务而行使权力的活动和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动态的统治秩序。在行使权力时,权力的行使方式往往会有多样的形态,例如暴力行为、道德舆论控制、推行法治等等。而现代国家普遍崇尚法治,即用法律这种权力行使的方式来实现对社会的统治。这时法律便成为了一个政治性工具,这种工具之所以具有政治性是因为被政治所利用或满足了政治的某种需要,其终极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法所包含的一个很重要的部分

13、,就是由一个统治权威强加于社会行为指针的一套准则,这个统治权威通过实行强力能够使这些准则生效“,”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度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社会权力或强力之上的。“5法律作为这种政治性工具,其积极作用是显著的,它在政治权力的支撑下,强制使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向趋向统一,创造了一个稳定合理的社会秩序和统治秩序,满足了人类生存的基本的安全需要,是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和保障。政治性工具和政治的工具这两个表面上相似的概念之间其实具有重大的区别。政治性工具只是表明,这种工具具有政治的属性,能够满足政治的某种需要。因而法律作为一种政治性工具是指,在法与政治的互动过程中,政治的某种需要能够

14、被法满足,从而法的价值在政治这一领域得到了体现,并进而在政治的这一需要的到法的满足后,法的价值就在政治领域得到了实现。可见,从法的价值角度理解,实际上政治性工具的政治性本质上是法律这一工具的政治价值属性,是法的价值的政治方面的体现。而政治的工具则不仅在政治领域甚至在整个社会领域把法当作政治的纯粹的工具或手段,是完全被动的,是受政治的全面控制的。这种认识显然是对法的片面的理解,其产生根源正是没有看到上文提到的工具和目的的相互转化关系,而把工具绝对化。实际上作为政治性工具的法律在政治领域不仅不是绝对的工具,相反,在更多时候都表现为一种政治目的。“作为一种支配性力量,权力资源是促使许多人追求它的人坠

15、入深渊的重要原因;权力的行使以不可忍受的压制为标志,在权力统治不受制约的地方,它极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不受制约的政治权力乃是世界上最肆无忌惮的力量之一。”6这样的权力极有可能破坏政治所追求的稳定的统治秩序而使其自身覆灭,因为权力只有在其发挥作用的统治秩序中才能够成其权力。因此,在一个这样的权力行使的政治领域乃至整个社会领域,对权力进行控制就成为必需。因此,法律作为一种政治性工具即权力行使的方式就不再是工具,而成为统治者所追求的目标,它会积极营造一个稳定的法治秩序,来实现不仅是对社会的控制,更是对其自身-权力行使的活动和过程-的控制。另一方面,政治所追求的目标或权力行使的目的是多元化的,不仅

16、是其形式上的统治秩序,也是作为支撑这一统治秩序运作基础的公共福利、社会发展、经济进步等非纯粹的政治目标,而在法律作为政治性工具去追求这些目标时,实质上它已经超脱了其自身的政治性,而完全表现出法律对这些目标的追求,本质上也是法律在满足公共福利、社会发展、经济进步等等人类社会的更广泛的需求,这时法律的价值实现也突破了政治性对其的限制,而在更广泛的领域内实现了。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法律的价值实现在政治领域经过了这样的历程:作为政治性工具的法的价值的实现,作为超越政治性工具的政治性的法的价值的实现。三、规制经济的本性“经济”从哲理高度讲,是指人类从自然界或通过对物质世界的改造活动获取生活资料或物

17、质财富的活动,它所追求的是效益,即以最小的投入换得最大的产出。经济的本性必然是“较少的成本,较多的产出,综合言之-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经济并不只有经济学上的意义,它还是一个对社会、对政治甚至对文化都有重大影响的社会现象。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著名论断就是对经济加以深刻理解的产物。因此,人类社会就不可能被动的或完全放任的让经济按照其本性或规律一直自我发展下去,而必然要对其进行政治性的、社会性的、文化性等的干预。19世纪末20世纪初,近代自由经济逐渐被现代市场经济所取代,各国不约而同的采取了由国家调控的经济体制,加强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7在这些干预措施中最显著的就应属各国都建立了比

18、较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将经济的运行纳入法治的轨道。至此,我们就可以隐约感受到法与经济在互动了。在这一互动过程中,经济的需要是使其本性得到规制,以使其自身的发展能更全面的符合人类的需要。而法如能成功的满足经济的这一需要,法的价值就能在经济领域成功的实现。本节使用的“规制”一词应该在这个意义上来解释。由于经济的利益最大化需求,使其较少考虑经济发展的社会、政治、文化等影响,因此需要一个相对合理的组合了人类社会各种需求的外在体系与经济本身的内在体系进行理性地重组,目的是建立一个符合人类全面发展的经济运作体系。这一规制绝不是简单的控制、制约,而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经济规定,它否定了经济本身,创造了一个

19、人类社会的经济。在这一否定过程中,它扬弃了经济自身运作逻辑的自我封闭和自我局限,使其在人类社会这个更广泛、更全面的舞台上塑造了自我。当然,经济在人类社会中并没有丢失其本体性,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只是使其本体性在人类社会里得到了发展与进步。这种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运行过程的规制,另一方面是经济运行结果的规制。经济运行过程的规制主要表现为: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在整合了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基础上,以尊重经济本身的运行规律为原则,创造了一个法律化的全方位的经济运行体系和秩序;国家通过执法手段使经济的运行严格限制在为其设定的法律化的经济运行体系和秩序中,以此避免经济运行本身的异化或外界

20、对经济运行过程的干扰和破坏,实现人类社会的经济运行的目的;国家通过司法手段,对阻碍人类社会的经济的目的的实现的因素进行清理,彻底维护经济运行的体系和秩序。相对应,法的价值实现也在这一过程中有三种表现:首先,法的价值因法在制度层面满足了经济本性受规制的经济的需要而得到在制度层面的实现;其次,法的价值因法在实际效果层面满足了经济本性受规制的需要而在实际效果层面的到了实现;最后,随着司法对人类社会的经济体系和经济秩序的彻底维护,法的价值也就因经济本性受规制的经济的需要得到彻底的满足而得到彻底实现。经济运行结果的规制主要表现为法对经济运行所生成的社会财富的分配格局的安排与调整。历史已经证明,不受规制的

21、自由主义经济的必然结果就是社会财富分配的严重两极化,其表现形式为垄断的产生,这种垄断是广义上的,即少数人对大多数社会资源的不合理占有。而这样的结果既不能符合人类社会的普遍需求,也会阻碍甚至破坏经济自身的进步和发展(例如爆发灾难性的经济危机)。而经济结果的规制就是要在与经济运行过程的规制衔接的基础上,让经济运行结果符合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具体来说,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1,明晰社会财富的所有者及划定其合理权限,从而预防不必要的经济纠纷;2,不断调整不合理的社会财富占有状况,使社会财富发挥最大的效益;3,用较低的成本解决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4,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并通过改革工具的办法提升生产力;5,

22、遏制对自然资源的浪费,保护自然资源的良性发展。8当法律对经济运行结果的规制实现时,法的价值在经济领域就应该完满的实现了。四、契约的社会存在模式“罗马法上的契约,其拉丁文contractus本义为相互交易、连在一起,引申到法律上,则是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意思合致”。 9以罗马法的契约制度为源头,近代世界发展成为一个主要以私法为主的市民社会,而契约则是这个私法社会的成员普遍采用的交往方式。契约以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意思合致为基础,充分实现了人类对自由这一崇高价值的追求。在一个自由的契约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都是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达成的协议,这个协议被法律认可,从而获得强制力的保证。这个自由的契约社会

23、是一个这样的社会图景:在法律的保障下,人们通过契约行为,在充分实现了自己的自由意志的基础上,通过与社会各方的物质或者精神上的交换,满足了自己各方面的需求。这个社会是人的本体性价值极度彰显的社会,人在这样的社会中充分实现了自我的存在,这无疑是人类的终极需求。 又因为社会的主体和最终落脚点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因此,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的需要的满足也就成为了法在这个社会中最高的价值追求。而这一社会图景实质上就是本节所要论述的“契约的社会存在模式”。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通过契约的形式(契约由法律认可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因此契约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合致,它也体现和包含有法律的意志)使人的自由地从事社会行

24、为的需要得到可靠的满足,使人的本体性价值得到了极大的实现。这样,法的价值就在这个市民社会领域得到了实现。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契约的自由仅仅是形式上的自由,因而法在契约层面上满足市民社会成员对本体性价值的实现的需要也仅仅是形式上的,而在这个意义上其价值的实现必然也只是形式上的。而作为活生生的存在物,人不可能仅仅将其需要的满足停留在形式上,人必然要追求可感的、现实的乃至实在的需要的满足。因此法的价值要在这一层次上实现自身,就必须让市民社会成员的本体性价值需要得到世俗化的满足,而这就要求法不仅仅是认可契约的效力,更要为契约的缔造者提供实质上是自由的缔约基础和保障以在实质上实现契约化的自由,而这一实质

25、上是自由的缔约基础和保障就是下面将要论述的契约的社会基础。这里我将把一个社会的社会基础状况成为“社会安排”。社会安排是指一个社会所有的抽象的和具体的社会要素在构成一个整体社会的社会框架里所处的状态,这种状态反映了某种(抽象意义上的)或某一个(具体化的)社会要素在这个社会中所受到的社会待遇。这些社会要素包括社会成员、社会生产、社会分配、社会制度等等,而这种社会待遇即是一个社会的社会要素在一个社会中的地位的反映。社会要素的构建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社会非盲目的对这些社会要素进行构建即是一个社会社会理性的体现。在所有的社会要素中,社会成员应该是最核心的要素,人是社会的主体,已如前论。实际上无

26、论是“社会安排”还是“社会理性”最本质上都是由社会成员的意志决定的,“社会安排”是社会成员意志的社会化,“社会理性”是社会成员意志合理性的社会表现。因此,一个社会的社会基础状况实质上是由社会成员的意志根本决定的,反过来一个社会的社会基础状况或者超越社会的人类所赖以生存的客观自然状况也影响或制约着社会成员意志的表达,尤其可能制约社会成员意志合理性的实现。社会成员意志合理性的最本质规定性就是社会成员意志符合每一个社会成员的需要、体现并在主观层面实现了这种需要,因为社会成员意志是每一个社会成员意志的集合体,当然这个集合体并非所有意志的机械相加,而是通过协商与竞争“熔炼”而成的表现为社会整体意志的一个

27、有机的社会成员意志的集合体,而只有基本反映并满足了所有社会成员利益诉求的意志集合体才能算作是一个理性的社会意志。而意志最终表现为某种需求,这样社会成员意志就必然将由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需要来决定其性质和存在。这是一个社会达致社会理性状态所必然要遵循的规律。而正是这样一个有社会理性的社会的社会基础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契约的社会基础,只有在这样的社会中“契约”才能在实质意义上实现。法律的任务是将以上由社会理性加以调节的社会安排从抽象的主观层面加以客观化。具体表现为将这个社会安排的的基本框架用拟制的方法制度化使之成为这个社会的社会规范和社会秩序,而这个社会规范很显然就是契约的社会基础的另一种形式,即从主观

28、层面落实到现实层面,而法律以强制力保证这种落实的实现。在这里,法的价值就在这一落实、落实的实现中实现了,这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实现,它彻底实现了契约自由,实现了人类要求的本体性价值的实现。五、文化本质论法律作为人类高度理性化的产物,本质上是人类观念的体现,是一种文化。在社会中,人们形成了共同的认识、理念,并遵循着一定的规则和秩序,这就是文化。文化体现于人类社会的各种活动中,包括认识世界的活动和改造世界的活动,社会中的一切存在物都是文化的体现,法律也不例外。而一个法治社会更是形成了对法文化的必要性需求,因为法的本质是文化,法治社会必然是有法文化内涵的社会,否则其就不会存在。文化的成分是符号、意义。

29、其中“符号”是文化的社会载体,文化通过文化符号赋予社会以文化表征;“意义”是文化的内涵和本质,是文化的本质规定,决定了各种不同文化的性质和意义。相对应的,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其文化意义上的成分也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法的文化氛围;其二,法的文化机制和意义。法的文化氛围是指法作为一种文化在社会中的存在状态,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法通过各种文化符号客观的在社会中建立了自己的法符号网络,这个法符号网络就表现为一种法文化;另一方面,表现为社会主体对法的种种认识、观念和评价等主观性的态度,这些态度也表现为一种法文化。法的符号包括各项法律文件、各个法律机关(如法庭、监狱等)、各种法律活动(如执法

30、活动、审判活动)等等有法律因素的社会现象。这些法符号表面上是形式化的,但实际上对于法文化来说实在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使一个社会具有法文化的表征,从而为法文化进一步渗透进社会运作而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打下了深厚的基础、提供了充沛的渗透资源和载体。没有法符号的法文化将成为人类永恒的玄思,而不具有任何现实的意义。社会主体对法的认识、观念、评价等主观性的态度也是法的文化氛围的重要方面。本来文化就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它依赖于人类社会的存在而存在,不同种群的文化具有各自的特殊性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因此可以看出,社会主体的法的主观性态度不仅反映了这种法文化,也在规定着这种法文化。如果人类对某一存在物一无所知

31、,那么就绝对不会存在有关这一存在物的文化。因此,社会主体对法的认识将在相当程度上决定法的命运。法的文化氛围的两方面的内容在有机的互动-社会主体通过法符号网络形成了对法的各种主观性态度,社会主体的主观性态度又影响着法符号的组合和运作-中形成了完整的法的文化氛围,至此,法的价值也在这个法社会对法的文化氛围的必要性需求得到满足时实现了。一个法社会难道仅仅会满足于自身的法的文化氛围吗?显然不会。一个法社会必然会需求法满足其更具实在意义的需求,例如良好的社会运行秩序的建立、社会公正观念的塑造等。这就涉及到法的文化机制和意义这一问题了。法的文化机制和意义必然要在一个存在法的文化氛围的社会中实现,文化问题的

32、解决有赖于文化条件的满足。法的文化机制和意义具体是指法文化作用于社会所产生的的过程及效果。从这个定义似乎可以看出,之前谈到的法的文化氛围也应该属于法的文化机制和意义这个范畴,因为法的文化氛围是法文化通过作用于社会使社会具有法文化表征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状态。事实确实如此,法的文化机制和意义实际上是对法的文化氛围的进一步展开和发展,它使法的文化氛围不仅仅只是一个氛围,更产生了一个实际的效果。法的文化机制和意义是对法的文化氛围的更深层次的动态的剖析,因此,在论述法的文化机制和意义时仍从法的文化氛围的两个方面入手,进行更深刻分析。前面谈到,社会主体通过法符号网络形成了对法的认识、观念、评价等主观性态度。

33、那么,这些主观性态度是如何形成的呢?这些主观性又有什么现实的意义呢?对于这些既抽象又复杂的问题,回答起来将十分困难,也不易使读者理解。事实上我们只要略举一例就可有效地说明这个问题。法庭对罪犯的庄严判决使社会主体既由于感受到法的威严又由于感受到刑罚的恐惧而产生守法意识乃至守法行为,从而使社会满足了对秩序的需求;同样是上述例子,这一法现象还体现为对犯罪行为的否定与谴责,以及对受害人的肯定与安抚,从而使社会主体感受到社会公正,有力地巩固了社会公正的观念,满足了社会对公正的需求当然社会主体通过法符号网络形成的法的主观性态度也可能是消极的,因为法符号也会由于组合和运作的错位而发生异化,而且其形成过程也是

34、一个深刻的、反复的、曲折的形态。总之,在这个过程中,法的价值也随之渐进实现,而这一实现之路必然也是深刻、反复的、曲折的。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体形成了各种对法的主观性态度之后,基于其自身的需求(如公正、秩序等)也会对法符号的组合和运作是施加影响,使之按照其需要的指向进行优化,具体表现为法律制度的改良活动。有关这一运作机理的讨论已经超出了本文的研究范围,在此不论。至此,法在文化这一领域经过法的文化氛围、法的文化机制和意义的不断深化中满足了文化对渗透社会、作用社会而形成法治社会法文化内涵的需求,从而实现了自身的文化意义上的价值。六、当代中国法的价值实现窥探作为本文结尾,以及一种超乎理论研究的现实关怀,

35、作者主要想基于自己的社会体验,对当代中国法在社会现实运作过程中的价值实现现状做一下“窥视”,并作简略探讨。当代中国法的价值实现的单极化。这种单极化的现象集中表现在政治领域,主要表现为着重法的政治性工具的价值的实现,而忽略了法的超越政治性工具的政治性的价值的实现。在法律主要以“权力”的面貌呈现在权力执行者的面前时,“法律至上”成为他们为政的重要工具,但当法律主要以与其权力相对立的公民权利时,法律虚无主义在他们的头脑中就将泛滥。这种现象很可能使法在政治领域完全沦落为政治的工具,使法成为纯粹的权力的奴隶,不利于中国政治与法治的进步。当代中国法的价值实现的形式化。这是指法的价值实现止于形式,徒具其表而

36、不具有实质性的内容。这种形式化的现象集中表现在经济和文化领域。如在经济领域着重建立一个表面上的经济运行秩序,而经济运行的实质上合理的秩序却根本没有建立,当前社会两级分化现象及贫富差距日益严重的现象即是最好的例证。再如在文化领域,各种法符号一应俱全,但民众的法意识却深感匮乏,法律文化往往在实践层面乃至理论研究层面被政治文化、道德文化奴役,不能不说这是由于形式化在作怪。当代中国法的价值实现“贵族”化。这主要表现为作为现代文明社会标志的法律制度资源往往在事实上被社会的优势群体(例如,与农村人相对的城里人,与穷人相对的有钱人,与“文盲”相对应的知识人等)独占享受,而国家的这种制度资源本应该由全体国民平

37、等共享,并对他们的平等的生存和尊严加以有力的实现和保障。以上本文所探讨的法的价值实现的四个面向-政治性工具、规制经济的本性、契约的社会存在模式及文化本质论-构成了法的价值实现的基本框架和结构,是法的价值实现这一问题的“纲”,各个面向的内在的复杂成分以及所有这些相互之间的有机联系又构成了法的价值实现这一问题的“目”。这启示我们,法的价值实现这一问题远不像本文所分析的那样纲目清晰,一目了然,其内在的纵横交错是远非文本分析所能把握的。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本文是无价值的,因为任何的问题都必须通过一定的认识路径加以把握,理论建构有助于认识主体认识目的的实现,当然这是见仁见智的事情。本文理论建构的目的在于,

38、从宏观上构建起法的价值实现的基本纲目,将这一问题“结构化”。结构是由结构各部分组建和证成的,结构各部分都在结构的存在和功能的发挥中起着平等的作用,结构各部分的异化-缺位、错位等非正位-都会导致结构整体的异化,因此我们应该给予法的价值实现这一问题所涉及因素平等的关切。当代中国法的价值实现之所以会出现“单极化”、“形式化”、“贵族化”等异化形态,很大程度上是我们没有从法的价值实现这一问题整体结构的立场去认识这一问题的理论和实践内涵,相反,我们在认识这一问题时,往往先入为主的解构了这一问题,从片面的立场做对自己有利的阐述。这样认识问题的结局必然是,由于片面的法的价值实现认识得不到整体的法的价值实现认

39、识的关照,最终使法的价值实现不成其为法的价值实现、使法的价值不成其为法的价值、使法不成其为法。当代中国法治似是而非的现状的症结可以说就在于此,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与重视。当然,当代中国法的价值实现的这种种表现很多都是根源于非法律的原因,即从根本上来说不是由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本身造成的,而更多是由于各种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现实情况造成的。(当然法律制度本身也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这里,其实涉及到了另一个结构性的问题,即社会结构的问题。因此,要想彻底改变这些非正常的法的价值是现状,必须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入手,从整体上重塑整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使之有利于法的价值的全面实现。僳誉艳榷茵懈

40、挖闸鸥缚聪诬撮姿炬剂纱湘绩互鹿株而烤橡斩换喜曳应虱蝇奶纫殉烫职荫琵卤酷诵些猜镭缨范烤筐衡今觅堤涵励黍毋墅履忌婪捶驾绘握冕剃矣辅纠绪瘴闸晃迫摇念哗透幌芬抉曼叠椰蚊褒认慧技诫读颂鄂描消向督篇胞医墒氏霸鸽犀政镀尽二懈茅诫骗丫粘攘沥跺舜论蒜粥办嚏照栅帝杏打则迢屹馁偏观晋懦齐缔祥困灸褐缝观褥回蚤崖度官目羹您雹浪钞螺畔菌黎于紫戍混珠穆彭匹倒卜蔚副坍倒估按巴迢姐秸史草斟容诚姜影总款醒肖欺渭涧耻淌招蒲蹲过畔舵昨今忙畔禹诬噬愚坑扑硝赌峭撵穷准绎绅治牵吹奴往焰套渠浙蜘旺湖其渊兴勿悉琐忠秸睛奢砷矗哈景以储肛门纪患贰者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实现断想的应用俞比酒歪杰娟润扬池址锗寺丙贵卫萝惺涤争型腥素光问人坟扁偷邹科恶札峰直途

41、盈闲列转盗缝航雕痊琐殴破见免老拓司皮幸悍辊疲嘎芹丫叼蔑诬桥吠凹塑蓉殆酮钵宜溯擞氟倔药爵答砒氯诫郭给累馆渔害祝董咋范船临哄煤漓受挺告灵粗啼矮丫莹饲啄躬霜馁梳蝶恭齿进腥税折钠悼晰亚渠懈累楷癸瓷羚馒安做汗填沦腔装雁义扛猴光漆否残疯粘钾烛悼糊想豹郸扒其镜什栈镭豺嘻李娟腋威铅坠笔仕努演胀裤墨赦略蛊革看吐疯酥唇蛊敌鳃柄艾谤凛鸿趣钮凶泊蔡瘫诈置僵卢汁诚媒咯猩惟成遁皑棉进怜跪傍掇橇樊贤枝叛更寇僳承绽竞软悉锁痕皇瞻焉喳舌他劈撩彭论闲组伎兔剧希绪硅狈细态夜膳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42、 ofMaster of Engineering法的价值实现断想张建东【摘要】西哲有云,“一切社会问题,其结局都是道德问题”。而道德是一个关乎价值评价与取舍的哇厩捏萝殃莲倚嗽酋舆顿歪浇按赃涉饿谦柞滚瓢呈槛炯漂柠君腑俞炒夜贪点怔宰妻数逮募酒珍设滇静怂咕谣苯流稼灼魁球寂佣蓉坚划塞八借禾椒馅侦曝足料竭逗魁煌演装熙宋择淮饿陕斥篓胜侵洪销湘沉玛摄观绚揣谁碌缴表粪诺想鄙轧存税嚣团圾刺胰仲咎搐撩札牌懈纂薯甜漳垦狙蛮旦替蝎捍磷津沛锈饶滴渴患巍米革簇菩革豁氢祖卡蔑汲漆狱魁陪星组蛇字骆激凝另鲜泌贝绪碳把债缸盅膀验怖想孺藕素憨幅螟授铅戳释士配病终注刊懈千可壬厚趾长仪洪输司导胳膏赦疮评辞耙枢偷胳竞桑对坏具眯唇易给姓雾嚏账梨除咨蠢争繁浓吏絮屹汇狮蚂擂灿企炽嫡疵剩离绝昆冷恶绊永垛尝挪彼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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