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二2P.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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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二)2,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一)本类犯罪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 (二)本罪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且多数是一般主体,仅有背叛性质的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单位不能成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体。,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心理状态,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2、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刑法共有十二个罪名: 1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包括(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煽动分裂国家罪、(4)武装叛乱、暴乱罪、(5)颠覆国家政权罪、(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2 .叛变、叛逃的犯罪。 包括(8)投敌叛变罪、(9)叛逃罪 3 .间谍、资敌的犯罪 包括(10)间谍罪、(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2)资敌罪。,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一、煽动分裂国家罪 (一)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 : 1.客体

3、特征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2.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煽动的行为。,煽动:行为人以劝诱、造谣、诽谤、迷惑等方式蛊惑人心,怂恿、鼓动他人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在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七条还明确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应当依照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应当以煽动

4、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煽动行为既包括他人产生分裂国家的犯罪决意,进而实施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也包括他人已经产生分裂国家犯罪意图,但尚处犹豫阶段,通过行为人煽动,犯意进一步坚定的情况。二者都构成“煽动”。 3 .主体特征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 .主观特征 煽动分裂国家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司法认定 1 .煽动分裂国家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煽动分裂国家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把握煽动分裂国家罪与一般的错误言论的界限。 2 .煽动分裂国家罪停止形态的认定 3 .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罪的教唆犯的区别,4 .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1)煽动分

5、裂国家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 (2)煽动分裂国家罪与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界限 (3)煽动分裂国家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 (4)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其他罪想象竞合的认定,(三)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是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

6、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 .客体特征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和情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事项,是国家秘密: 第一,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 第二,依法定程序确定的事项; 第三,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根据法律,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第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第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第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第五,科学

7、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第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第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另外,政党的事项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亦属于国家秘密。 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对其可以从以下方面把握: 第一,情报是国家秘密以外的事项。 第二,情报是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 第三,本罪中的“情报”是可被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用以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事项。,2 .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1)如何理解境外机

8、构、组织、人员? 本罪中的境外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官方机构。 所谓“境外组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这些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组织; 所谓“境外人员”,是指不隶属任何境外机构、组织的境外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行为人为我国台湾地区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构成本罪。 例如被告人付健原系辽宁省锦州输油管理处党委书记。1997年8月,付健的台湾亲友吕逸群(台湾军事情报局间谍,另案处理)来锦州时,与付健商量向台湾情报机构提供情报获取报酬。付健先后20余次在不同的时间、地点、采取不同的方

9、式将其获得的国家秘密、情报非法提供给吕逸群,再由吕逸群送达境外。,付健窃取、非法提供的情报中,绝密级情报1份,机密级情报7份,秘密级情报26份,其他情报24份。台湾情报机构通过吕逸群定期给付健发放薪酬及奖金,总计金额60900美元。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付健以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做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全部作案工具及非法所得美元60900元。,(2)如何理解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窃取,是指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秘密 、情报。 刺探,是指用探听的方法获取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收买,是指利用金钱等财产性利益去换取国家秘密、情

10、报。 非法提供,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国家秘密、情报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行为。,3 .主体特征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 .主观特征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其故意内容在认识因素上有三方面: 第一,行为人须明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第二,行为人需明知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第三,行为人需明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危害国家的安全与利益。,(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司法认定 1 .为境

11、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罪的认定 首先,考察犯罪对象是否是国家秘密和情报; 其次,看行为人是否知道对方是境外机构、组织或人员,是否明知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或情报。,2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1)与间谍罪的界限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与间谍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前者:主要表现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 后者:表现有三: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

12、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有所不同。,案例,2003年6月3日,江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间谍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台湾“军事情报局”潜伏间谍马培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马培明出生在一个知识分子家庭,受过高等教育,对军事有浓厚兴趣。他在一家国有企业拥有一份固定工作。1999年马培明开始迷恋上网。并渐渐萌生了通过网络发财的念头。于是,他尝试着在网上张贴文章,特别希望能作为一个军事发烧友在网上发表军事评论文章来赚取外快。,2000年春夏之交的一天晚上,马培明像往常一样,在电脑前上网遨游。前不久,他在某网

13、站的军事论坛上贴了一篇舰大曝光的分析文章。此刻,他正迫切地想看到网友的评价。就在焦急等待之际,一封自称是海外华人先生的电子邮件不期而至。先生对马培明的文章大加吹捧,称马“业余钻研军事专业领域竟有如此深厚之功力”,这使马顿时飘飘然,感觉一下子找到了人生知己。几次邮件来往,两人成了朋友。,马培明向他提出帮助联系在海外军事刊物发表文章的请求。先生迅速回复,抛出了帮忙牵线联系,每千字给予3040美元丰厚稿酬的诱饵。马培明即陆续向先生投稿多篇,时隔不久便收到先生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来的1000多美元,这让他喜出望外。当先生试探性地提出邀请马培明去境外当面洽谈长期“合作”事宜,并由其支付往返路费时,马培明连

14、忙满口答应,感到“英雄终于有了用武之地”。,2000年秋马培明随着旅行团步出了某国首都国际机场。先生殷勤地为马培明某国之行做了细致周到的安排,临别前的一天,先生又一次来到了马培明住宿的宾馆房间,彻夜长谈,并切入了正题。L先生让马培明表个态,写个书面材料,表明愿意为组织提供帮助等等,每月的生活补助600美元,根据实际绩效另发奖金,并预支两个月的生活补助。对金钱的极度渴望和自作聪明的侥幸心理,使马培明跨出了走向罪恶的关键一步。,随后,搜集、编写情报、摄影和反侦察等一番间谍工作培训便顺理成章地进行了。最后,他接受了先生布置的情报搜集任务和间谍活动器材。 回国后,马培明就开始了其间谍生涯。他很快按照先

15、生的指令,前往某地军用机场搜集我新型战机的情报。通过互联网发送给先生。随后又将底片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往先生指定的境外秘密通讯地址。不久,先生就有了回音,对马培明的初次行动表示满意,鼓励他继续努力。除报销路费外,还专门寄来了500美元的“奖金”。,此后马培明非常卖力地收售种军事情报,得到了L先生的赏识。并极力赞赏他套取情报的能力。2001年初春,马培明又出现在某国机场。依旧是先生前来迎接。这次马培明带来了在江苏某军用机场的搜情胶卷作为见面礼,并当场绘制了机场示意图。台湾“军情局”对马培明的“敬业”精神和绩效欣赏有加,“总部”的先生专程从台湾前来接见了他,颁发了2500美元的奖金,并专门配备了最新

16、的高科技间谍器材,进行了高级间谍训练。,2001年夏季,正当某战区三军联合演习在东南沿海如火如荼地紧张进行时,先生从网上发来指令,要求马培明即刻动身前往察看军演动态,并寄来了1000美元活动经费。马培明从南京某机场登机南下,到厦门,转漳州,沿途他对演习地点、军车动态和指挥哨所等进行观测、拍照,对机场和军用飞机集结情况拍摄了大量照片。第三天傍晚,马培明带着丰硕的成果返回镇江,当晚即对“战利品”进行整理,形成分析报告,从网上通报先生。,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马培明参加台湾间谍组织,接受台湾“军情局”指令,曾先后10多次前往山东、重庆、安徽、上海、浙江和福建等省市的我重要军事目标刺探、搜集情

17、报,并多方搜集我内部资料,向台湾间谍组织报告。经鉴定,其内容涉及多项绝密、机密、秘密级事项。,据马培明本人交待,台湾“军情局”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派人到大陆交接、在马培明出国时当面签收等方式付给马培明的薪酬和奖金总计26000余美元,并施以3、手机和瑞士军表之类的小恩小惠,以满足其对金钱狂热追逐的欲望。,马培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严重危害我国家安全。镇江市国家安全机关经缜密侦查,掌握了马培明从事间谍活动的大量证据,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3年2月将马培明依法逮捕。审理期间,马培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依法一审判处马培

18、明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马培明提出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其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表现在:,第一,前者的犯罪对象只是国家秘密,而后者的犯罪对象除了国家秘密外,还有情报; 第二,在客观方面,二者都具有窃取、刺探、收买的行为表现,但后者除此方面的表现外,还包括非法提供的行为方式。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后者的行为目的是“为境外的组织、机构和个人

19、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而前者只要具有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即可构成。 第三,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有所不同。,(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界限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是: 行为对象不同, 客观表现形式不同, 故意的内容不同。,(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

20、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侵犯的客体不同; 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有差异; 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不同; 主体不同, 情节要求不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需情节严重的方可构成犯罪。,(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处罚 1 .根据刑法和2001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2)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

21、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3)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2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 实施前款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

22、密或者情报,属于“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56条的规定,对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背叛国家罪,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和目的。,根据刑法第133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无期

23、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依照刑法第56条、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四、分裂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和统一。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所谓组织,是指纠集他人、网罗成员,组建分裂国家组织的行为。,所谓策划,是指商讨、制定分裂国家计划的行为。 所谓实施,是指将分裂国家的计划付诸实行的行为。 所谓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是指割据一方,另立政府,对抗中央人民政府领导或者破坏民族团结、制

24、造民族分裂妄图脱离我国多民族统一国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的无国籍人。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03条第一款、第106条、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处死刑。对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五、武装叛乱、暴乱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是

25、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武装叛乱,是指使用武器装备进行反叛国家和政府的活动。 武装暴乱,是指使用武器装备制造暴力事件从面引起动乱。,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的区别表现在:叛乱以反叛国家和政府为 内容,以投靠境外敌对势力为目的,而暴乱则不具有投靠境外敌对势力的目的。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而故意实施。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参加的是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则不能构成本罪,按其他犯罪处理。,武装叛乱

26、、暴乱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犯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说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113条的规定 ,犯武装叛乱、暴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56条的规定,犯本罪,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六、颠覆国家政权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

27、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目的是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根据刑法第105条第1款的规定,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除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应当附加

28、剥夺政治权利。,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所谓资助,是指通过提供场所、经费、物资等进行支持和帮助。 本罪的主体,按照刑法的规定,是境内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当资助行为是机构、组织实施时,实际上负刑事责任的是机构、组织的直接责任人员,而机构、组织本身并不受处罚。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他人实施的

29、是上述犯罪行为而故意予以资助。,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八、投敌叛变罪,投敌叛变罪,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俘、被捕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敌叛变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投奔敌人营垒,即主动投靠与我国处于敌对关系的势力和组织。二是在被敌人抓捕、俘虏后投降变节,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

30、意犯罪。,犯投敌叛变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并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九、叛逃罪,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犯叛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从重处罚。犯本罪,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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