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规范化管理26.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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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规范化管理,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王高华 2007年11月23日,麻醉、精神药品概念的复习,麻醉药品(narcotic drugs) 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身体依赖性是指机体对该药产生适应,当突然断药就产生异常反应即戒断症状;戒断症状的表现有精神烦躁不安、失眠、疼痛加剧、肌肉震颤、呕吐、腹泻、散瞳、流涕、流泪、出汗等 麻醉药品与麻醉药(剂)的区别 麻醉药(剂)是指医疗上用于全身麻醉和局部麻醉的药品,如乙醚、三氯甲烷、普鲁卡因、利多卡因等,这些药品在药理上虽具有麻醉作用,但不具有依赖性潜力,麻醉、精神药品概念的复习,精神药品(psychotropic

2、substances) 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精神药品长期使用后所产生的药物依赖性是精神依赖性,不同于连续使用麻醉药品所致的身体依赖性 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分别管理 第一类精神药品在毒性和成瘾性等方面较第二类精神药品要强,麻醉、精神药品概念的复习,麻醉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 镇痛作用强,是临床上不可少的镇痛药 具有药物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就和成为毒品,会带来严重的“药物滥用”,造成社会危害 对麻醉药品加强管理的目的 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医疗上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防止流入非法渠道,造成

3、社会危害,麻醉、精神药品概念的复习,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公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麻 醉 药 品:121种 第一类精神药品: 52种 第二类精神药品: 72种,麻醉、精神药品概念的复习,特殊管理的药品 定义:是指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其研制、生产、经营、运输、进出口和使用等采取有别于一般药品管理的特殊管理措施,分别制定专门管理办法的药品 具体就是指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实际工作中一般也把戒毒药品纳人

4、特殊管理的药品),关于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反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2001.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发射性药品“ 1999.5.1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1994.2.26 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11.1 处方管理办法2007.5.1,关于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卫生部管理规定(卫医2005421号)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

5、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5430号) 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37号),关于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6号) 省卫生行政部门按(卫医发2005436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关于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鄂卫发2005100号)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麻醉药品

6、、精神药品处方管理 湖北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办法(暂行),关于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武卫2005298号) 市卫生局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办程序 市卫生局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购程序,市卫生局委托各区卫生行政实施行政许可部门,市卫生局委托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所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的审批和管理 各区卫生局负责对辖区内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发放印鉴卡,并及时报送市卫生局和省卫

7、生厅备案 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印鉴卡的申领,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市卫生局将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印鉴卡下发给各区卫生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的印鉴卡使用至2005年12月31日 新的印鉴卡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 各区卫生局将组织已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及时换领新卡 2006年起医疗机构必须凭各区卫生局审批的印鉴卡及年度购用计划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印鉴卡的申领条件,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

8、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印鉴卡的申领材料,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一式两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职称复印件 5、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药剂负责人、专职药品

9、管理员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 7、采购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项管理制度 9、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申购,已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申购或追加申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年度首次购用计划表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年度追加购用计划表一式四份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原件两份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5、首次购用应提供经审批的上年度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首次购用计划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追加购用计划表和医疗机构年度购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

10、药品一览表(新办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除外) 6、追加购用应提供经审批的该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首次购用计划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标准与格式,处方标准(包括内容、颜色、特别标记)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标准与格式,为保证处方书写的规范,医师必须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标准与格式处方书写内容和规则,并严格遵守 为保证正确行使检查处方合法性和规范性职责,药师必须熟悉麻醉

11、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标准与格式注意有关处方纸张的颜色、特别标记的要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 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2、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药师经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培训考核,湖北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办法(暂行):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培训,并应在培训前将参加培训人员的名单、培训时间、授课内容与师资情况等资料报市卫生局审批;市卫生局将委托市医学会负责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一道组织培训考试,并对考核合格者发放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合格证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相关人

13、员的培训和考核,以及对考核合格者发放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合格证的工作,市卫生局委托市医学会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取得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药师取得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权也有三个必备条件: 经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在执业地点即医疗机构内取得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或处方调剂权 必须签名(签章)留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原则和依据,卫医发200738号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原文全

14、文的通知2007.1.25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组织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编写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原则和依据,卫医发200739号卫生部关于印发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 2007.1.25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编写了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原则和依据,对癌痛的性质和原因作出正确的评估后,根据病人的疼痛的程度和原因适当地选择相应的镇痛剂 对于轻度疼痛的患者应主

15、要选用解热镇痛剂类的止痛剂;若为中度疼痛应选用弱阿片类药物;若为重度疼痛应选用强阿片类药物 注意镇痛剂的使用应由弱到强逐级增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原则和依据,口服给药 应选择口服给药途径,尽可能避免创伤性给药途径,便于病人长期用药 对于强阿片类药物(如吗啡片及糖浆等),适当口服用药极少产生精神依赖性(成瘾性)或身体依赖性(1),并能满足癌症病人的镇痛要求 口服吗啡不符合吸毒者的需求和效果 按时给药 止痛药应当有规律地“按时”给药(36小时给药一次)而不是“按需”给药只在疼痛时给药 按阶梯给药 轻度疼痛 非阿片类止痛药士辅助药 中度疼痛 弱阿片类士非阿片类止痛药士辅助药物 重度疼痛 强阿片类

16、士非阿片类止痛药士辅助药物 用药应个体化,即应注意具体病人的实际疗效 止痛药剂量应当根据病人的需要由小到大直至病人疼痛消失为止,而不应对药量限制过严,导致用药不足,麻醉、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与医师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

17、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与医师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麻醉、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与医师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

18、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麻醉、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与医师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麻醉、精

19、神药品的处方开具与医师的责任,第21-27条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作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条文,既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又保证了严格管理,而且与国家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的规定保持一致,麻醉、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与医师的责任,作出重要修改的条文有: 区别了一般门急诊患者、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住院患者的用药 明确了建立专用病历的对象是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一般门(急)诊患者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控缓释制剂 ,每张处方不得

20、超过15日常用量,麻醉、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与医师的责任,作出重要修改的条文有: 增加对住院病人的用药规定“逐日开具,每张处方1日常用量”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复诊或随诊4个月改为3个月一次 删除了试行法办法中“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的规定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医师、药师务必掌握这些规定,保证开具、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规范证确,麻醉、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与医师的责任 (小结),办法中关于医师的义务、职责主要有: 取得执业资格的并按规定的时间再注册的执业医师(助理执业药师),

21、在执业的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权 经定参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知识的培训考核的执业医师在执业的的医疗机构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 必须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应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开具处方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药品的处方,麻醉、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与医师的责任 (小结),对超出说明书范围用药,必须在处方相应内容处加签字(签章) 对不规范处方修改,对审查有疑问或不合格的、经与药师沟通后确实有问题或错误的处方,应修改并加签字(签章),或重开处方 向患者

22、告知本机构的同一个通用名药品的不同药厂的产品情况 参与处方点评等,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与药师责任,药品调剂是药学技术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疗机构药学部门的重要的、第一线工作 药品调剂工作是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其工作质量的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用药安全、有效和费用 调剂药师不但要有扎实的药学知识,熟悉药品的相关内容,掌握合理用药的方法,为临床提供准确的药物信息,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与药师责任,药师要定期向医师、护士及患者进行合理用药教育与培训,普及合理用药知识,提高合理用药意识、水平与技能 药师还应努力学习临床药物治疗等方面得知识,以胜任工作要求,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与药师责任,第三十三条药

23、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与药师责任,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24、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与药师责任,第三十三条表述了处方调剂的操作规程:审核处方、调配药品、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用药交待与指导 第三十八条要求在每一步作业程序完成后,药师应签名或签章,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与药师责任,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

25、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与药师责任,第三十八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与药师责任,对处方问题告知责任 加强与医护人员的沟通 及时将审查处方发现的问题告知处方医师,说明错

26、误,要求其纠正错误并修改处方并加签字 对医师超常规剂量使用、或超出说明书适应症范围的使用,应提醒是失误则应修正,是病情需要则应加签字,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与药师责任,有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处方有拒绝调剂的权力 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有不调剂的权力 有登记记录、报告用药错误的责任,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与药师责任,药师调配药品必须遵照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药品调配规则,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在调剂作业中,必须强调和坚持自查后的核对制度,以有效地杜绝因疏忽大

27、意、忙中出错、环境干扰等引发的差错,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与药师责任,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 药品调配后,药师应准确、清晰地书写药袋或标签,患者姓名、药名、用法用量及包装是标签上的必不可少的内容 这一工作程序,也是一个再核对过程,同时也可以帮助患者了解用药详情,避免用药失误,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与药师责任,审核处方的依据 处方的标准和格式,是否符合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格式为省级行政区统一格式 用药指南(如抗菌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中国药典2005用药须知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药物说明书等 处方管理办法,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与药师责任,审核处方的程序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28、和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药师审核处方的程序、内容,具体是: 处方形式审查 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正确 处方合法性审查: 处方笺是否为本机构按规定标准和格式印刷的处方;电子处方无效 处方医师的资格是否合法 其签名是否与签名留样一致 处方是否在有效期内;开具特殊管理的药品 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管理规定,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与药师责任,处方用药适宜性:药师应依据医师的临床诊断和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从药学专业的角度审核处方 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与药师责任,剂量、用法、疗程的正确性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

29、径的合理性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等 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与药师责任,审核处方内容有两点要特别注意: 药名 办法对药名的书写有严格的规定:医师开具的药名是否符合办法第十七条要求 药师应该熟悉本机构使用的药品和医院制剂的名称,为了执行好这一规定 药学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参考卫生部医疗机构药品通用名目录,编写本机构常用药物的通用名与商品名对照表 药师应主动地向医护人员介绍药物命名的知识 使用微机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地调整数据库及软件系统,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与药师责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 药师必须掌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对关于

30、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规定 按第五条规定,审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上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的书写是否完整准确;用法用量是否正确,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与药师责任,审核处方的药师的岗位职责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审方药师的岗位职责是 对处方的监督权 监督医师是否有超常规剂量使用、或超出说明书适应症范围的使用或其他用药失误如重复用药、药物不利的相互作用等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与药师责任,发药医嘱 - 保护患者用药知情权是药

31、师的责任 药师发出药品时,应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告知患者每种药品及药名、数量、用法用量、使用注意,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与药师责任,处方外购 药师应拒绝患者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处方外购的要求 保证特殊管理的药品的管理,保证儿童用药安全,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与药师责任,调剂后的处方管理工作 按规定要求对普通处方的整理、保存、销毁;对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登记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进行整理,保存和销毁 参入处方点评等工作,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销毁,对存放在本医疗机构的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收回的

3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登记造册并及时向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销毁,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到场监督销毁,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与药师责任,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在所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权,药士只能从事处方调配 经参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知识的培训考核的药师以上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调剂权 处方监督权,向医师告知处方问题并要求处方医师修改失(错)误的义务和责任,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与药师责任,处方监督权,向医师告知处方问题并要求处方医师修改失(错)误的义务和责任 有对严重不合理用药

33、或者用药错误的处方有拒绝调剂的权力,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调剂的权力 登记记录、报告用药错误的责任 保护患者用药知情权的责任 拒绝特殊管理的药品处方、儿科处方外流 参加处方点评等,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与药师责任,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药

34、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与药师责任,具体是: 由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与药师责任,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医疗机构的责任,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

35、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医疗机构的责任,处方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 调剂和保管的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对处方管理的责任 医疗机构应将处方管理纳入本机构的药事管理中,将处方管理检查项目纳入医疗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应制定实施细则,切实有效地落实,医疗机构的责任,其中有几点尤应注意 不得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

36、方,不得使用未取得或被取消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不得使用未取得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医疗机构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

37、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医疗机构的责任,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机构应当履行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本机构的处方管理监督检查的责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

38、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卫生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卫生局上报,市卫生局负责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并报省卫生厅,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总则第三条规定和明确了各级卫生部行政部门对处方降低管理的责任、职权范围: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格式,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2) 处方管理(开具、调剂、保管)(

39、43)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开具、调剂、保管)(47-51) 处方点评、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不合理处方登记及通报(44 ) 对3次超常处方的处理(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45) 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法律责任,【释义】第七章 新增 保证本办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性,也是其法律地位提升标志 医疗机构的违反本办法中有关执业资质或资格的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般处方资格,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处方

40、调剂资格)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律责任,医疗机构违反本法中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保管,登记的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法律责任,行为人违反本办法的关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使用原则和调剂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由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小结,办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关于处方管

41、理的部门法规它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办法规定了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标准、格式要求、处方开具、调剂、管理的程序和质量规范,赋予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医师、药师关于处方的责任 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处方管理办法,要以以病人为中心,依法执业,严格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履行保证公众合理用药的神圣职责,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湖北省 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管理简介,成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组长:分管副院长 副组长:医务处长,护理部主任,药学部主任,保卫处副处长 成员:医务处,药学部,保卫处,门办,麻醉科,精神科,相关临床学科负责人 办

42、公室设在药学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小组职责,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制订管理制度并落实 组织人员培训,协调医疗部授予处方资格、调剂资格 协调医、护、药学、保卫对药品管理措施的执行,防滥用、丢失和被盗 定期对处方进行检查,指导合理使用 委托药学、护理部门对药房、药柜检查和考核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实施办法(一),建立管理小组 每月一次检查 药学部每三年填报一次印鉴卡 每年上报一次本年度实际使用数量 每年度上报下年度购用计划 武汉市卫生局印鉴卡及年度计划,定点采购 药学部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实施办法(二),不对外转借与销售 分月购进,银行转帐 货到即验,由药库

43、组长、专职药师双任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 专用帐簿:日期、凭帐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签字 药品进出库要逐笔记录,内容同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实施办法(三),有关调配规定: 各药房设专用药柜,周转柜当天结算 库存数不超过规定数量 调配数不超过规定数量 门诊药房设固定窗口并有标识 对不合格处方拒绝发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实施办法(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 处方资格 亲自诊查并作好记录 留存病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 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麻醉、精神药品原则上院内使用

44、 特殊情况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纸,右上角标明“麻”,“精一”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纸,右上角标明 “精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实施办法(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 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限院内使用 其他剂型不超过3日用量 缓释片不超过7日用量 二类精神药品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特殊情况注明理由 盐酸二氢埃托啡为一次用量,盐酸哌替啶为一次用量,限院内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实施办法(六),安全管理规定 药库为无窗,且设置防盗门和报警装置 药品保险柜存放 使用注射剂应回收空安瓿并监督销毁,作好记录 一旦发生丢失、被盗、冒领等,立即按程序上报,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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