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版)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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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2007年6月8日 天津,,历年版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 16-1974 9章6个附录148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 局部修订:95年、97年、2001年 10章5个附录252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2章1个附录388条,强制性条文176条,本规范共分12章,总则 术语 厂房(仓库)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民用建筑 消防车道,建筑构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防烟与排烟 采暖、通风和 空气调节 电气 城市交通隧道 附录A 隧道升温曲线,修订内容,调整了规范

2、的适用范围,将无窗建筑、地下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的防火设计纳入本规范,并对建筑高度和层数的计算方法作了修改。 对部分规定作了修改,以与其他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相协调。 将原规范附录一“名词解释”修改为“术语”一章,并对原名词解释作了补充和完善。,修订内容(续),对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部分调整,并对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与燃烧性能分别进行了规定,编入相应章节中。 对原规范章节的编写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仓库”一章中有关仓库的规定,与“厂房”合并;其余内容,单独编入“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一章;对厂房、仓库的防火设计规定作了部分修改,如“厂房的防爆

3、”等。,修订内容(续),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规定作了部分修改,补充了多用途建筑的组合建造原则和安全出口、疏散用门、中庭、商店疏散人员计算等防火设计要求,对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补充。 对“消防车道”的设置作了部分修改与补充。 补充了建筑幕墙、管道穿过墙、楼板处的空洞、缝隙的封堵、带推闩装置的疏散用门等规定,对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火门、防火卷帘和防火阀等防火要求作了部分修改。,修订内容(续),对室内消火栓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作了部分修改;增加了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泡沫灭火系统等设置要求,删除了蒸汽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 增加了“防烟与排烟”一章。 对火灾自动

4、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作了部分修改,补充了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要求等。,目的: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建筑内使用人员的人身和建筑内的财产安全 保证建筑结构安全 保证建筑中的生产或商业运行的连续性 便于消防救援和保证消防救援人员安全,二、建筑防火规范的主要内容,建筑的主动防火 建筑的被动防火 建筑内的人员安全疏散与避难 建筑火灾时的外部救援 火灾预防,适用范围,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5、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建筑高度,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建筑层数,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 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

6、敞开空间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不同屋面形式,跃层,不适用范围,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其他建筑防火规范,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

7、60-92 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98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 纺织化纤工业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系统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建筑灭火

8、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系统规范(续),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其他相关规范,1、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及施工规范GB50156-2002 3、 城镇燃

9、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5、 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 6、 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 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9、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 10、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1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术语(23),耐火极限 不燃烧体 难燃烧体 燃烧体 闪点 爆炸下限 沸溢性油品 半地下室 地下室 多层厂房(仓库) 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 重要公共建筑 商业服务网点 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 安

10、全出口 封闭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 防火分区 防火间距 防烟分区 充实水柱,商业服务网点,定义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商业服务网点,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 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 分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设置在居住建筑的首层或一、二层。,商业服务网点,首层示意图,商业服务网点,首层及二层示意图,商业服务网点,安全疏散 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室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2m

11、。 消防设施 室外消火栓(8.2.8) 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8.3.3),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疏散出口 安全出口 疏散指标:需要的疏散时间与可用的疏散时间 供人员疏散用的 楼梯间的出入口 室外楼梯的出入口 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2部分 厂房(仓库),3 厂房(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

12、构件的耐火极限 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6 厂房(仓库)的防爆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3.1.2 火灾危险性分类,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

13、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3.1.45 火灾危险性分类,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3.2,3.2.2 下列建筑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 1 甲、乙类厂房; 2 甲、乙、丙类仓库。 3.2.4 金属结构 下列二级

14、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 2 丁、戊类厂房(仓库)。,3.2.5 非承重外墙,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烧体时,不应低于0.50h: 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B1级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B

15、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的有关要求。,3.2.67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3.2.8 屋顶,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

16、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3.2.9,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采用B1级轻质复合材料,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3.3.1 耐火等级、层数、防火分区,联合造纸厂房,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

17、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大型联合卷烟厂房,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 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3.3.2 仓库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3.3.3 防火分区的例外,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

18、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3.3.7 地下、半地下厂房与仓库,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3.3.8 厂房设置办公室、宿舍等,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

19、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3.3.10 厂房内设置库房,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3.3.15 仓库内设置宿舍和办公室等,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

20、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3.4 厂房的防火间距,表3.4.1注2,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必须贴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厂房,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21、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3.4.5(新增)防火间距的调整,当丙、丁、戊类厂房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22、但不应小于4.0m。,3.4.6 厂房外的附属设施,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储量小于等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3.4.910 加油、加气站,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建在城市建成区内。 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

23、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3.5.3(新增) 防火间距的调整,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

24、。,3.6.12 爆炸泄压,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3.6.3 爆炸泄压面积计算,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小于等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式3.6.3) 式中 A泄压面积(m2); C厂房容积为1000m3时的泄压比,可按表3.6.3选取(m2/m3)。 V厂房的容积(m3);,3.6.3 泄压比(m2/m3),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

25、的积和4.0倍的该建筑横截面积之比。,3.6.3 举例1图示,3.6.3 举例1计算,3.6.3 举例2图示,跨度:A段15.0m; B段12.0m 长度:A段24.0m B段18.0m 高度:A段6.0m B段5.0m,3.6.3 举例2计算,3.6.4 泄压面积设置,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不应采用普通玻璃。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2。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3.6.1213 (新增)仓库泄压,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

26、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粮食筒仓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6.3条的规定执行。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3.7 厂房建筑的安全疏散,安全疏散立足于自救 安全疏散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可用的疏散时间、疏散所需的时间等) 安全疏散设施(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其数量、宽度和保护等),3.7.1 厂房的安全疏散,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

27、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3.7.6 厂房的疏散楼梯,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室外楼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节的有关规定。,3.7.7 厂房内的消防电梯设置,建筑高度大于32.0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部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条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 高度大于32.0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 局部

28、建筑高度大于32.0m,且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3.8.1 仓库的安全疏散,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 m2时,可设置1个。 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8.6 7 仓库的疏散楼梯,仓库、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当符合本规范第7.4.5条的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

29、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3.8.8 仓库内竖向开口,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中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当必须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 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入口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3.8.9 仓库内的消防电梯设置,建筑高度大于32.0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台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条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3部分 储罐、堆场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4

30、储罐、堆场,4.1 一般规定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4.1.1 一般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4.1.4 5 一般规定,甲、乙、丙类

31、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4.2 .1 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2.1注6、7,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4.2.7 泵

32、房、鹤管,总储量小于等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总储量小于等于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4.2.8 装卸鹤管,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4.2.10 11,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0m。 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石油库内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以及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4.3

33、.1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4.3.1 可燃气体储罐,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的规定确定; 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容积小于等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4.3.3 氧气储罐,4.3.4 氧气储罐,总容积小于等于3m3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2 当设置在独立

34、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4.4.1 液化石油气储罐,4.4.1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并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 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

35、关规定执行。,4.4.3(新增)液化石油气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至6.0m。 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4.4.6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 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4.4.6注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1 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2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小于等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4

36、部分 民用建筑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5 民用建筑,5.1 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5.2 防火间距 5.3 安全疏散 5.4 其他 (锅炉房、发动机房、与住宅合建) 5.5 木结构,5.1.1 建筑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5.1.1 建筑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5.1.3 民用建筑的上人屋面,上人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 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5.1.7 耐火等级、层数、防火分区,5.1.9 建筑内破坏竖向防火分区的 上下连通开口与中庭,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37、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且甲级防火门窗; 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 3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天井“和“中庭”,天井 由两面至四面楼房或构筑物围成的一个庭园,上部无顶盖的围合空间。 中庭由两面至四面楼房或构筑物围合有顶盖的内部空间。 现代旅

38、馆、商场、展览馆、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的公共活动空间,往往由楼房围成一个大厅,顶部加透光顶盖,里面布置山、水、亭、桥和四季花木,称中庭 。 庭院低层住宅内外、多层和高层居住小区中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室内外相对独立设置的园林因位置的不同有前庭、中庭、后庭和侧庭等。,5.1.12 地上商店、展览建筑,地上商店或展览建筑符合下列条件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按本规范第8、9、11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39、5.1.13 地下商店,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 4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5 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5.1.13 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超过 2104m2且确需连通时的技术要求,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 2)防火隔间。

40、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5.1.1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范围: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 设置位置: 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

41、的靠外墙部位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当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0m; 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3 应按本规范第9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5.1.1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与建筑其他部分的分隔: 与其他功能合建的歌舞娱

42、乐放映游艺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乙级防火门。,5.1.1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安全疏散-地上部分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第5.3.1条) 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第5.3.8条)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房间可设一个疏散出口。 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

43、散楼梯。( 第5.3.5 条),5.1.1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安全疏散-地下部分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室),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他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第5.3.12条),5.1.1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疏散出口时的人数确定: 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1.0人/m2计算确定;其他

4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0.5人/m2计算确定;,5.1.1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自动灭火系统设置: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 (第8.5.1条),5.1.1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防排烟设施的设置: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第9.1.2条),5.1.1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电气: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

45、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1.3.5)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1.4.1),5.2.1 防火间距及其调整,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5.2.1 防火间距及其调整,5.2.1 防火间距及其调整,相

46、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7.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5.2.1 防火间距及其调整,5.2.2 变电所、锅炉房的防火间距,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

47、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其他变电所、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和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 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5.2.3 成组布置建筑间的间距,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或办公楼,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等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0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5.3.1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设

48、置,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5.3.2 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 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的条件,5.3.2 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5.3.5

49、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设置,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旅馆; 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 超过5层的其他公共建筑。,5.3.5 有关人员密集,人员密集场所公安部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公安部39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5.3.5 有关人员密集公共场所,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 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5.3.5 有关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主要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影剧院、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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