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关条例及规定考前辅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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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条例及规定考前辅导,二四年六月,基本要求 1、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的目的及有关单位安全责任等规定的掌握程度。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重要意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利、煤矿安 全监察等规定的掌握程度;对我国制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 追究的规定的重要意义、特大安全事故的界定和相关部门责任以及对未履 行责任者处罚等规定的掌握程度。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的种类及 程序等规定的掌握程度。,考试内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总则;

2、 熟悉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熟悉勘察和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熟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熟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 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规定 掌握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应负的法律责任。,基本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总则 立法目的(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 条例。 适用范围(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 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

3、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 程及装修工程。 管理原则(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主体对象(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 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科技政策(第五条 )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4、,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5、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勘察和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单位(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

6、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设计单位(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工程监理(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

7、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资质条件(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管理要求(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8、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3、资金要求(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 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 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机构人员(第二十三条 )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 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

9、构报告;对违章 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 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 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 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 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5、安全技术措施和临时用电(第二十六) 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

10、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 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 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 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 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 设行政

11、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消防安全 负责人,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 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 双方签字确认。,6、消防安全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 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 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

12、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 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 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7、施工单位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 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1、监管体系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

13、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 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 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

14、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 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2、监管措施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 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 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

15、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或者暂时停止施工。,3、事故及隐患的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 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规定,1、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 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

16、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 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 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 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 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2、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报告(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 设行政主管部

17、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 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事故现场保护(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 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 保管有关证物。 调查处理(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 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应负的法律责任,1、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18、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2、注册职业人员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 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 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施工单位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

19、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 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 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 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20、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 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 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21、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 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 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 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 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22、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 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 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 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其他方面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 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

23、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 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 颁布日期1984/01/06 ),基本要求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总则; 了解爆破器材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使用; 掌握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法律 规定和惩处办法。,总 则,1、立法依据/目的 第一条规定: 为了严

24、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2、民用爆炸物品的种类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 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 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 实行严格管理。,

25、爆破器材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使用 1、生产 (1)设立条件 第八条 国家对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严格管制。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合理布局, 归口管理,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生产。 第九条 建立民用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提请所在地省、市、自治区 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由兵器工业部根据国家 计划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 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所 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2)改建、扩建项目的要求 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进行

26、改建、扩建时,必须事先经兵器工业 部批准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以及有关部门许可,方可施工。 竣工后,经其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 材生产的部门和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本条例 规定的,方准投入生产。 任何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律不准生产 爆破器材。严禁个人制造爆破器材。,(3)厂房建筑要求 第十条 生产爆破器材工厂的厂房建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并根据所生产爆破器材的种类和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避雷等安全设施,车间内必须设有适当的太平出口。易于发生危险的各生产工序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对拌药、碾药、烘药、晾药等特别容

27、易发生危险的工序,应建立严格的操作制度,认真执行。生产成品必须随时入库,不得在生产车间存放。 第十一条 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第十二条 试验或试制爆破器材,必须在专门场地或专门试验室进行。严 禁在生产车间或仓库内试验或试制。在生产爆破器材工厂外设 置试验场地时,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 新产品必须经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技 术鉴定合格,由兵器工业部批准,并向公安部备案后,才能正 式生产。 氯酸盐类混合炸药,除经兵器工业部和公安部共同批准者 外,严格禁止生产。,2、销售和购买 销售 第十八条 爆破器材属于国家计

28、划分配物资。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厂矿企业 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物资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由物资主管部门按计划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按照国家分配计划签 订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必须经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方为有效。合同 付本应及时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以备查验。 严禁自由买卖,严禁企业自销,严禁用爆破器材换取其它物品。,第二十条 经销爆破器材的供应点,由物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协 商定点,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 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 销售。出售爆破器材时,必须验收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 证。 购

29、买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下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以及科研、文艺、医疗等单 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 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3、运输 第二十二条 运输爆破器材,由收货单位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 材供销合同,写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 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购买爆破器材,需要运输的,应当在 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的同时,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 证,凭证办理运输。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或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 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

30、证公安机关。 在市内短途运输爆破器材时,可以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 但必须事先通知市公安局,并严格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的运输,托运单位应当凭兵器工业部批准的文件和 外贸部门签发的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 、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第二十五条 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与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 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破器材。,4、使用 (1)申请 第二十七条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

31、明使 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 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方准使用。,(2)作业要求 第二十八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厂矿企业的爆破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专业训练,所在地县、 市公安局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破员作 业证。 对爆破员应进行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 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权利。爆破员因工作 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单 位。,第二十九条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 在危险区的边界

32、,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 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 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三十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 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 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 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3)器材使用 第三十一条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 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 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第三十二条 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农民如因盖房或其它用 途确

33、需进行爆破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 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批准,委派爆破员代行购买爆破器材 进行爆破。 第三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 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 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和惩处办法 (1)安全生产 第三十四条 生产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按照隶 属关系报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 作坊,必须经所在地县、市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地 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发给 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34、 然后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方准生产。,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需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和文艺、体 育、狩猎、外贸出口等特需制品时,应当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 门审查同意,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批准,指定专门工厂定 量生产。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 危险品。,2、违反本条例的惩处办法 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若: 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的和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 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

35、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 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年月日起施行 ),基本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总则; 熟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 登记的有关规定; 掌握违反本条例应负的法律责任。,总 则 1、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 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2、应用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 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

36、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3、危险化学品种类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 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 );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 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 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 登记的有关规定,(一)生产、储存和使用 1、生产和储存的审批制度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

37、 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 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2、生产、储存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3、重大危险遇源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 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 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

38、施)。 4、重大危险遇源(储存设施)与规定场所的安全距离,第十条 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 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 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

39、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 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5、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 工生产。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 学产品和

40、日用化学品。,6、储存要求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 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 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 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 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 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 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 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7、生产、储存、使用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

41、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 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 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 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 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 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 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 换或者修复

42、,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 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二)经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1、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剧毒危化品的经营许可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九条 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经济

43、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 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 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 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 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 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 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手续。,3、经营危化品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

44、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 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 学品。,4、销售/剧毒危化品应遵守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 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 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 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剧毒

45、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 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 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 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 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二、三款),5、购买剧毒化学品应遵守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 (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46、府公安部门申请领 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三)运输 1、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 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2、对运输工具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 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 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3、对运输企业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

47、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 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 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 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 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 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 材和防护用品。,4、对运输和装卸作业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48、。 (第三十七条) 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 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 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 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 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 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第四十三条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 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 止通行的区域;确需

49、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 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 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5、禁止邮寄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 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四)登记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 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 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 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 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 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应急救援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 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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