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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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讲课提纲 青海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王义轩,第一节 综 述,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国务院1989年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34号令)和1991年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75号令)对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2年的安全生产法更对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事故条例全面规范了生产经营中的事故和调查处理程序和责任。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责任

2、,总结经验,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事故处理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事故调查组成员、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事故条例作为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一部新的法规,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规范作用。它的出台实施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对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二节 事故条例的出台背景,1.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法规不完善; 2.事故迟报、漏报、谎报、瞒

3、报屡有发生; 3.事故调查组组织形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4.事故调查效率低; 5.处理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执行不到位; 6.安全监管职能交叉;,第三节 事故条例解读,事故条例总则一章,共8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本条例适用范围、安全事故等级、事故报告的时限、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县级政府的职责、义务以及对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在调查中的要求、工会在事故调查中的地位和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设阻碍和干涉事故报告和调查、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处理等。,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

4、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

6、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关于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

7、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关于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

8、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关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

9、)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关于附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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