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20XX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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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20XX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 特征码 NZgPkFKxAdGQlKYPQdaN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 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 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 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 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返 回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 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

2、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 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 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 第 2 页 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 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 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 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 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 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

3、合同法第四十七 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 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 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 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 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 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

4、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 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 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 3 页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 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 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 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 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

5、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 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 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

6、合同 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 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 第 4 页 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 最低档工资的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 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 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 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 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

7、动合同 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返 回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 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 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 5 页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8、损害劳动 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 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 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 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 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9、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的; 第 6 页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 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

10、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 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 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 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 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

11、准确定。 第 7 页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 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 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 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 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 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依照劳

12、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 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 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 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第 8 页 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 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的

13、;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 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 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 终止前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个月的,按照实际 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返 回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 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 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

14、条规 第 9 页 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 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 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 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返 回 第五章 法津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 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处元以上万元以

15、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 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 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 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元以上元以 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 第 10 页 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返 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 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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