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劳动争议的调处与预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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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和劳动争议的调处与预防,苏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E-mail:,二一三年六月,导语,工会是社会团体,没有行政权力和司法手段,必须依靠法律维护职工和工会的权益。要参与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坚持用宏观维护指导具体维护。要监督劳动法律法规实施,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相关问题。要参与劳动争议调处和预防,积极为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要开展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工会和职工主张权利、行使权利、维护权利的能力。,工会是职工自愿结成的群众组织。 在这个群众组织中,工会会员大会或者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工会委员会是执行机构,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工作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是

2、监督机构。 在这个群众组织中,民主集中制是根本组织原则。主席、副主席并不是握有工会权利的个人,而是为会员代言和办事的单一机构。,工会工作的基本方针是组织起来、切实维权。 组织起来,是相对于一盘散沙而言的。 切实维权,是维护合法权益。既然维护的是合法权益,也就不会侵犯他人权益。 工会是代表职工劳动权益的监督主体,但它并不是劳动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执法主体。 党带领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执行法律的主体是政府。政府执法行为接受党的监督、立法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一、劳动法及劳动法相关法 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三、劳动争议的调处与预防 (一)劳动争议的特征 (二)劳动争议的范围 (三)劳动争议的

3、管辖 (四)劳动争议的调处 (五)劳动争议的预防,讲授提纲,一、劳动法及劳动法相关法,劳动法(labor law)是与雇佣劳动有关的规则与原则的总称。包括宪法性条文、制定法、条例和行政法规等。 重要涉及报酬、休假、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工会组织、集体谈判、罢工争议等内容。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始于1802年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Health and Morals of Apprentices Act)。 元照英美法词典,大陆法系发源于欧洲大陆的德法两国,主要以成文法为主,故而称为大陆法系或成文法系。 海洋法系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以判例法为主,因两国均为海洋国家,故称为海洋法系或英美法系。 中国特

4、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不同于任何其它法律体系的地方,是它产生并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制度。,法律体系的概念、部门和渊源,法律体系的横向划分即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的纵向划分即法律渊源。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工作报告中说: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 中国人民大学朱景文教授说:我国的社会法部门,主要由劳动保障法、社会保障法、社会公益与慈善法三个子部门组成。,劳动保障法,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

5、法、就业促进法、职业教育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 社会保障法,包括社会保险法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如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社会公益与慈善法,包括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和社会救助法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

6、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领导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人民民主专政 社会主义道路 改革开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7、 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主义法制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 富强、民主、文明,社会是法律的母亲。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国家) 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社会) 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公民)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十八大报告,劳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

8、,制定本法。 作为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劳动法是宪法以下的最高层次的立法。 劳动法共13章107条,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休息休假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团结民主权、劳动争议权,进行了原则规定。,劳动法及劳动法相关法,在宪法和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做出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劳动法相关法,构成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9、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宪法性条文 劳动法 工会法(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项特别法) 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劳动合同法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83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

10、院令第513号) 安全生产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 619 号令)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职业教育法 就业促进法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 201212号 )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社会保险法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民法通则 民事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人民调解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四)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

11、裁办法(2013.8.1起施行) 信访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第385号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残疾人保障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13号令) 工伤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2号令)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劳动法对民法的修正,1、民法体系在平等主体的假

12、设基础上,确认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契约自由与私人所有权神圣,是民法的基本理念。而现实则是社会等级与身份差异客观存在。完全在合同法理念支配下的雇佣契约,利用合同法禁止反言的允诺规则,使雇主得以在契约自由的掩护下酷使劳动力,非但没有形成与平等的自由正义相吻合的劳动关系秩序,反而加剧了雇主对劳动者的奴役。,劳动法对民法的修正,2、劳动法根据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分离、劳动力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事实,确认劳动者与雇主在劳动过程中形成从属关系。为了防止劳动力被酷使,进而造成社会经济衰退和社会矛盾激化,国家以立法的方式限制雇主的自由权,使其担负劳动保护的公法

13、义务。劳动者从属于雇主,决定劳动者个体与雇主之间进行自由合意,不可能实现公平和正义。因此,国家以立法的方式支持工会代表劳动者与雇主进行团体合意,希望实现劳资对等的正义秩序。,劳动法对民法的修正,3、劳动合同法按照事实第一原则,以劳资双方的实际行为为依据,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不考虑双方如何表述他们之间的关系。因此,以行为事实而非意思表示为核心的劳动合同,降低了合意对劳动关系运行的约束力。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出发,国家以立法的方式确定最低劳动标准,对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以及劳动条件做出强制性规定,维护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和经济自由权,防止雇主以契约自由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对民法的修正,4

14、、劳动合同是从雇佣契约演化而来,但它们之间在法律构造上有本质差别,劳动合同规则的主体是劳动基准而不是所谓的自由合意规则。存在于劳动者与雇主之间自由合意无法实现劳动关系的稳定运行并引导其达到正义。而要获得劳动关系的正义效果,承认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是关键。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制度并不是所谓的合同规则,而是涵盖从劳动关系的成立到消灭的劳动基准。,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利益总量一定的情形下,对于利益的分配各有主张。实现劳动关系中自由平等的正义,需要政府介入和劳资团体力量相互制衡。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劳动者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机会,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提供智力体力,国

15、家需要通过劳动力资源与市场生产资料有机结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内在动力。,劳动关系三方 职工(以工会组织为代表) 企业(以企业组织为代表) 国家(以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为代表)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建立劳动关系网格管理制度 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建立区域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关系网格管理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以街道、乡镇(或中心乡镇)为一级网格;以用人单位数量为二级网格划分标准, 由各省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用人单位城乡分布特点具体确定。 关于建立苏州市工会系统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的通知 加强劳动关系信息网建设、

16、职工法律服务网建设、六五普法宣传教育。落实重大情况直报制度、定期排查月报制度、工作分析年报制度。,工会的职责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国家机关起草法律、法规、规章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者制定政策措施时,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均应听取同级工会意见。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工会的职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会议等形式,向同级工会通报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听取意见。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

17、三方协商机制,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工会的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改制为公司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等重大问题,应听取工会意见。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的职责 企业、事业单位如有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等违犯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改正,必要时可请求政府处理。工会有权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等的调查处理。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

18、作;派代表参加同级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以支持和帮助。,工会的职责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所在单位或有关方面协商,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予解决;工会协助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对于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按照每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者,工会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至申请强制执行。,工会的职责 工会对违反工会法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会应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提高思想道

19、德、民主法律、科学文化、技术技能、健康安全和社会文明等方面的基本素质,加强劳动纪律;协助所在单位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和社会保险工作;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三、劳动争议的调处与预防,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后,因对权利和义务的理解不同而争论。 双方当事人争论的内容,有的是既定权利,即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有的是新的权利,即要求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 调处即调停处置。预防即预先防范。,(一)劳动争议的特征 1、发生在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 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一方为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身份者之间发生的争

20、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如果争议不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使争议内容涉及劳动问题,也不构成劳动争议。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力流动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服务主体在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等,都不属劳动争议。,2、在实现劳动关系过程中产生 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为了实现劳动的权利与义务而发生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者的权利包括个别劳权、集体劳权、民主权利,其义务包括劳动义务、忠实义务、增进义务。 用人单位的权利包括自主招工、组织劳动、分配报酬、实施

21、奖惩、决定劳动法律关系存续等方面,其义务是法律明确的责任。,3、国家为劳动权益提供公权担保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雇主处于支配地位,劳动者处于从属地位。国家以公权力介入,以立法形式规定劳动条件的下限,目的是维持并提升劳动条件,以改善劳动者的境遇。而劳动条件的给付是雇主的义务,因此它成为雇主所负担的公法义务,这实际上形成国家对劳动者利益实现的公权担保。但是,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不能不当妨害私权。雇主的雇佣自由是其财产权的一部分,因此,对其可以限制但不能剥夺。,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经市政府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从2013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

22、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与省一类地区同步上调160元,由原1370元/月调整为153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执行省一类地区标准,由原11.5元/小时调整为13元/小时。 请读者据此对苏州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编印的劳动者权益手册第37页相关内容自行补正。,(二)劳动争议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三)劳动争

23、议的管辖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渠道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第九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共同开展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施公务员法的省级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级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的人事争议; 省人民政府在宁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省人

24、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在宁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管的中央、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宁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军队军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 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认为应当由本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应当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处理实际需要,在本辖区内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巡回仲裁庭。第二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县(市)

2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分别向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受理后,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多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由最先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第五十四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就业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地区居民,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26、适用本办法。,(四)劳动争议的调处 人民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 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国家行政机关的两大职能,是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方式,它不仅可以调解公民之间的纠纷,还可以调解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争议。 司法调解:又称为诉讼调解。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协商 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未在5 日内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

27、不成。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 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当事人为达成和解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证据。,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接到调解申请,对属于劳动争议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在3 个工作日内受理,在受理之日起15 日内结束(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28、)。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 日内,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要求出具调解书。,仲裁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总人数应当是单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主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组成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会、相关部门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可以委派兼职仲裁员常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

29、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具体承担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应当建设成为具有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仲裁员条件,并参加国家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仲裁员培训,考试合格,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可以申领仲裁员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

30、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

31、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做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 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二

32、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五)劳动争议的预防 健全工会组织机构: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工会委员会。监督机构经审委员会,女工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进行社团法人登记:成立工会进行工会社团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开设银行账户。 开展劳动法制教育:12月4日,6月第3周。 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 进行劳动法律监督:直报,月报,年报。,劳动关系信息网 依法在全市各级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会员少于25人时设监督员),落实重大情况直报、定期排查月报、工作分析年报制度,公布监督信箱,畅通监督电话,构建覆盖全

33、市的劳动关系信息网络,及时发现争议苗头。 职工法律服务网 以职工服务中心为依托,县级以上工会设立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区域工会设立职工法律援助站,有条件的企业工会设立职工法律援助点。就地就近为工会和职工服务。,法人的产生与工会法人的类属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需具备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作为参与民事活动的经济基础;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出现及法人制度的确立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联系的。商品经济发展初期,落后的自然经济决定了商品生产与交换

34、只能在自然人之间进行。随着生产规模的逐步扩大和商品交换的频繁进行以及资金的聚集,开始出现了这样或那样一些由商品生产者或交换者结合而成的社会组织体,国家有必要赋予这些组织体以民事权利主体资格,以便当其利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以一个独立的“人格体”的姿态诉诸法律,请求保护,这些组织体就是法人的雏型。 早在古罗马时代,法人这个事实就已存在,如古罗马法律承认国库和地方政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他民事权利主体订立各种契约等。在我国封建时代,以祠堂、寺庙名义进行诉讼的事例也是屡见不鲜的。但当时这些近似法人的组织体在经济活动中都未曾起重要作用。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肯定了这些组织体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它们法律上

35、的人格。1896年德国民法典对法人制度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是最早也是最系统的法律规定。,由于各国立法差别和法学界见解的不同,对法人的分类也不一致。在大陆法系国家,法人按不同的标准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盈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等。 在我国,法人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分类的,如根据法人设立目的和活动性质的不同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又以其组织形式的不同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非企业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 当前,世界各国法律都赋予工会以法人资格,并把工会视为社会团体法人。由于工会的目的、任务既不同于经济组织,也与一般社会团体有明显区别,因此,工会法人较之

36、其他各类法人具有自己的特点。,工会法人的性质特点 发达国家有关工会的立法大都经历过绝对禁止、相对禁止、承认与限制和国家统制四个时期。在前两个时期,国家否认或基本否认工会作为一个组织体存在的这样一个事实。十九世纪末与二十世纪初,西方各国虽然开始承认工会存在的合法性,但法学家仍然否认工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而是把工会的法律性质称为民法上的合伙。所谓民法上的合伙,是指由二人以上互约出资,通过共同劳动和合伙经营,以获得事业上的利益,合伙的根本目的在于谋取个人利益而不是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很明显,民法上的合伙与建立工会组织的宗旨、任务是背道而驰的。从另一个角度看,民法上合伙人相互之间要负连带责任,把工

37、会的法律性质视为民法上的合伙,其实质是要工会对个别会员的行为负连带责任,这就为轻而易举地把工会送上法庭提供了论据。,现代各国工会立法,大都确认工会组织是法人,没有人再把工会视为民法上的合伙。然而,法人的构成条件虽然相同,但各类法人的目的、任务、活动方式、权利范围却存在很大差别。 首先,工会与其它社团法人不同。工会是职工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组织起来,并为满足自身利益而与资本相抗衡的手段之一,它与以政治、宗教、学术、技艺、社交等活动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有明显区别。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具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

38、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多重职责,其他社会团体法人如某些体育、文艺、科技、学术协会等,则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上述职责与权利。,第二,工会法人与企业法人不同。企业法人是指实行经济核算,进行经营管理的各类经济组织。它以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参与民事活动,通过与其它各类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与工会法人签订集体合同,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达到组织劳动,降低成本,扩大积累、创造财富的目的。工会法人则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神圣职责。工会法人主要是通过参与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等形式,维护职工的政治、经济利益。,过去,由于我国工会法人制度不健全

39、,使一些人在基层工会法人与其它法人的关系上产生了一些误解。 有人提出:“企业是经济实体,一个企业内怎么能同时出现两个法人?” 还有人提出:“有的单位不是法人,为什么该单位的工会组织是法人?” 之所以提出这些疑问,主要是没有分清我国各类法人的性质和职能。法人是相对自然人来说的民事主体,而不是相对于某一组织和单位而言的。,第三,工会法人与事业法人和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同,事业法人是依靠国家预算拨款从事经济活动以外的业务活动的各类组织,如以实现国家文教、卫生、科技等职能为目的的各类组织。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职能兼有公益法人与盈利法人双重性质,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型法人形式。工会法人虽然也

40、有实现国家某些职能的目的,且兼有公益法人的某些职能,但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工会主席的职责 工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相同,指工会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工会法人的权利能力从工会成立时开始,其范围取决于工会的宗旨和法定职责。工会法人无权进行违背其宗旨和超越其职责范围的活动。 工会法人的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相同,是指工会法人通过自身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但其实现的条件不同,工会法人的行为能力是在其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的同时开始的,也就是工会法人资格一经取得,既享有权利能力,也具备行为能

41、力。工会法人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权利能力相一致,即工会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范围,不能超出它的权利能力所限定的范围。,工会法人的行为能力通过工会机关实现。工会机关分单一机关和集体机关,单一机关是指工会主席或其主持工作的副主席;集体机关是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 工会法人机关实现其行为能力时,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工会法人机关直接所为的民事行为,这时工会法人机关是工会法人的合法的当然代表人,它与工会法人组织是一个统一的民事权利主体,而不是委托代理关系。工会法人对其机关与其它民事主体所为的一切合法行为(如签订集体合同,联合发布文件等),承担全部责任。,工会主席或主持工作

42、的副主席是工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以工会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工会法人能否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与工会主席有着密切关系。因此,工会主席必须做到:第一,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第二,不得以法人的名义从事其职权范围以外的民事活动;第三,严格遵守工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工会社团法人登记 工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为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奠定了法律基础。1997年全总制定的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和规范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

43、。但到2007年底,仅不到1/3的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为此,全总对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进行修订并于2008年6月13日正式下发,明确“会员在25人以上的基层工会一般都应进行法人资格登记”。,工会社团法人登记率低的原因之一 认识不到位,缺乏登记主动性。按过去的登记办法,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靠主动提出申请,但很多基层工会认为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无用”,进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有什么用?还有一些基层工会的负责人认为,工会所在单位不是法人,工会组织自然不能申请取得法人资格。,工会社团法人登记率低的原因之二 设定自有资金门槛较高,限制了一些基层工会。原登记办法规定,基层工会具备法人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44、是:“工会经费来源稳定,能够独立支配和使用工会经费”,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各地普遍认为如果没有一定数额的财产和自有资金,工会将难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各地情况不同,自有资金最低标准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有的设定门槛较高,把一些会员人数、财产和经费较少的基层工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挡在了门外。,工会社团法人登记率低的原因之三 登记收费、年检,一定程度上影响基层工会积极性。原登记办法允许收取证书的工本费。基层工会认为已上缴会费,领取法人资格证书不应当再收费。但有的地方工会没有这笔预算或预算不足。有的基层工会特别是会员人数较少的基层工会为减少支出,索性就不申请办理。此外,一些地方实行工会法人定期

45、审验制度,有的一年一检,有的两年一检,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考虑,有的基层工会不参加年检,造成基层工会法人数量时有减少。,工会社团法人登记率低的原因之四 人力、经费紧张,制约登记工作。进行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量很大,如进行年检,工作量会更大,需要专人负责。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一般由省级、地市级总工会的法律工作部门承担,其他有关部门配合,但受人员、经费等限制,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只能尽力而为,检查督促指导也难以跟上。此外,许多地方工会确实面临经费紧张、设备短缺等实际困难。这些都制约着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工会社团法人登记的重要性 1、基层工会法人资格关系到工会经费的收缴和使用。工会经

46、费是工会组织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关系基层工会的活力。当前,基层工会经费收缴难、使用难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各地推行工会经费委托税务代征,要求基层工会必须建立银行账户,建立银行账户需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只有取得法人资格证书才能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些基层工会因没有取得法人资格,没有独立账户,工会经费不独立,不能自主使用经费,直接影响了工会的活力。,2、基层工会法人资格关系到工会财产的保护。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运用物权法保护好工会财产,应当确立基层工会的法人资格。工会资产是工会组织的宝贵财富,是工会联系职工、服务职工、凝聚职工的物质基础

47、。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工会资产已经形成相当大的规模,在送温暖工程、帮扶解困、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维护职工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3、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好工会的资产,是工会组织面临的一项新的重要任务。当前应最大限度地使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都能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确立民事主体地位,为切实加强工会资产保护与管理奠定法律基础。,4、基层工会法人资格关系到工会作用的发挥。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确立了基层工会与企事业单位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增强基层工会的法律意识,有利于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

48、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努力提高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的登记比例 第一,明确申请法人资格登记是基层工会的责任。过去,法人资格登记靠基层工会自觉申请,地方工会只是被动审核登记发证。实践证明,仅靠基层工会自觉是不够的,需要明确进行法人资格登记是基层工会的责任。新办法规定,凡具备规定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于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审查登记机关提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书面申请” 。“基层工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不以所在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条件” 。,第二,扩大

49、登记范围。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基础上,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基层工会”,基层工会不仅包括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包括近年来成立的基层联合工会、工会联合会等组织形式。总之,凡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有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层工会都应办理法人资格登记。,第三,县级总工会也可以成为法人审查登记机关。为方便基层工会申请登记,新办法规定,“县级总工会经上级工会授权,可以履行审查登记机关的职责。” 第四,工本费由审查登记机关承担。为体现地方工会服务基层工会的宗旨,新办法明确规定:“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工作所需费用在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根据全总通知的要求,市(地)、县(市、区)总工会应指定专人负责,并保证必要的办公场所、经费和设施,完善各项制度,改进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水平。工会法律、组织建设、财务和经审等部门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上级工会要帮助、指导、督促所属基层工会做好法人资格登记。要把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作为创建和谐企业、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重要内容。会员在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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